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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笔记】2017.3.15

【法学笔记】2017.3.15

作者: O_榨菜Chris | 来源:发表于2018-09-05 15:26 被阅读0次

    来源: TVB<一号皇庭1>第12集

    情节描述:

    警察破获一起珠宝铺抢劫案,击毙多名匪徒,并现场逮捕1名劫匪a,在警方询问过程中,得知劫匪a动机是要报复聘主,劫匪a转作控方证人,供出劫匪背后的聘主珠宝商-殷世文专门接脏货,珠宝商找名律师为自己辩护,同时买通警员b偷走控方证据,致使庭审时,主控官无法将物证呈堂。为寻回赃物珠宝商又聘请打手将警员b杀害,但赃物藏在另一地点;之后检方与警方通过线人私下里提供的线索找回了物证,庭审得以正常进行,陪审团因此一致裁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宣布被告接脏及教唆他人抢劫罪名成立。

    知识点总结:

    1、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关于犯罪的概念: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规定,犯罪是触犯或违反法律而有刑罚之规定者。根据这一概念,香港法律中的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并无明显的界限。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程度较低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犯罪与一般违法、违反道德的行为之间,具有严格的界限。

    3、 抢劫罪:香港刑法中的抢劫罪,亦称行劫罪或打劫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并在盗窃之前或盗窃之时,为达到盗窃目的而当场向其他任何人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的行为。内地刑法中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 两地刑法中的抢劫罪的成立,共同的要件都是要求客观上当场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其主要的不同之处表现在:香港刑法中的抢劫罪,以被告实施盗窃行为为其成立前提。因此,抢劫罪实际上是盗窃罪的加重形态;而内地刑法中的一般抢劫罪则无此特征,但转化抢劫罪的构成则具有类似特征。转化抢劫罪的成立,除具备该前提外,还要求被告人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而香港刑法的抢劫罪则无该特定目的。

    5、 大陆的刑法中没有“教唆罪”,但教唆他人犯罪视同共犯处理。教唆他人实施了何种犯罪,则按照何罪对教唆犯进行处理。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2.须有教唆之行为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6、 抢劫罪:参见我国《刑法》2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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