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大学学生强奸犯被判缓刑后,学校仅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
网友翻出山东理工大学虐猫学生被开除学籍、南京某知名高校偷外卖考研生被刑拘、哈工大2学生网考作弊被开除学籍等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认为浙大的处理明显偏轻,甚至有偏袒之嫌。
这方面的评论铺天盖地,如果都是对违反校纪的处理,孰轻孰重可能还有个商量,可法院的判决摆着,犯罪与违纪,明显不在一个量级上。犯罪的留校察看,违纪的开除学籍,让旁观者产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感觉,这个锅浙大还真不好甩。
学校给出的理由有:念其初犯、有强烈悔恨意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今年的毕业生。
大家注意了没有,这些理由当中通篇没有一个字提到受害者。你从轻处理也不是不行,但首先得取得受害者的谅解吧。从轻的所有理由都是加害者一方的,受害者仿佛空气,莫非犯罪者是对着空气做的案。
再看这些理由是否成立。初犯、悔恨、家庭条件、马上毕业……这些从轻的条件是否明确写在法律法规或纪律制度当中?如果是,那么最好说出来;如果不是,那么哪个犯罪分子不能找出若干条从轻的理由?这样的口子如果可以开,那么从轻的理由就像海绵里的水,要挤总能挤出一滴两滴来的。说好的人人平等就成了看人下菜碟。
这些理由中,最不能成为理由的是“强烈的悔恨意识”。如果说其它理由还有个客观标准的话,这条就完全是自说自话了。怎样才算“强烈的悔恨意识”?是痛哭流涕,还是以头抢地?在这个真人秀盛行的时代,怎么看出来有没有表演的成分?
我也在电视上看到过很多犯罪分子的“忏悔”,大多数通篇都是对不起自己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儿女,只字不提受害者,这叫忏悔吗?这叫后悔,后悔自己精师不到、学艺不高,身陷囹圄,连累家人。受害者?那本来就是我的菜,自认倒霉去吧。
从古到今,我们历来奉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针,现在调解率依旧是某些部门的考核标准之一。这样的标准正确与否这里不加评论,我想强调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以不侵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为前提。
然而,真的能做到吗?
如果双方都主张自己的权益,“事”怎么“化”?我想不出这里边有什么操作空间。
只有双方各让一步,才能“化”。
问题是在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情况下,侵害方有什么可让的?让自己受到的惩罚更重一些?那就不用“化”了。侵害方可以做的无非就是两条,一是在经济上的赔偿,二是真诚的忏悔与道歉。而这些在伤害已然发生的情况下,这些都不能算让步,只能算是补偿。以补偿求得受害者原谅,从而减轻对自己的处罚。这是加害者惯常的操作。其实说白了就是一种交换。
交换的前提是什么?是自愿。如果一方不愿,就是强买强卖。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化”中,受害者都是在没有外部压力的前提下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权益换取补偿和道歉的呢?
我们可以看出来,在这场博弈中,受害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一则,不是弱势,大概率也不会受害,老太太吃柿子——专拣软的捏,评书上还讲“光棍不斗势力”,犯罪分子不会傻到无来由地与比自己强的一方硬碰硬。
二则,犯罪分子犯案后,加害已成事实,即便落网,主动权依旧在自己手上,或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情等着受罚,或是拿出钱财补偿受害者以求减轻处罚。而对于受害者,伤害已然发生,无妄之灾只有先自承受。在被动接受了伤害之后,还要被动接受如何惩罚加害者,算是对自己所受伤害的聊以慰藉。
如果再有些外部力量对受害者施加或显或隐的压力,受害者如果没有钢铁般的意志,大多会不得不接受以侵害自身利益为前提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方案。
而有关部门处理事情,很多时候并不见得严格按相关制度执行,考虑更多的是给个交待,给双方一个交待、给主管部门一个交待、给公众一个交待。只要交待过去,就算万事大吉。这也导致同样的事情,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五花八门。在资讯不发达的时候,公众没有能力对比这些处理方式与结果,而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公众轻而易举就可以挖出它们,同样量级的事情,处罚相差甚远,就不要怪公众莫名惊诧了。看来“化”事之前,考虑如何面对公众的质疑,应该成为有司必备的功课了。
受害者总是以“吃亏是福”安慰自己,吃亏是不是福,这个话题很大,这里有限的篇幅讨论不开,容待日后详说。但是,我又但是了,吃亏前要明白吃的是谁的亏,是不是自己真心自愿吃的亏,如果吃哑巴亏,那不是福,是窝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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