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六入处
何等为六内入处?谓眼入处、耳入处、鼻入处、舌入处、身入处、意入处。
何等为六外入处?谓色入处、声入处、香入处、味入处、触入处、法入处。
(三○四)
个体对自身及外界的认识是通过感知器官达成的,在经中,把感知器官分为六种,分别感知六种对象。由于感知器官与其所对应的对象是个体认识自身与外界的来源,因此,在佛法中,将它们统称为入处,入处意思是进入的地方,表示个体所有的认识与活动都来源于此。感知器官是个体认识自身与外界的窗口,称为内入处;感知器官所对应的对象是外在的,要通过感知器官的作用才能被个体了知,称为外入处。
在经中,把内入处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眼、耳、鼻、舌、身、意。很多人在理解这些概念时,常常会在解剖学中寻找这些入处相对应的器官。我们不提倡这样的做法,确实,入处有着解剖学上的基础,但人体解剖学中,器官的功能比较狭义的,在佛法中,入处所指功能是非常宽泛的,比如凡是能处理刺激产生视觉的都称之为眼入处,而解剖学中,眼是球形的单一功能器官,其功能仅仅是接受外界可视光线的刺激,如果勉强在人体中寻找与佛法所指眼入处相对应的器官,那么就必须包括视觉中枢及其它与视觉中枢相关联的中枢,现在生命科学对这类中枢的定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还不十分明了,因此,在理解入处时,不去具体到某一器官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当然,在物理层面,眼及视觉中枢是眼入处的重要内容,在经中,也是用肉眼这样的词进行表达的,但是为了准确地界定六入处的概念,建议将六入处定义为六种感知功能的集合体,比如眼入处,定义为所有能够产生视觉的的功能集合体,这样,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产生了视觉,就可以认为有眼入处的作用,而不管这种视觉是否有真实现实的依据。耳、鼻、舌、身、意依此类推。从功能的角度对入处进行理解,符合佛法的要求,佛法不关心人体具体的结构组成,关心的是人所具有的功能,经中论述六入处时都是从功能的角度进行分析的,从未表述过这些器官的具体结构。
六内入处把自身与外界分为六个部分进行感知,这就是眼、耳鼻舌身意,这六个部分一方面形成感觉,另一方面又是处理这类感觉的器官。个体通过这六个部分了知自身与外界,这是个体认知自身与外界的起点,因此,在杂阿含经中六内入处又称为六根。
眼入处:产生视觉的功能集合体;
耳入处:产生听觉的功能集合体;
鼻入处:产生嗅觉的功能集合体;
舌入处:产生味觉的功能集合体;
身入处:产生触觉的功能集合体;
意入处:产生意识的功能集合体。
与六内入处相对应,六外入处是指能够刺激六内入处形成相应感觉的对象,这个对象包括自身及与自身相关的外界,这个对象必须能够刺激六内入处形成感觉,如果不能,那么就不属于六外入处的对象,即使这个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六内入处不是由现实对象的刺激形成相应的感觉,那些产生刺激的对象仍然属于六外入处的范畴,而不管这种对象不是现实存在的。
色入处:能够触发视觉的部分。在经中,色包括两种,一是构成六根及外界能刺激个体产生五对基本感觉的色,另一种是眼根所对应的色,即色入处,这种色仅指与可见光相关,可见光的变化使个体产生眼识相关的感觉;
声入处:能够触发听觉的部分,个体能够感觉的空气振动;
香入处:能够触发嗅觉的部分,这儿的香不是香这种味道,而是泛指一切能够产生嗅觉的气味,它们具有挥发性;
味入处:能够触发味觉的部分,能溶于水有味道的色;
触入处:能够触发触觉的部分,由身的接触而产生的感觉;
法入处:能够触发意识的部分。在杂阿含经中,意根所应的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个内容是根据时间顺序,即过去、现在、未来进行分类的:一、经言:忆念集则法集。法定义为个体记忆在现下呈现的内容,这是从过去角度归类;二、另外根据北传佛法,把前五根产生的五识也归为法的内容之一,这是从现在角度归类;三、根据修行体验,未来将要发生,但现在能感知到的内容也归类为法的内容,这是从未来角度归类。
2 一切法
一切者,谓十二入处,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是名一切。
(三一九)
一切,谓全部,所有,泛指全部事物。佛法的目标是为了个体的解脱,只有在个体解脱的情况下佛法才有意义,因此,对于个体,确定佛法涉及的范围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在本经中,“一切”是指每一个众生个体所经历、经验、体验、认知的全部等,这是从个体体验的角度来分析的,要注意的是,在佛法中,不考虑是否有独立于人的客观世界,佛法是从个人体验的角度分析问题的。这个角度在西方也有类似的哲学思考,古希腊哲学中就有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观点,离开个体谈论宇宙或世界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佛法中,也是从人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世界的。本经按照个体“一切”的来源,即入处分为十二种,所谓入处,指个体能经验、体验或认知的来源处。这十二入处两两相应,分为六个部分,个体通过六个部分处理自身与外界,无论客观现实状况怎样,都被个体分解为六个部分进行感知,除了这六个部分之外没有其它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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