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书由多个章节构成,但中心论点只有一个:无政府状态比你想象的奏效。
我把论证的目标定得很低。同大多数人一样,你认为无政府状态根本不会奏效。有这种想法的人大有人在,社会思想史上的重要人物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就是其中之一。
1651年,霍布斯发表了其著名的言论,将无政府状态中人的生命描述成“孤独的、贫乏的、肮脏的、野蛮的以及短命的”。霍布斯的逻辑司空见惯。无政府状态下,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强势群体掠夺弱势群体,无良之徒欺诈无辜的受害者,狡猾之人欺骗正直之士,这一切不法行为都无法被阻止。无政府状态下,没有社会合作,只有社会矛盾;没有文明,只有混乱。
霍布斯认为,走出这一无政府状态丛林的唯一途径是建立政府,因为政府可以制定并执行法规,保障个人财产安全,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事实上,霍布斯认为,正是政府创造了社会。
在这两点上,霍布斯都错了。很长时间以来,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也成功地保护了财产、实现了社会合作,而且时至今日仍然如此。此外,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政府才是人民财产的最大掠夺者、社会矛盾的缔造者、社会混乱的煽动者,绝非霍布斯认为的帮无政府状态解除痛苦的良药。(p1)
治理——保护个人财产的社会规则及执行这些规则的机构——不一定需要政府介入。建立政府只是治理的支撑手段之一。霍布斯忽视了自治的可能性:民众创造出的社会规则及其执行机构。同时,霍布斯也低估了政府的潜在可怕性。因此,他将无政府状态看作社会的毒药而将政府看作社会的救世主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些读者对政府的态度可能并不像霍布斯那么乐观,对无政府状态也不像霍布斯那么悲观。当今世界,很多政府辜负了其倡导者的最初期望已是不争的事实。有些政府甚至更让人失望,如苏联、纳粹德国等,它们并没有促进社会合作,而是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合作,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鉴于此,你可能(至少你应该)对政府是社会救世主的说法并不像霍布斯那么乐观。
如今,人们也承认,一些社会互动可以在没有政府协助的情况下合作完成。霍布斯对无政府状态的描述实际上是一种“囚徒困境”逻辑。这一逻辑有一个广为人知的结论:在一次性博奔的情况下,互不合作是唯一的纳什均衡( Nash Equilibrium)。但这一逻辑的另一个广为人知的结论是:在无限次重复博弈或有限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博弈者之间总有可能达成合作均衡。
重复非合作博弈有可能达成合作均衡,这就是“无名氏定理”( Folk Theorem),它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现成的自治机制——连续交易制约。一个人在同他人进行互动时会采取策略,拒绝在未来与不愿合作的人进行互动,从而切断了对方通过持续互动而获利的可能性。通过惩罚不合作行为,可以促进合作。如果我们考虑两个人以上的情况,就要加入名誉因素,这更加重了对不合作行为的惩罚。不愿合作的人由于名誉受损,甚至无法与那些其未曾与之不合作的人通过互动而获利。
霍布斯的推理将论证“无政府状态比你想象的奏效”这一观点的要求降得很低。包含上述考虑的关于无政府状态和政府治理的推理提高了这一要求,但也只是提高了一点儿。即使是承认自治有效的人,也会马上警告说自治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即使是承认有些政府的确可怕的人,也会坚信有政府总比没有政府好。(p2)
本书将挑战这一传统思想,即认为自治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本书将在传统观点认为不可能出现社会秩序的地方发现社会秩序。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单靠连续交易制约难以保障合作,如当人口众多或社会群体呈现多样化时,当互动并不连续或相关个人没有足够的耐心时,当暴力可以解决问题或个人以掠夺为生时。
身处无政府状态的人会比研究他们的学者更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学术人员不同,这些人如果解决了面临的问题,则会获得巨大利益;反之,则遭受巨大损失。为了在无政府状态下通过社会合作而获利,他们需要克服很多障碍,而能否成功克服障碍是关乎生死的。有了这一激励,如果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在各种困境中没有建立有效的自治机制,反而令人惊奇。这些困境当然包括单靠连续交易制约难以维持的情况。本书将展示,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确定能够建立有效的自治机制。
这些自治机制有多种表现形式。一些自治机制同连续交易制约一样,在群体内部执行社会规则——由社会互动的参与方预示惩罚。另外一些机制,如民间职业判罚,则是在群体外部执行规则——由社会互动的第三方预示惩罚。有些自治机制采用和平的惩罚手段执行社会规则,如羞辱。另一些自治机制则利用暴力的惩罚手段,如血腥的争斗。本书的讨论范围既包括依靠和平的或暴力的惩罚手段的自治机制,也包括依靠内部或外部规则的自治机制。
本书还将挑战认为自治永远不及政府治理的传统思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是理想化的政府(那种只存在于想象中的理想化政府),也不一定比无政府状态好。更重要的是,传统思想低估了自治所能保障的社会合作程度,同时又夸大了政府所能保障的社会合作程度,因此忽略了一种可能性:那些生活在掠夺成性、功能失常的政府治理下的民众如果生活在无政府状态下,境况可能会好转。本书将展示,至少在一个案例中,这种可能性就是现实。(p3)
当一种自治机制可以帮助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解决他们的问题时,即可认为这种自治机制“奏效”。当然,本书讨论的所有自治机制都不可能完美地解决人们所面临的问题。所有的治理机制,包括政府治理,都不可能十全十美。
当自治机制在你认为不可能奏效的条件下奏效时,即可认为无政府状态“比你想象的奏效”。本书讨论了一些这样的情况。第一部分讨论了社会群体呈现多样化时的自治机制。第二部分讨论了笼罩在暴力氛围中的人们所采取的自治机制。第三部分讨论了完全由“坏蛋”——那些以盗窃、杀戮为生的人——构成的社会里的自治机制。
在上述每一种情况中,利用连续交易制约来保障自治都会遇到不同的障碍。很多人认为,连续交易制约若要发挥作用或非常有效,就只适用于规模很小的社会同质群体,其成员不受暴力威胁,社会成员的未来未被严重贴现( discount)。本书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举的成功的自治案例都偏离了上述条件,因此,本书讨论的自治机制不限于单靠连续交易制约来保障社会合作的情况。
当以某种自治机制为基础的社会比其可行的治理选择能创造更多的福利时(假设你目前还不认为有这种可能性),我们也可以认为无政府状态比想象的奏效。本书第四部分将按照这一思路展开论述。
找出这种稀罕的自治“独角兽”的关键是要进行对比:将近期经历过无政府状态的社会与其在无政府状态之前或之后的治理效果进行比较;或者更难一些,将未曾经历无政府状态的社会的可能表现与其目前的治理效果进行比较。进行这种比较时,我们必须聚焦于相关的治理选项,即确实适用于某一社会的无政府治理或有政府治理,而排除那些不相关的治理选项,如将运行不良的无政府治理与极为高效的政府治理进行比较——很多人都会进行这种错误的比较。优于政府治理的自治机制并不难找,但当你对在某一社会中实施无政府治理过分悲观,同时对在这一社会中实施政府治理过分乐观时,便很难找到了。一般来说,人们不会这么想,即限制某一种治理机制的潜在有效性的历史制约因素,也极有可能会限制另一种治理机制的潜在有效性。(p4)
无政府状态比你想象的奏效,并不意味着本书所讨论的自治机制总是能比政府,尤其是那种罕见的、运行良好的政府(当然,会有很多人说这种政府并不罕见,而是常态),更好地解决相应的问题。本书要讨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自治机制确实比政府奏效,尤其是那种相对平庸的、运行不良的政府(同样,很多人会说这种政府是个案,而不是常态)。当然,我并不是说,任何无政府状态都要优于人们所能想到的任何政府治理,更不是要用特殊的无政府状态的优越性以偏概全。
关于“无政府状态比你想象的奏效”这一论点,我想表达的(以及不想表达的)暂时打住。那么,我说的“无政府状态”又意味着什么呢?当然,肯定是指没有政府的情况。接下来,“政府”指的是什么就难以用语言表述了。
我们当然可以参考马克斯·韦伯( Max Weber,1919)的经典定义:政府是合法使用暴力的地域垄断者,垄断的地域是一个确定的疆域;在这个疆域内,其对社会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垄断权威。本书肯定会考虑这一定义。但这一定义其实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本书的至少两章中,我不得不对政府以及无政府状态进行不同的界定。
按照韦伯的说法,政府存在与否取决于我们对相关疆域的界定。如果我们对疆域的界定足够狭隘,那么任何权威,包括我们通常不会称之为“政府”的民间权威,都可以被称为“政府”。比如,如果将我们的公寓大楼视为相关疆域,那么大楼的业主协会就可以被视为一个政府,因为它有权制定和执行公寓大楼内相关活动的社会规则。只要我们将疆域界定得足够狭隘,政府便无处不在。相反,如果我们对相关疆域的界定足够宽泛,比如说全世界,结果则相反。由于不存在全球政府,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彼此对立,如同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一样。(p5)
韦伯对政府的定义存在以上问题,但这个问题不是不可解决的。我们只要明确自己要讨论的疆域范围,说明这一范围为什么与自己的研究是相关的即可。比如,如果我们要研究的是我的公寓所在地——弗吉尼亚州( Virginia)阿灵顿( Arlington)小镇的政治经济学,我想所有人都会认为相关的疆域范围应该是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小镇,而不是我的公寓大楼。相反,如果我们要研究的是国际关系的政治经济学,那么所有人都会认为相关的疆域范围是整个世界或包含多个国家的区域,而不是某个特定的国家。当然,在某些特殊案例中,大家对相关疆域范围的界定肯定会有分歧。但是,至少在原则上,我们对政府疆域的界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韦伯对政府的定义的另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对本书的论述也更为重要——表现在下面的例子中。我们假设现在要考虑的相关疆域是某个孤立的小群体,并且这一群体中的所有人都明确地、自愿地同意由第三方——如群体的领袖——来治理他们,群体领袖可以下达命令,以暴力威胁来确保命令被执行,那么这位被该群体赋予治理权的领袖是否应该被称为政府呢?无疑,他在特定的疆域内,对社会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具有垄断权威。根据韦伯的定义,这位领袖似乎应该被称为政府。
然而,我并不这样认为。而且,我估计不止我一个人这样想。之所以无法按照韦伯的定义将其称为政府,是因为他是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而出任治理代理的。因此,将这一群体的治理约定看成是民间俱乐部似乎同样合理。但直觉告诉我们,俱乐部和政府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由于上述例子中存在“明确的、一致的同意”,韦伯对政府的定义便遇到了困难,因此,我们自然要修订一下政府以及无政府状态的定义,不但要考虑治理权威是否垄断了特定疆域,还要考虑疆域内的人们是否一致同意并自愿接受其治理。也就是说,给“政府”下定义,我们除了要考虑疆域垄断外,还要考虑治理的胁迫程度。(p6)
政府必须是具有垄断地位的治理代理,强迫疆域内的人们遵守其制定的社会规则,但同时,这一代理不能是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治理权威。如果人们已经一致同意其治理权,那么即使这个代理是域内唯一的制定和用暴力执行社会法则的代理,其治理机制仍然属于自治。依此定义,按照霍布斯和其他社会契约论者设想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最终形成的不是政府,而是自治。
然而,经我们修订过的韦伯的定义似乎仍然存在其他问题。假设有一个孤立的群体,群体内唯一的社会规则是惯例——几个世纪以来自然形成的不成文的财产习俗,而执行这些规则的唯一手段是石刑;当全体成员一致认为某个成员严重违反规则时,就对其施以石刑。这一群体的成员从未明确同意接受一系列规则,而这些规则是协调成员行为的唯一依据,并以暴力作为支撑。
那么这一群体的成员是否生活在政府的治理之下呢?我认为大部分人会认为不是。然而,这些发挥治理功能的规则和执法规范确实没有被成员明确地、一致地同意,但根据上文对政府的定义,我们似乎应该对这一问题给予肯定的回答。
如果说这种以规则为基础的治理机制是分散地、无意识地形成的,似乎并不符合“垄断权威”(即使它是制定和执行社会规则的唯一权威,且以暴力作为支撑)的含义,那么我们可以再来看一个例子。假设在某个国家,某个犯罪家族通过暴力威胁来管理周边地区,而官方政权却对此不闻不问,将事情交由周边地区的居民自行处理。那么,这一犯罪家族是否可以被称为政府?
同样,根据上文的定义,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我认为大部分读者可能并不这么想。相反,我想很多读者会认为犯罪家族的出现恰是因为政府的缺席。他们会将犯罪家族的出现看作无政府状态的结果。我同意这一观点。①(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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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另一种解决韦伯定义这一难题的相关方法是加入“合法的”这一词汇,从而将政府定义为“在某一特定疆域内对暴力的合法垄断权威”(事实上,韦伯自己在界定政府时有时也会用到“合法的”一词)。然而,这一定义与之前包含胁迫程度的政府定义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果“合法的”是对治理特定疆域的暴力垄断代理的道德权力的规范陈述,那么问题就在于个人对于什么才是道德上正确的事情有着主观的理解,这一主观因素决定了对政府的定义不可能客观。如果“合法的”是对一部分受治理人群赞同暴力垄断代理这一事实的实证陈述一一将这一代理机构看作合法的,进而政府应该被称作“被合法化的在某一特定疆域内的暴力垄断权威”,那么又将出现新的问题。每个人都赞同的垄断权威当然是合法的,但如前所述,这种治理形式应当属于自治俱乐部模式。而如果这种赞同并非一致赞同,那么我们又很难说该垄断权威是否合法,进而是否存在政府。(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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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用来识别政府的可能方法是借助“退出成本”的概念。但是这种方法基于同样的原因,并不能给出明确的定义。从字面意思来看,这里的“退出成本”指的是退出一种治理模式进入另一种治理模式产生的费用。用这种方法来定义“政府”的困难在于,退出任何治理模式的代价都很大,除非在特定疆域内有无数种此类安排。但这是不可能的。
由于政府在特定疆域内实施垄断治理,政府治理的退出成本很可能要高于自治的退出成本。这至少在原则上排除了同一疆域内存在多种治理安排的可能性。但是,这一差异并不会对我们有更多帮助。问题是,可以明确地定义政府的“分界成本”(高于某一退出成本,则认定为有政府;低于这一退出成本,则认定为无政府状态)是什么。分界成本并不存在。如果说相关疆域的选择还有“天然的”“明显的”原因的话,分界成本的确定则无论如何都显得很随意。我们对政府的退出成本的直觉非常微弱,更不用说有一致的直觉了。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可以想象出一种其退出成本比政府高的自治安排。如果有这样一个政府,其治理的疆域远远小于由一个规则体系或一致选出的第三方所治理的疆域,那么退出该政府的治理要比退出后两种治理模式成本更低。然而,仅仅因为治理的是较大的疆域,一个规则体系或一致选出的第三方就转变为政府是不太可能的。我想但凡有点儿理智的人都不会这样认为。(p8)
但愿到目前为止,大家已经理解了精确定义政府的困难所在。考虑到以上因素,尽管可能并不十分令人满意,但本书在讨论政府以及无政府状态时,有时会使用韦伯的定义,有时则会使用其(包括胁迫程度的)修订版本。我并不倾向于将海盗船上盛行的治理制度——第三部分中某一章的主题——称为政府,这是因为接受治理的海盗实际上明确地、一致地同意了船上的制度。同时,我也不倾向于将索马里( Somalia)盛行的治理制度——第四部分中某一章的主题——称为政府,尽管这一治理制度下的很多人从未赞同过它,且治理是通过暴力威胁实施的,因为这一制度对理智的人来说,反映的恰恰是政府的缺席。
因此,我识别政府的方法与波特·斯图尔特( Potter Stewart)法官识别色情内容的方法类似:你一看便知。与我们对退出成本的直觉不同,大多数人对是否由政府在治理特定的社会关系有着强烈的直觉。因此,尽管无法尽善尽美地从理论上定义政府(至少我无法做到),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在实践中鉴别政府存在与否。我同时意识到,在某些案例中,这种方法依然会使我们产生分歧。但我想不到有什么方法能比目前这种方法制造更少的分歧。此外,我希望(事实上,我并不百分之百肯定)在本书接下来的案例中,你能跟我在无政府状态方面达成共识。
无论在前面提到的哪种定义中,无政府状态并不表明不可以存在多个政府,如在国际背景下。国际政坛包含多个主权国家之间的互动,因此,也必然存在未接受政府治理的空隙地区。并不存在拥有垄断力量的超国家机构,可以制定和执行覆盖多个主权国家的社会规则。虽然存在一些超国家组织,如联合国以及各种各样的跨国条约来协调跨国关系,且这些组织和条约有时会对成员国进行裁决,并对不合作行为发出警告,但这些组织和条约的成员国是自愿成为其成员的。最终,成员国无论是遵守还是拒绝遵守这些组织或条约的指令,都是出于自愿。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组织或条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们需要将各国政府从国际无政府状态中拉出来,这些组织或条约的执法权力实际上来自自治机制(如连续交易制约)而非政府。(p9)
本书采用的方法是经济学方法,即利用理性选择理论去理解无政府状态,以及民众为应对这种状态而创造出来的自治机制。这当然不是分析该问题的唯一方法,但我是一名经济学家,更是经济学的捍卫者。我相信经济学方法是最有效率的分析方法。
经济学方法的好处之一是,可以让我们洞察无政府状态奏效或不奏效的底层机制② 。对机制的强调使我超越了对不同情况下的无政府状态的描述,可以更好地发现其底层逻辑,从而解释无政府状态为什么在那些情况下奏效,而且是如何奏效的。
我采用的是分析性叙述的方法,即用经济学的逻辑来分析说明历史及当代案例中的数据。这一方法自然需要对大量的描述性细节进行提取,同时加入其他描述性细节,从而使所研究的案例可以被更好地理解。
同我的其他著作一样,本书对经济学逻辑的阐述主要是文字形式的。希望这样可以扩大本书的读者范围。文字形式也是我思考经济学问题和撰写经济学著作的习惯模式。在这里特意说明,首先是希望可以吸引很多非经济学领域的读者,以及那些更习惯非技术性分析的读者,否则这些潜在读者很可能会误以为本书包含大量的方程式,然后将此书搁在一边。其次,那些深信形式主义是论述问题的唯一合理方式的读者可以放下这本书回归数学演算了。
这本书的论述是实证的,而非规范的。本书描述的是世界曾是什么样子,而非应该是什么样子。当然,读者可以用本书对世界的描述去论证世界应该是什么样子。在本书的第九章,我也对此进行了讨论。那部分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是规范性的,不同于那些包含我的规范性主张的实证分析。(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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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②关于无政府状态论述中自治机制分析的重要性,参见勃特克(Boettke,2012a,2012b)和李森(Leon,2012a)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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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会有一些人不愿意承认我在第一章至第八章的论述是实证的。由于挑战了关于自治的传统观念,他们会错误地认为这些篇章是规范的。如果你恰好是其中之一,那么可以去读读那些规范的论述。然后,你会发现我的论述确实是实证的。如果还是不行,那么你可以参考字典上“实证的”和“规范的”的定义。如果仍然不行,那么你不妨想想,也许无法跳出规范思维的并不是我。
社会科学的一项根本任务是,去理解个体在劳动分工中如何进行社会合作。当政府存在且运行良好时,理解这个问题并非难事。相反,如同霍布斯对无政府状态的错误观点一样,当政府缺位或运行不良时,理解这个问题就相当困难。本书的挑战在于理解,在似乎并不具备保证合作的条件时,如何保证个体之间的社会合作。因此,本书邀你一道探索这种可能性。(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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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不法之徒为何比我们想象的更有秩序》
[美]彼得·T.李森/著;
韩微、郑禹/译;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1。
人类一秒钟都离不开秩序,包括不法之徒
“恶棍”往往是拿着凶器的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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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彼得·T.李森( Peter T. Leeson),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梅森大学济学教授,《公共选择》期刊北美区编辑。于2001年在希尔斯代尔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2005年在乔治梅森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2004年:哈佛大学政治经济学与政府学访问学者;2005年,成为伦敦经济学院F.A.哈耶克研究员;被列为“世界八大顶尖青年经济学家”;英国皇家艺术学会研究员。已出版中文作品《海盗经济学》。李森以将理性选择理论扩展至不同寻常的领域而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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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暴徒、劫掠者、海盗、黑手党,这些臭名昭著的不法之徒看似张牙舞爪,实则比我们想象的更有秩序。他们固然可以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但同时又非常理性:秩序井然,赏罚分明,民主管理,力避冲突。
作者细致描绘了大量妙趣横生的史实,用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深入剖析了边缘群体的组织形式,解释了为什么在人们认为自治机制最不可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却出现了自治机制,揭示了自治机制为什么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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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鲁·施莱弗( Andrei Shleifer)
——哈佛大学教授
按照科斯的最佳传统,彼得·李森展示了在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时代和地点,个人在没有改府帮助的情况下,如何设法合作组织自己的生活和事务。书中展现的历史很迷人,经济学论述很有力,行文很流畅。
阿维纳什·迪克西特( Avinash D)
——普林斯顿大学教授、《非法行为与经济学》作者
通过许多来自不同时代和社会的令人信服的论据和例子,李森展示了自下而上的治理机构是如何运作的,以及为什么自治的效果往往比政府治理要好。这本书对所有经济学家来说都是引人入胜的,令人大开眼界。
罗伯特·C埃里克森( Robert c. Ellickson)
——耶鲁法学院财产法迈耶教授
一部充满趣味、见解深刻、十分高明的著作。为了反驳霍布斯“政府是必不可少的”的观点,李森引用了诸如加勒比海盗的制度等历史事例和诸如社会距离等社会学概念。经济学家能够为社会科学诸领域提供灵感,这是非常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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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 言/001
第一部分 无法之法/013
第一章、欺骗与合作/015
欺骗与连续交易制约/018
欺骗与社会距离信号/025
第二章、暴力与法则/033
跨群体无政府状态/035
可能的混乱局面:盎格鲁—苏格兰掠夺体系/037
《边境法则》 :无法之法/040
边境法律的执行/048
第二部分与“魔鬼” 做交易/057
第三章、与游走的强盗进行交易/059
非洲前殖民时代后期的生产商—中间商关系/062
巧妙利用信贷策略/068
进贡品作为风险溢价/073
第四章、与海上劫掠者进行谈判/078
更高效地劫掠/080
私掠巡航和海上劫掠/083
私掠船—商船科斯交易/088
第三部分“恶棍” 的自律/109
第五章、海盗的“民主”/111
“恶棍窝”/115
商船的组织形式/118
船长欺压问题/121
海盗船的组织形式/123
第六章、黑手党的章程/141
理解罪犯章程的框架/142
罪犯章程/146
附 录/152
第四部分延伸结论:自治模式是有效的/161
第七章、有效的无政府状态/163
什么情况下无政府状态是有效的/165
无政府状态的两种现实类型/169
第八章、无政府状态下情况好转/179
“掠夺之手” :有政府状态下的索马里/184
看不见的手:无政府状态下的索马里/188
索马里发展的根源/198
第九章、不发达国家的无政府状态/210
最佳治理模式的决定性条件/213
无政府状态是不发达国家的次优治理模式/215
索马里及其群组/218
第十章、自治模式的未来研究路径/225
“该死的”/226
基尼格木神判/235
展 望/240
参考文献/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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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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