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礼是形式规范与实质心性的统一
礼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论语》和《礼记》对礼的论述最多,尤其是《礼记》主要就是论述礼的。《说文》:“礼,事神致富,从示从豊,豊亦声。”由此可看出,礼本为初民社会的宗教仪式 ,后来礼的意思发生了变化。《论语·八佾》:“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这里看到了孔子对于礼的知晓程度。《论语·尧曰》:“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从这句话中,可看到“礼”此时已不再是一种宗教仪式,成为了“君子”的行为规范。
《礼记》中载:“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贱轻重皆称者也。”礼于贫贱富贵之间是有差别的,但是同时又是所有人认同的行为规范。礼又不仅有行为规范这一层面的含义,它倾向于对人的行为的外在要求,仅有这些不能认为是合于礼的。这只是礼的外在要求,礼的根本则不在此。《论语·八佾》:“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载问!礼,与其奢,宁俭;丧,与其易,宁戚。’”即是说,礼的根本是内在的真性情,“礼”能够传达人的真实感情,既然要传达人的真实感情,那些个繁文缛节自是不需要了,在亲人的丧礼中,仅有那些娴熟的仪式又有什么用呢,对于逝者的思念之情才是最重要的。所以《论语·阳货》中谈到:“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 《论语·八佾》载:“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 《论语·先进》载:“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先进礼乐,则文质得宜,谓质朴,后进于礼乐,文过其质,今反谓之彬彬。”
礼不仅是外在的行为规范,更要求内心的“质朴”,要文质相当,否则礼便有繁琐之嫌。故吾言,礼是形式规范与实质心性的统一。因此,可以说礼是处理长幼、尊卑、亲疏之间关系的具有等级性的伦常规范,这种伦常规范是形式规范与实质心性的统一,该规范要求人们控制欲望以达到争端的禁绝。
二、唐律一准乎礼
礼的基本要求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是儒家的理想状态,通过各自内心的约束和修炼,达到人与人各自不越礼的边界,在属于自己的礼的范围内活动,以此来达到社会的安定有序。一般而言,秦的法律是以法家的作为理论指导的,汉初期所制定的九章律也是本于法家精神。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的提倡,儒学开始进入官方的视野,作为立国的理论基础,此后汉朝的取士也以儒生为主,这从客观上提供了儒家思想指导立法的条件,因为儒生的地位提高,法律的解释制定等工作由儒生担任。
汉武帝后,以儒术为正统,朝中取士多为儒生,“礼”自然为儒生所推崇,到曹魏,礼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纲纪,立法自然也要以礼为指导,一场法律儒家化的运动开始了。从曹魏到北周,到齐律,再到隋唐,法律的儒家化逐渐完成,在这过程中,法律的制定是以礼作为指导原则的。
父子有亲,立法则要求一次来规定家长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了家长权,要求家庭成员之间要恪守边界,赋予家长的惩罚权和处理家庭内部纠纷的权力,有家长以身作则,行使家长的教化式的权力,训诫那些不守边界遣返他人的家庭成员,以实现家庭的安稳与安宁。
君臣有义,则要求君有君礼,臣行臣礼,臣不能越界,立法中规定了臣要尊君,“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都是对臣未行臣礼的而规定的罪,并且对于此种违礼的行为是不在“八议”之限;如果君王违礼,则臣下进谏也是合于礼的,故不能臣的行为是对立的僭越。再者,立法所规定的君臣之间的服制、房屋的建造、舆马以及墓碑都是有差别的,这也是根据礼的要求所做的规定。
夫妇有别,这在法律中的体现则为夫权的主体性,妻的地位的依从性,更为重要的则体现在婚姻法中,夫妇之别,对于婚姻的成立则要有“六礼”的程序,否则便为淫奔,婚姻的解除条件规定的“七出”,都是因为妇的行为越出了礼的边界,这些立法是以“礼”作为理论基础的。
长幼有序,则要求幼尊长、长爱幼,长幼各有其行为规范,这在立法中则规定有“不孝”、“不睦”、“内乱”的罪行,因为这些行为违礼了。五服作为确定亲疏关系的儒家规范,法律规定有“准五服以治罪”,根据尊长卑幼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行为人的刑罚轻重,也因为行为人违礼的轻重有所不同。以礼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对于违礼的行为法律一般要加以处罚,对于合于礼的行为法律自然不能加以处罚,“容隐”的确立便是基于此,“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则直在其中矣。”父子、长幼、夫妇之间基于礼的要求,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互相隐瞒并不违礼,这是他们之间“亲”、“仁”的体现,所以对于合于礼的容隐法律当然是不能禁止的。
因此,礼是立法的指导原则,故《四库全书提要》说:唐律一准乎礼。
三、“礼治”的无奈
作为儒家核心的礼,其包括外在的规范与内在的仁义,从理论上来说是非常完美的。然而随着帝国皇朝的建立,以儒术作为正统的思想,礼开始偏离原有的意思,孔孟称颂周礼,赞扬文王之德,同时强调个人性情自由的重要性。荀子性恶论提出,要求严格的执王法,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提出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君主的绝对权威。君主的绝对权威再加上礼所要求的贵贱有别,为君主专制提供理论基础,君主既是最高的行政管理者,又是最高家长,具有双重权力。这时原来所倡导的君臣之义,便发生了变异,成为臣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君主对臣是无礼、无义可言的,礼所倡导的个人性情自由,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人们所面对的是残酷的现实。
美好的“礼治”实际上成了残酷的法制,儒家的仁德的美好理想,实际上成为了覆盖血腥事实的面皮,礼治成为了制度层面的礼治,心性层面的礼治消失了。制度层面的礼治与行政权力相结合,心性层面的礼治消失了。制度层面的礼治成为了君主专制的工具,最后演变成了吃人的礼教。谭嗣同说道:“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美好的理想遭遇君主专制,虽能够影响法律,结果也只不过是乡愿罢了。君主的肆虐,礼要求的“尊长亲幼”为了减少纷争,以礼入法后,缺少“缓冲地带”的设置,人们的生活中充斥了许些的斑斑血迹。这是礼治的无奈,追求理想的社会秩序,却为等级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要求刑仁讲让,却也出现君主滥权。
四、传统法律也无处可逃
礼对中国的传统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作为立法指导原则,许多法律制度的设立,都以礼作为理论基础的。礼的核心为仁,要求讲仁宽刑,一定意义上防止了滥施刑罚。同时礼又是乡愿,君主的绝对权威,以礼入法,礼失去了原有的性情,成为了刚猛的制度。礼失去了其本体价值,成为了维护特权与等级的工具,传统法律也不能逃此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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