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可能是员工最关心的一笔奖金了,然而发的多也不一定是好事,除去个税,到手的奖金起码得缩水一半。然而不同单位的终奖,组成也不尽相同,有的单位将员工的先进及全勤奖励等全部作为年终奖的组成部分,有的单位却是分别发放。不同的发放方式,这税款也就是天差地远了,最多时能差出一部小轿车来。
谁都希望自己到手的奖金能多一点,毕竟也是自己辛苦一整年挣来的。其实,单位财务人员只要通过一些税收筹划方法,就完全可以令员工收益最大化,并且合理合法。
假设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对其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根据这个规定,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800)×20%-375]×12=1758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5375=38625元;共计17580+38625=56205元。现进行筹划,给出筹划方案一:将年终奖金分三次发放,作为后三个月的月奖金,每月发放奖金40000元,那么当月发放奖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税款。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800)×20%-375]×9+[(10000+40000-800)×30%-3375]×3=47340元,节税56205-47340=8865元。再进行筹划,给出筹划方案二: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800)×20%-375]×12=41580元,节税56205-41580=14625元。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最基本的思路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但事情并不是绝对的,有时情况还恰恰相反。假设该员工月薪1万元不变,年终奖金只有1.2万元。则全年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不变:[(10000-800)×20%-375]×12=1758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20%-375=2025元;共计17580+2025=19605元。按上例方案一的思路筹划:年终奖金分解后三个月的的月奖金,每月4000元,那么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800)×20%-375]×9+[(10000+4000-800)×20%-375]×3=19980元,反而要多纳税19980-19605=375元;再按上例方案二的思路筹划,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奖金0.1万元,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1000-800)×20%-375]×12=19980元,同样要多纳税375元。为何同样的筹划思路,在奖金数额不同时,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是因为,12万元奖金适用45%的高税率,与1万元月薪适用20%的税率相差悬殊,拉平收入差距有利于节税。而1.2万元奖金也适用20%的税率,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税,可多计一次速算扣除数,将奖金收入平均到12个月之中,反而少了一次速算扣除数,自然就会多缴税了。
使用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法,就可以达到不同的节税效果。今天所讲的只是个人节税方案的九牛一毛,如需更多个税节税方案,请咨询税务师李会计l3O88OO5444,合法合规,安全有效。若想了解更多其他关于企业财务、税务报关之类的知识,也可拨打以上电话咨询、探讨。李会计将为您在企业合理节税的方案上出谋策划,帮您省去税务风险等后顾之忧,成为您贴心的企业发展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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