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只有被承认才能存在的怪事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后,由于人类生活内涵与社会需求的转变,人类在进入定居性社会生活阶段后所创造出来的一些制度概念也跟着这样的趋势,而作出定义上的修正和调整。
但是最重要的是,现代国家与过去所存在过的政治单位比较起来,其最大的差异点还是在于“主权”的发明。
转折点来自1648年为结束三十年战争、经过六年谈判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和会中所通过的每一项法案,几乎都强调主权国家的重要性,例如它承认每一个日耳曼公国都有权自己决定与谁结盟以及向谁宣战,这项规定等于实际上承认(神圣罗马)帝国已瓦解成三百多个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
主权,就本质意义而言,是对任何更高权威的否定(主要指基督教会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换言之,欧洲君主自此不对任何人效忠,而他们的行为与决定也不对任何人负责,否则他们就不是个名实相符的君主了。
因为当时君主国家之所以强调主权,是由于其领主一方面得应付连年不断的兼并战争,但辛苦征来的税收却被两个理论上的更高权威(教会与帝国)分享,以致心生不满。
所以主权的最关键概念应该是“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就是让所有国家都能够自由处置它们领土上的人民与财产。
但是有外部干涉的例证可循,对于这种好不容易通过公式才争取到的权力,欧洲君主们自然希望它一方面可以成为国际永久惯例,同时更希望所有目前存在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都能接受这个原则;为保证此期盼能够得以兑现,于是借由相互“承认”以取得主权便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更清楚一点,就是只有在接受其他国家都具有主权独立地位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才能够相对地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
一个国家,尤其是一个新的国家,只有在获得承认后才具有真正的国际人格。一个承认不足的国家在国际上的活动空间往往也会受到许多严格限制。
尽管国际法并没有积极地规定,只有获得多数国家承认才能获得国际法人地位,但实际看来,国家的国际活动范围还是受此惯例的消极拘束。
由此,主权的“国际性质”开始高于其“国内性质”了。
进一步,比起国家进行饥渴式土地掠夺的不理性,主权观念其实是个更奇怪并且更无法理解的想法。
因为国家的存在本来就具有主观(控制一定范围的土地)与客观(人民大体接受或无法反抗政府的统治)等两个面相,从过去的历史来看,只要拥有两个条件,国家便存在了;但主权观念显然暗示有第三个要件存在。
集权与分权:现代国家构成背后的思考
多数国家在行政层级上都会区分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大多将组织集中在国家的首都,除负责统筹决定全国性事务并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磋商外,通常也必须根据区域发展的差异性来协调各地方的关系。
从权力划分角度来看,有时国家会将大多数决策能力集中到中央政府身上,这就是所谓的“中央集权”制度;相应地,如果地方根据法律而负担更多权责或义务的话,可能便倾向所谓“地方分权”制度。
一个国家之所以采取中央集权制度可能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 为了强调“全国的统一性”,强势的中央可以确保政府贯彻整个国家的集体利益,不至于因为各地方争权夺利而造成分崩离析,同时由中央统一制定并执行法律的话,也有利于人民在国内的自由迁徙。
- 为了保障“国内的平等性”,由于地理或社会因素的现实限制,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不可能同时获得同等的发展条件,若放任地方分权的话,将使得那些因缺乏资源而居于弱势的地方因为得不到照顾而无法有效发展。
相反,采取地方分权可能基于另外两个理由:
- 对地方要求的响应性,由于地方政府在地缘关系上更贴近人民,因此理论上应该更理解人民的真是需求。
- 由于政治发展的正当性所致,地方分权可以通过权力划分来获得对中央制衡的效果,而且,由来自地方的民意代表直接响应地方民意的需求,比起中央政府来说,比较有说服力。
所谓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在很难说到底谁好谁坏。
一个更重要的事实是:几乎大多数国家内部都存在区域间发展差异的问题。但是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条件差异(包括语言、风俗习惯或社会需求)这么大的不同区域,却处于同一个屋檐下?
来自莫名的侵略扩张野心,或者将领土大小当做国家力量的一种计算标准,其结果都是使当前人类社会的国模远高于处理共同生活之理性选择范围。
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大多数都是依循“武力说”的国家建立途径而被聚拢在一起,由此也导致在大部分国家中,都存在所谓“少数族群”生存发展被忽视的争议;说实话,不管中央集权或者地方分权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但是,另一个也同样必须被承认的现实是:无论少数族群的发展受到何种程度的忽视,国家的多族群特性却依旧被保持下来。原因有三:
- 这些少数族群可能缺乏反抗的意志与能力。
- 中央政府或许真的提供了足够的福利与公共品,以致超过这些族群的反抗成本。
- 可能是由于操控集体民族主义所带来的结果所致。
非独立行为能力者请勿入内。本文纯属一个毫无远见和真才实学的小小房地产行业HR从业者的愚昧见解,仅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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