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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懂酒驾

酒驾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懂酒驾

作者: 深圳张慧芬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8-07-15 21:05 被阅读7次

——揭开深圳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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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危险驾驶犯罪数量已经超过盗窃、故意伤害等常见犯罪,一跃成为第一大犯罪类型。对于醉驾,人人都不陌生,却存在各种问题和疑惑。下面,我从以下几个角度,为你揭开深圳醉驾的面纱。

问题一:当我们在谈论 “醉驾” 的时候,究竟在指什么?

醉驾,即醉酒后驾驶,是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 ml 的驾驶行为(见国家标准 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mg / 100 ml 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即:醉驾已经触犯刑法,可能面临刑罚处罚。而且,同样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

问题二:酒驾与醉驾有什么区别?

酒驾是指饮酒后驾车,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 mg / 100 ml,小于80 mg / 100 ml 的驾驶行为。该行为无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是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但可以处以行政处罚: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问题三:是不是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1. 达到醉驾标准,是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任何时候都要时刻谨记 “喝酒不开车”。
  2.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构成醉驾标准也不一定必须按照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3. 对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近几年对于醉驾打击力度很大,很多血液酒精含量刚过 80 mg / 100 ml 的也被判处拘役刑罚。当然,因为数量过于庞大,目前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放缓。如 2017 年 5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问题四:醉驾被查获后应注意什么?

  1. 配合调查。经对 2016 年 - 2018 年深圳市醉驾案件生效判决进行数据分析,判处缓刑的案件中同时含有坦白量刑情节的占到 98.7%。根据《意见》第二条,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是从重处罚的情节。
  2. 及时通知家属及律师。家属和律师的介入有助于监督侦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通过家属及律师介入协助事故的处理、获得事故被害方谅解、收集当事人个人表现证明材料等,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刑罚。
  3. 牢记案件细节。比如吹气结果、血测结果、自己的驾驶轨迹是否通过了高速路或快速路、办案机关及人员的名称等。

问题五:酒驾被抓时再故意饮酒是否有作用?

《意见》中对此有针对性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也就是说,如果你本来喝的不多的情况下,故意饮酒行为会直接被认定为达到醉酒标准,而且还会被认定为不配合调查,从重量刑。

问题六:哪些情节是从重处罚情节?

《意见》第二条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

  1. 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mg / 100 ml 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问题七:深圳醉驾取保的概率大吗?条件是什么?

经分析 2016 年 - 2018 年生效的 1785 件醉驾案件,其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1275 件,占 71.43%。自高向低排:福田区取保率为 91.4%;盐田区取保率为 85.4%;罗湖区取保率为 72.4%;南山区取保率为 66.1%;宝安区取保率为 52.3%;龙岗区取保率为 19.5%(因大量案件判决并未公开,故此数据并不全面,仅供参考,全篇数据分析同本条说明)。

取保候审考虑因素:

  1. 是否含有从重处罚情节;
  2. 醉酒程度,即血液酒精含量;
  3. 是否造成其他损失或影响;
  4. 是否认罪认罚;
  5. 是否取得谅解(事故);
  6. 是否能够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是否有脱逃风险等。

问题八:深圳市醉驾判处缓刑的概率大吗?条件是什么?

经分析 2016 年 - 2018 年生效的 1785 件醉驾案件,其中判处缓刑的 529 件,占 29.6%。自高向低排列:罗湖区缓刑率为 59.8%;盐田区缓刑率为 37.5%;宝安区缓刑率为 34.0%;南山区缓刑率为 28.2%;福田区缓刑率为 19.5%;龙岗区缓刑率为 13.8%。

判决缓刑的主要因素为:自首、坦白、取得谅解、酒后驾驶距离短、醉酒程度不深、初犯等。

问题九:醉驾证据的审查技巧

  1. 鉴定问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中采血、送检、检验等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如:不可使用酒精(醇类)消毒液消毒;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是否使用了抗凝管储存血液(使用促凝管将造成血液污染,数据偏高);是否使用 GA/T842-2009 鉴定标准(存在适用 GA/T105-1995、SF/ZJD0107001-2010 的情形);鉴定机构、人员是否有资质等。
  2. 从重情节证据问题:证据是否充分、责任划分是否科学、是否有监控证实、当事人是否认可等。
  3. 从轻减轻情节证据:发生事故的,是否赔偿,是否取得被害人(与其他车辆、人员发生碰撞)或市政部门(车辆冲入花池或道路、墙壁等)谅解;是否坦白、自首;道路是否偏僻,行人是否密集;停止时间、醉酒程度的轻重;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是否初犯偶犯;平时是否表现良好,是否有社区表现证明、工作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等证实符合社区矫正或取保候审条件;家中、本人是否有特殊情况等。

本期就讨论至此,下期我师会以深圳不同区为单位,分析各区法院及法官的醉驾量刑标准与习惯、缓免刑、取保的掌握尺度等。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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