(接上文)
还有个案子是到银行取钱的。2006年4月21日,许某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现金,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一出,举世哗然。因为一个机器的错误居然让人被判了无期。法学界自己都觉得不好意思了。
我们研究他第一次取款是不当得利,后面取款是盗窃,窃的又是金融机构,数额又是老标准“特别巨大”…所以许某还是有罪。没人追究机器的毛病,银行有没有责任。国外处理此类事件则是银行直接把他取的钱直接送给他,作为对银行的处罚,银行自己改正问题。
说到机器的问题,看过一篇报道,货车司机质疑某款型号货车刹车有问题,国有企业厂家先是根本不认账,后来还是悄悄改良了,谈及责任,则轻描淡写。这个轻描淡写里面,多少人因为这个刹车丢了性命,坐了大牢,赔了身家…
法官也是缺少法律思维,没有站在人类长远目标去考虑判罚。
法律思维,这是罗辑思维推荐《法律思维30讲》这门课教给我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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