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通过庭审质证来认定证据,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控辩双方的发问,庭审过程控辩双方围绕证据与定罪量刑的情节展开辩论,本质上是带有对抗性质的语言交锋。作为公诉人,如何在庭审当中规范自身语言,在现有框架下展现公诉人的睿智与法律水平,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对于反对权的应用。反对权并非公诉人的专利,而是双刃剑,公诉人可以用,辩护人也可以用。本文主要从公诉人视角探讨反对权在庭审中的应用。
一、反对权的意义
反对是庭审中的控辩专门用语,反对权是指法律赋予控辩双方就对方不同意见持否定态度的权利。反对权在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控辩双方的运用都比较成熟。伴随着国家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以及强化程序正义的理念深入人心,反对权势必会成为控辩双方都会大量运用的一个诉讼技巧,在庭审中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公诉人作为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启动者和具体犯罪的指控者,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从思维导向上来讲整个过程中带有强烈的进攻色彩。刑事案件庭审的实质是在法官的引导下控辩双方通过质证、辩论来揭示在案证据所证明的真相。其中公诉人的主导责任集中体现在指控有据、辩论有力、证明有效上,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梳理证据与待证事实及构成要件之间的联系,从逻辑顺序、整体思路及示证组合等方面集中展示证据,完成指控。控辩双方的交锋是以控方的指控为中心展开的,控方无论是从语言的数量还是逻辑上的角色而言都处于主导者地位。
伴随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转隶,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随之转移,四大诉讼格局日趋完善,但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检察诉讼尚处于探索期,刑事诉讼理所当然地成为四大诉讼之首。如何向社会公众传递检察名片,继续《人民的名义》给检察机关所带来的积极宣传效应,强大刑事诉讼权成为不二选择,尤其是风险社会中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庭审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载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拥有最高的媒体曝光率和社会关注度,如张扣扣案庭审公诉词和辩护词在网上的广泛流传,庭审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也是最佳的形象展示窗口。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公众通过了解公诉人来认识检察机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客观上需要一批优秀的公诉人在法庭上重新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伴随着庭审实质化进程,公诉人强势回归庭审现场成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的目标,公诉人的强势回归是在检察机关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客观公正立场背景下,伴随着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激烈交锋,公诉人运用好反对权有利于庭审的有效顺利开展,达到指控目的,主导庭审节奏。
二、反对权的建构
1、反对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意义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上述规定是反对权的直接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由于反对权是针对发问本身进行的,所以任何违反发问规则的事项下都可以适用反对权,这是反对权的间接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讯问、发问。
2、反对权的作用
反对权的本质是一种诉讼技巧。这种诉讼技巧对于公诉人而言是可以通过练习来掌握的。庭审中公诉人构建证据体系,通过出示证据及发问来揭示案件真相证明犯罪,从工作效用上来讲,公诉人从事的是一种建设性的工作。而辩护人的职责是对公诉人所构建的证据体系发起攻击,使证据链条与待证事实之间产生断裂或产生矛盾,达到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从工作效用上来讲,辩护人所从事的是一种破坏性的工作。
对于公诉人而言,反对权的运用更多是一种对于证据体系的防御性作用。这种防御作用集中体现在辩护人对证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发问上,对于公诉人而言,合理运用反对权从实体上可以制止辩护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发问,从程序上可以基于诉讼技巧打断辩方的逻辑思维体系。
三、公诉人反对权的应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正确应用反对权可以增强庭审对抗效果,展现公诉人水平。但实践当中,公诉人对于反对权的运用还是很少的,有的甚至整个庭审当中没有一个反对权出现。但没有反对权出现不意味着公诉人没有表达过异议,而是公诉人通常以口语化的方式表达异议,未能正确运用反对权。
1、不知道反对权的存在。当下的公诉人培养模式还停留在办案人内部的师徒传帮带模式中,缺乏系统的培训体系,上级机关组织的培训课程,也仅仅停留在某一类犯罪或某一个问题上面,但没有听说过对初任公诉人的系统培训。公诉人内部的传帮带有利于传承内部优良传统,司法理念思想能够一脉相承,且耳提面命,言传身教,融入式培养能够使新人快速上手,这对于缓解当下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和稳定的办案人数量之间的矛盾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诸多缺点。最为明显的就是缺失了系统培训的公诉人越来越呈现出内部的司法本土化趋势,有的公诉人甚至不知道完整的公诉庭审程序及各种应当注意的细节,更多时候只是成为司法链条上一个熟练工,忙着将一个个即将到期的案件处理完,更不用说关注只是存在于庭审过程中微不足道的反对权了,有可能连传帮带的师傅自己也不知道。
2、不会用、不敢用。反对权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庭审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即便知道反对权的存在,但如何启动反对权,什么时候用反对权,反对权的使用对象以及反对权的使用技巧均需要刻意练习,一项技能的掌握必须通过有效地练习才能深入理解和运用。不会用所以不敢用,越不用就越不敢用,如此形成恶性循环,久而久之,自然束之高阁敬而远之了。
四、反对权的应用场景
反对权的应用场景可以分为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实体上主要集中在辩护人的发问内容上,程序上主要体现在打断辩护人的逻辑思维体系上,达到缓兵之计的目的。
1、针对发问内容本身的反对。如辩护人存在重复发问、诱导发问、与案件事实无关、发问的前提虚假、发问内容不明确、暗示被告人以推测意图回答问题或其他言论不当情形,公诉人均可以提起反对。笔者曾经历过一起庭审,辩护人的发问内容完全建立在猜测的基础上,如果忽视了这个前提,那么被告人回答的内容完全对己方有利。笔者当即对辩护人的发问方式提出反对,并且提请法庭注意辩护人发问的前提是建立在主观臆测的基础上,并不是基于客观事实。在法官提醒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之后,之后的发问再没有出现类似情形了。
2、诉讼技巧运用。庭审的成功一半取决于庭前准备工作,一半取决于庭上的随机应变,公诉人有时在法庭上会面临突发情况或者超出之前预测的情况,这时就要讲究诉讼技巧。比如公诉人申请出庭的证人由于缺乏庭审经验被辩护人步步紧逼,回答问题出现矛盾的时候,公诉人可以断然提出反对。即便这种反对不会得到审判长的支持,但可以暂时中断辩护人的发问,给证人一个休整的时间和机会。
五、反对权的应用原则
1、依法。反对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不应盲目使用,更加不能带着情绪使用,反对权是围绕着庭审效果展开的,其目的在于使公诉人取得庭审的主动权,用诉讼技巧和诉讼策略达到指控犯罪的效果。
2、及时。庭审瞬息多变,机会稍纵即逝,反对权必须及时提出方为有效,讲究快准狠,当下反对,当下要求停止不当言论,特别是对于以主观臆测和假设的事实作为前提进行的发问。如果延误时机,反对权的效果会大大降低。
3、大胆。是否提起反对是公诉人的选择,是否同意公诉人的反对要求是审判长的职责,没必要纠结于该项反对是否能被法庭所认可,只要认为辩护人的发问或言论存在问题,都可以大胆地提反对。
六、结语
庭审是公开的法律展示艺术,反对权更是一把双刃剑,反对权作为一种类似于程序性的实体权利,关键在于使用人对案件事实的把控和对法律规定的熟悉,反对权的有效行使根本在于公诉人自身职业素质高低。
以庭审为中心呼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强势回归,公诉人的回归应当建立在依法合规有理有节的庭审表现中,可以从反对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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