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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辩证法简义七十四:司杀者杀

《老子》辩证法简义七十四:司杀者杀

作者: 一灯山人 | 来源:发表于2024-06-01 11:10 被阅读0次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zhuó)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老百姓是不怕死的,老百姓具有不怕死的一面。从本质上讲,人都有怕死的一面,但是在生存受到严重威胁时,横竖都是一死,人往往会拼命。官逼民反,老百姓忍无可忍时便会揭竿而起。在这种情况下,怎能用“死亡”来威胁老百姓呢?春秋末战国初时期正是由以德治国及以礼治国,转向依法治国的时期,统治者把人们对死亡的恐惧转变成严刑峻法,甚至用大量的死刑来威慑百姓,甚至动用军队镇压百姓,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管子·明法解》: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任法》又云: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所以,统治阶级要把与被统治阶级的冲突把握在可控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出现“民不畏死”的极端情况,一目出现了“民不畏死”的情况,天下就会大乱。

    也就是说,当阶级斗争已经尖锐化、激烈化、全面化时,阶级矛盾则不可调和。

    所以有觉悟的统治阶级以民为本,以民生为本,正确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主次矛盾,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受侵害。

    二、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如果要让老百姓经常怕死的话,那就要针对个别为非作歹不遵制守法的,我们就得先按刑律和法典逮捕后审判再杀了这种人,杀一敬百,那么谁还敢为非作歹呢?!《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天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为非作歹的。

    假若使阶级矛盾得到长久的缓和,有觉悟的领导者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

    三、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zhuó)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经常有专管杀人的部门来处诀那些人,也就是说,统治阶级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组成立专业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而代替专管杀人的部门来处诀那些人的行为,如同代替高明约老木匠师傅雕刻木头一样,越俎代庖。这样像代替老木匠师傅雕刻木头一样的,很少有不伤到自己的手。统治者和领导者不能干涉司法程序,不影响司法独立性,在道德都没有作用的情况下,强制性使用法律法规,以此来维护老百姓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军事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管子.任法》:“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

    因此,依法治国以尊道重德为本,以安民强军、富民强国为出发点,在为人民谋幸福为的统治阶级领导下,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相互对立,同时又相互统一。

    (郑裕波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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