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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结束后骑车回家发生车祸,算工伤吗?|劳动关系问道

年会结束后骑车回家发生车祸,算工伤吗?|劳动关系问道

作者: 柠檬_dbcd | 来源:发表于2019-01-24 16:43 被阅读0次

    【案情简介】

    冷某是苏州东永公司员工。

    2014年1月25日,冷某在参加完单位组织的职工年末联欢会后,从活动场地出来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经吴江第一人民医院于2014年1月25日诊断为头胸部外伤、左股骨下段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冷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吴江人社局于2014年7月14日认定冷某不属工伤,冷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解析】

    一审法院认为,冷某在发生本案所涉的事故时与东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各方均无异议;冷某所受到的伤害是交通事故伤害,且冷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书足以证实;

    事发当天冷某下班后到酒店,吃过饭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冷某在下班后到酒店参加完职工联欢会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冷某的诉讼请求。

    冷某再次上诉称:年会活动是单位通过张贴公告栏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每个员工参加,该活动具有组织性和纪律性,其服从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该集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工作内容。年会活动的时间、场所,也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离开活动场地返家途中遭遇车祸,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审法院未适用该规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26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不得醉酒驾驶’、《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当事人仇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冷某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仇某负同等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冷某所受伤害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冷某认为自己在结束东永公司组织的职工集体年末联欢会后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本院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内容,冷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伤害的原因之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冷某在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伤害时存在醉酒情形,且与该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无论其所受该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冷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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