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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玄清|民法考点不接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空玄清|民法考点不接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作者: 空玄清 | 来源:发表于2019-07-20 16:06 被阅读0次

    一、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指当事人有约定,但欠缺合同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这样的约定关系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

    【典型案例】基于情谊搭乘顺风车(和顺风车的软件不同)、代购某物、代交房租 、代为投递邮件、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受托于火车到站时叫醒。

    考点一: 考查判断某一事实是否构成好意施惠行为还是合同?!

    【判定小技巧】

    (1)以情谊为基础,或者道义为基础的“约定”,

    (2)根据社会经验判定:因爽约而不去找法院起诉维权就是好意施惠关系。

    考点二:好意实惠关系和侵权关系

    第一、好意实惠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

    构成好意实惠行为,但是不排除侵权行为的适用。

    【总结】

    1、好意施惠行为+财产利益损害

    好意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害——重大过失责任,尽到一般人的注意已足。

    2、好意施惠行为+非财产利益损害

    好意行为人导致他人的人身利益受到损害——轻过失责任,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即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二、公法和私法的关系

    【判定标准】主体是否是公权力机关,是否是从事公私活动,即为结合主体、主体的活动内容、行为目的等综合判断。

    不能从单单主体角度思考,政府部门和政府可能达成民事合同,而父母和子女之间属于隶属关系。举例如下:

    例1、税务机构收税的行为——公法关系。

    例2、某地法院和建设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私法关系。

    例3、国税局和乙税务管理公司成立委托收税契约——公法关系。

    例4、某纪检部门发布检举受贿的奖红1万元,乙检举后请求支付奖金——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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