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驳
揭露/证明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存在错误
所谓反驳,就是引用一些已知为真的命题,以确定某个命题虚假或某个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与论证不同,反驳在于揭露错误,驳斥谬误,从而证明对方立场不能成立,而不是阐明真理,证明己方立场的正确性。如果说论证是用“立”的方法来证明己方的立场为真,那么反驳就是用“破”的方法来证明对方的立场为假。
法庭辩论中的反驳指的是:存在不同观点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针对某一事实或法律问题,驳斥对方观点的语言和思维表达活动。比如在一个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的观点就是被告构成犯罪,辩护律师的反驳意见常常就要证明、说明、论证被告不构成犯罪。
在庭审激烈交锋中,律师的反驳内容,具有全面性、系统性、重点性的特征,它主要着眼于全案的事实、理由与案件的处理。律师的反驳内容,主要是对证据的反驳、对事实的反驳、对法律误解的反驳等内容。
一、对证据认定的反驳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诉讼之父”等说法,都是在强调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反驳其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仅可以削弱对方观点,也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辩驳的内容只要是:
ps: 证据本身不完善、获得不合法、无法证明细节等等
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鉴定能力。例如依照我国法律,调查取证的主体仅限于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查采集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可以进行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侦察活动。由此可见实施这些活动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违反规定的情况很多,取证主体不合法,起所取得的证据真实性令人怀疑,应视为无效证据。
2、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本身既然是一种诉讼活动,操作时必定要有一定程序限制。突破程序限制的取证行为无疑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询问证人时,询问人员没有先出示工作证和告知证人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扣押、勘查、检查、搜查时,警察没有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时,警察没有告知其有申请回避权。
3、方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例如妻子未经许可且无任何法律授权而带人强行进入小三住处,获取了丈夫和小三在一起的视频和照片等证据。该取证方式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小三的隐私权,所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
4、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鉴定文书缺少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缺少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还比如作为证据形式之一的书证,应提供证据的原件;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原告仅提交了银行业务凭证的复印件,在无原件进行比对和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上述不合法的证据存在种种瑕疵,以致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存有怀疑,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给予及时反驳。
二、对事实认定的反驳
当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疑点时,律师就需要给予辩驳,对方对案件事实陈述有错误,一般表现为如下三种,与此同时,律师的反驳也要从案件事实、案件性质、案件情节等方面展开:
1、证据与事实没有必然联系,即运用证据是无法推出案件事实的。例如,某县法院院长到公路旁调查案情,恰逢李某等5名青年从公路旁路过此地,向一辆正在行驶的货车招手叫停,司机没有搭理,5名青年先后捡起石块向货车扔了过去,其中一块石子飞到路旁的竹林里,刚好击中正在调查的黄某面部,黄某面部创伤达1.5里面,深0.5厘米,去医院缝了2针。当晚出院。
次日,法医到黄家鉴定,认为属于钝器(石块)投掷,击中面部所产生的的伤害,属于重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律师通过大量调查发现案件事实疑点重重,对其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驳。首先认为法医鉴定的重伤结论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黄某事实上只是缝了2针就出院正常工作了,建议重新鉴定黄某的伤情;其次认为,当时5名青年都不约而同地向汽车投掷石块,究竟谁的石块击中黄某难以认定,因此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
2、案件事实认定不完全,只看大现象而忽视了本质,只看到了某个环节,而没有了解全部过程。例如,护林员张某在深夜11点多钟听到有人盗伐林木,鸣枪警告,误将一个偷树人打死,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致死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黑夜里无法看见偷树人,因为夜晚11点树林子里漆黑一片,伸手不见五指,被告朝着有声音的方向,鸣枪警告,正巧偷树人听到护林员的喊话后,此时正从低坡向上逃跑,而被子弹击中。律师据此提出过失致人死亡,法官采纳了这一观点。
3、对案件情节认定不准确。如果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而案件情节上存在分歧,包括当事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律师则需要展开辩驳,以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例如,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钱某出于报复故意一拳将被害人王某(某车间主任)的左眼打瞎,造成某厂生产秩序受到影响,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这在情节上属于酌定从重情节,公诉人反复强调这一情节,要求法官对被告从重处罚。
律师则从案件情节上给予反驳:如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不仅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而是曾经是全厂数一数二的优秀青年,这次伤害行为系一时激动引起,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官从轻处罚。合议庭结合全案情况,参考了被告人遵纪守法的一贯表现,对被告作出了从轻判决。
三、对法律理解的反驳
当对方在适用法律有错误时,通常表现为:对法律条文断章取义、错误地解释法律本来的含义。针对上述错误,律师要及时给予有力地辩驳。
例如,在一起涉黑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多次对被告人强调: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被告辩护认为这种告示不妥,也没有法律规定,就指出,没有法律规定被告人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审判长立即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说法,让公诉人注意讯问方式。接着,另一位公诉人说刑法修正案八有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有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也有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律师立即感觉到公诉人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根据一般的法律常识不可能出现在同一条件下既有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也有应当从轻的规定。此时辩护律师指出,可以从轻和应当从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本案中,拥有较强思辨能力的辩护律师,对于公诉人法律理解上的错误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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