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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请求权基础”

“假的请求权基础”

作者: SkyhawkA4 | 来源:发表于2018-06-03 01:37 被阅读0次

    C'est la vie.


    有人和我吐槽我这是情感类节目,好吧,看上去也是...

    才不是!这是一个多元化的逗比扯淡Blog!

    而且也欢迎各位想写点小东西的朋友们投稿哦~


    今天我们来讲讲我这个不务正业的人的专业——法学。

    来讲讲我也搞不清楚的请求权基础。

    【注意!!!所有的理论我都不知道是不是对的!所以欢迎批判和指导~】

    首先是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衣服和相关产品的生产商。A公司接受了向一家连锁百货店供应天鹅绒桌布的投标邀请。A公司觉得自己有希望能中标,从而得到这个供应合同,因此提前向生产厂家B公司订购了生产这种桌布的天鹅绒布料。订购单中没有特别说明A公司订购布料的具体意图,而是写明了这批布料的质量应该是适于制造衣服的。A公司以为自己买到了低价的天鹅绒,而实际上A公同购买的天鹅绒价格远远高出市场价。A公司打算,万一没有中标就用这批天鹅绒来生产服装。

    这批布料于2008年4月16日交付给了A公司。A公司在交付之后的第二天支付了协议的货款。

    2008年5月20日,A公司接到通知,另一家与之竞争的公司中标。A公司于是决定利用这批天鹅绒来生产天鹅绒裤子。结果当它将一半天鹅绒加工为裤子后发现,虽然天鹅绒适合于生产桌布,但若用于生产裤子则不够结实。因此,A公司对于这批布料不再感兴趣,并打算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1.天鹅绒并不适合生产裤子;

    2.A公司没有中标;

    3.A公司对于天鹅绒的实际价格有错误认识。

    今天是2008年6月10日。并且B公司在将不合适的布料交付A公司时并无过失

    核心问题:A公司能够主张自己返还布料并要求对方返还价款吗?


    一、 通过合意的合同产生

    前提条件首先是,A公司和B公司之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即依照〔合13〕,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

    (一) A公司的要约

    A公司的意思表示被看作为向B公司发出订购单,根据现有的资料可以推断,A公司的意思表示符合〔合14〕中有关要约的要求,因此可以视为A公司做出了合同要约。

    (二) B公司的承诺

    B公司的意思表示被看作为于2008年4月16日向A公司交付天鹅绒(即合同中订购的货物),因此根据〔合21〕中有关承诺的定义,可以视为B公司做出了承诺。

    (三) 结论

    A公司与B公司对相关天鹅绒的买卖合同达成了合意,合同生效。


    二、 A公司根据〔合148+97Hs2〕的要求价款返还的请求权

    (一) 标的物的质量

    A公司在订购单上明确指出,这批布料的质量应该是适于制造衣服的。同时B公司在承诺时,也就没对此做出更变。因此,可以视为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为“适于制造衣服”。(但A公司要求的就是天鹅绒[因为其主要目的是为制作台布购买原料],本身天鹅绒应当就是难以用于制造衣物的,B公司提供的天鹅绒可能已经是最适合制作衣物的了)

    而A公司在使用中发现用于生产裤子则不够结实。因此可以是作为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规定。

    1. 校验期间

    根据〔合157S2+158II〕的规定,相关校验告知期间为两年,即最晚为2010年4月17日,现在是2008年6月10日,仍处在校验期间内,因此符合相关时效要求。

    2. 违约责任

    本案中不涉及到〔合155〕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讨论,略过。

    3. 阶段性结论

    A公司有权根据〔合148S1+94Nr.5〕要求解除合同。

    (二) 合同解除后事项

    基于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即可适用〔合97Hs2〕。

    1. 恢复原状

    由于A公司已经将一半天鹅绒加工为裤子,因此较难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

    2.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基于B公司为有过错方,在补救时应可以要求其履行补救责任,即提供合格的布料替换。同时基于〔合148S2〕的规定,A公司使用的一半天鹅绒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的风险由B公司承担。

    3.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A公司也有权对加工费、仓储费等要求B公司进行补偿。但因本案中不涉及相关讨论,略过。

    (三) 结论

    A公司有基于〔合148+97Hs2〕的要求价款返还的请求权。


    三、 A公司根据〔合45〕的要求价款返还的请求权

    (一) A公司没有中标

    A公司在要约,即相关订购单中并没有表示这一合同是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合同。

    (二) 结论

    A公司没有基于〔合45〕的要求价款返还的请求权。


    四、 A公司根据〔合54〕的要求价款返还的请求权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本案中,A公司以为自己买到了低价的天鹅绒,而实际上A公同购买的天鹅绒价格远远高出市场价。这一情况是对价格的认识错误,不符合〔合54Nr.1〕对重大误解的规定。

    但根据案情描述,A公司认为可以用这批天鹅绒来生产服装,即其认为天鹅绒这一布料强度足够,因而向B公司订购这批天鹅绒时,其也标注“适于制造衣服”。这可以视作时一种重大误解事项。(但是A公司作为衣服和相关产品的生产商,对天鹅绒可否用于制作衣服应当要比身为生产公司的B公司更为知情,即B公司亦有可能完全不知道天鹅绒不适于制作衣服这一情况)

    1. 撤销权的消灭

    (1) 时效

    根据〔合55Nr.1〕,撤销权的时效发现可撤销事项后为一年。本案中A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发现相关可撤销事项,即时效为2009年5月21日。因此,撤销权仍具有时效。

    (2) 主动放弃

     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放弃撤销权。

    (3) 阶段性总结

    撤销权并没有消灭。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本案中B公司并没有利用A公司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因此不符合〔民总151〕对显失公平的相关规定。

    (三) 合同撤销的后果

    根据〔合58〕的规定,由于A公司已经将一半天鹅绒加工为裤子,因此应当折价补偿,而B公司则应退回相关所有货款。

    同时,A公司可以主张B公司有〔合42Nr.2、3〕的相关行为,来将其作为有过错一方要求补偿损失。

    (四) 结论

    A公司有基于〔合54〕的要求价款返还的请求权


    五、 总的结论

    A公司能够通过〔合148+97Hs2〕、〔合54〕来主张自己返还布料并要求对方返还价款,而无法通过〔合45〕的来进行相关主张。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小小的看法,就我现在的感觉,里面肯定充满了错处OTL......

    希望看的大家多多指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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