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单位准备年底进行年会演出。职工韩女士和另一名年龄相仿的同事决定跳一段舞蹈,并为此每天都练习2个多小时。几天后,韩女士和同事感到膝关节处疼痛,休息2天后症状加重,不能上下楼,到医院检查发现是膝关节软组织磨损。据医生介绍,这支舞中的半蹲动作比较多,持续的屈膝易引起关节软骨的磨损和肌腱、韧带损伤。韩女士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解析】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
目前,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的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职工为参加单位年会而发生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作出详细规定。
但在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年会表演舞蹈与组织其他体育比赛性质上并无差别,均属于单位安排的活动,反映了公司的意志。
在本案中,韩女士是为了“单位作为工作任务安排的文体活动”,在参与过程中发生了事故伤害,应当参照“工作原因”认定工伤。
【案例延伸】
关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的,实践中工伤认定机关一般会把握以下原则:
首先,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看,必须是用人单位组织的。需注意,所谓“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主要是指由用人单位的党政工团等组织发起,要求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另外,由用人单位的车间、班组或部门发起但经单位同意的集体活动也可视作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
其次,从活动的内容看,必须是与工作原因有关的。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类体育比赛及相关赛前训练、文艺演出及相关彩排、疗休养(包括一般职工疗休养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脱岗疗休养)、体检、拓展、考察等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原因有关的活动;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无关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不能作为工作原因,但用人单位组织外出开会、培训、考察活动时又在当地组织的集体游览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原因有关的活动范畴。
一般来说,单位组织职工年会,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如果职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是为了服从单位的安排,且年会内容与工作有关,都可以看作是工作的一种延续。
如果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日程安排中的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日程安排以外的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受伤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属于工作原因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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