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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如此关注隐私?

为什么我们如此关注隐私?

作者: ONES_Piece | 来源:发表于2018-06-14 17:35 被阅读88次

    本文原载于 The New Yorker
    作者:Louis Menand
    翻译:ONES Piece 翻译计划 Platy Hsu

    译者按:本文从近期的欧盟数据新规和 Facebook 数据外泄事件出发,结合大量与隐私相关的著作和美国宪法案例,探讨了隐私权的起源、变迁和相关理论。文章表明,隐私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人们对隐私权的态度是摇摆不定和实用主义导向的。进而指出,隐私权不只意味着对他人窥视的消极防御,更意味着掌握自己生活、自由选择的积极权利;保护隐私不仅是为了避免成为商业公司的牟利手段和营销对象,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在面对公权力时的合法权益。本文讨论所依据的社会背景和法理基础是基于美国现实的,但所提出的问题和思路却是普遍适用的。

    你最近不停地从各种网络服务收到隐私政策的更新,甚至都忘了自己曾经注册过其中一些服务。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欧盟刚刚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规定》(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赋予了用户更大的控制权来管理网络服务公司从他们那里收集的数据。由于互联网是全球性媒介,很多公司现在都要遵守这一欧洲规定。

    然而,我们有多少人会花时间去翻阅这些新的隐私政策,并修改数据设置呢?我们为了获得服务而注册,却没有太多考虑谁存储着我们的每次点击,他们拿我们的个人信息做些什么。当我们的设备似乎「知道」我们住在哪儿、今年多大、喜欢什么书、用什么牌子的牙膏时,最初让人觉得很古怪。但后来,我们逐渐觉得设备对我们了如指掌是正常的,甚至喜欢上这种感觉。这让线上世界看起来像是为我们定制的;当需要规划回家路线、或者找些新东西来阅读的时候,这能节省我们的时间。机器能预测我们想要什么。

    但正如我们在去年明显发现的那样,我们并不真正了解谁在监视着自己的数据,他们又如何使用这些数据。甚至经营数据业务的人自己也不知道。当咨询公司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被曝出收集超过五千万 Facebook 用户的个人数据,并将其提供给包括特朗普竞选团队在内的客户时,《纽约时报》的首席消费科技作者刊发了一篇专栏文章,题为《我下载了被 Facebook 收集的信息。我震惊了。》他震惊的是 Facebook 存储了他如此之多的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又被卖给了一长串的公司。不知怎么的,他之前从未想过深究这回事。他以为 Facebook 是靠什么成为一家价值五千六百亿美元的公司的?Facebook 靠的正是发明了这样一个有史以来最成功的、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数据的机制。

    而且问题也不在于数据安全。剑桥分析并没有攻击任何人。[事情的经过是,] 一个学术研究者发布了一则在线调查,邀请人们通过下载应用的方式来参与。这个应用让研究者不仅能获得参与者 Facebook 账户中的个人信息(这是 Facebook 允许的),而且能获得参与者所有 Facebook 好友的个人信息(这也是 Facebook 当时允许的)。从而,研究者的雇主——剑桥分析就能收集那些从未下载该应用的 Facebook 用户的个人数据。Facebook 最初拒绝将此事定性为一个安全漏洞——尽管兜售信息是意料之外,但所有的信息都是被合法获取的——并且一直坚称没有计划提供补偿。

    剑桥分析并不是对数字隐私的唯一威胁。最高法院将要决定 Timothy Carpenter 的命运。他在 2014 年因参与连环持枪抢劫而被定罪,部分定案依据就是警方从他的移动电话公司收集的记录。这些记录显示了为他传送通话语音的信号塔位置,说明他曾位于犯罪现场附近。最高法院面对的问题是,裁定警方收集移动电话公司记录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政府的立场(去年秋天由美国联邦副总律师 Michael Dreeben 向最高法院提出,他现在正在辅助 Mueller 的调查1)以所谓的第三方原则(the third-party doctrine)为基础。没有搜查令,警方就不能监听你的手机通话。但既然 Carpenter 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位置揭示给了一个第三方,即他的移动电话公司,这一信息——称为元数据(metadata)——就不受保护了。元数据可以通过法院令(相当于传票)获取,这是送达给数据提供者的,而不是消费者。2第三方原则可以追溯到一个 1979 年的案件,Smith 诉马里兰州(Smith v. Maryland);该原则曾被用来获取诸如嫌疑人的银行记录等资料。

    因为第三方原则,在特朗普的律师 Michael Cohen 的电话上使用拨号记录机(pen register)——一种记录所有拨入和拨出电话信息的设备——就是合法的了。更因为这个原则,美国国家安全局在 2001 到 2015 年间收集所有美国人拨入和拨出电话元数据的行为3,就有了法律依据。你把这一信息「交给」了电话公司,就好像你把信息交给信用卡公司,告诉他们你最近一次买冰拿铁是在何时何地、花了多少钱一样。政府几乎不受司法的监视就能获取这些数据。

    当然了,Alexa 也在听着你。4上个月,一对俄勒冈夫妇的家中谈话(他们说谈话是关于硬木地板)被 Amazon 的「智能音箱」Echo 录了下来;对话的音频文件被发给了这位丈夫的一个雇员。Amazon 称此事是「一个极其罕见的情况」——换句话说,不是系统性的安全问题。

    人们认为,在科技、商业和法律这些进展的交汇点,一个被共同牵涉的利益就是隐私。「这是我的东西!」孩子们总是对父母和兄弟姐妹们这么喊道。这表明对隐私、秘密、藏身之处,和个人空间的需求某种程度上是原始的。我们似乎渴望这些东西。但是,我们有权得到吗?

    1948 年,华盛顿特区与一家叫做 Muzak 的公司签订了协议,这是一家销售店铺和酒店大堂所用背景音乐的公司。根据协议,特区开始在市内的电车和巴士上播放广播。广播内容以音乐为主,也有部分广告和通知。广播音量不大,不会妨碍乘客互相谈话;但反过来说,乘客也做不到充耳不闻。政府收到了大量抱怨,于是开展了适当的调查。调查发现,百分之九十二的巴士和电车乘客不反对广播,于是广播继续。

    然而,有两名乘客选择了站出来。他们是 Franklin Pollak 和 Guy Martin,碰巧都是律师。两位兄台把该市告上法庭。他们声称,在公共巴士上被迫听到非自愿选择的广播节目,构成了对宪法规定自由的非法剥夺。这个案子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 1952 年作出了判决。法院称,巴士和住宅不是一回事。这是一个公共空间,公共空间里优先的是公共利益。只要市政府考虑了乘客的舒适、安全和便利,就可以按任意方式运营市政交通。Pollak 和 Martin 无权要求巴士上不放广播,正如他们无权命令司机在何处停靠一样。

    法院的投票结果是七票对一票。有一位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选择弃权。弗兰克福特解释说,他本人对 Muzak 公司发自肺腑地厌恶——他写道,「我的感觉就像自己是受害者那样强烈」——因此不具有作出判决所必须的公正立场。(这一姿态正是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本人的缩影。5

    唯一的反对意见是威廉姆·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大法官给出的。道格拉斯是一位司法界的叛逆者,对先例毫不在乎。他反对意见的开头是:「我们写这份判决时面对的是一张白纸。」因为找不到既有规则,他就发明了一个规则。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自由,他解释道,而「一切自由的源头」是「独处的权利」——也就是隐私权。在道格拉斯看来,有问题的不仅仅是烦人的背景音乐。强迫人们听广播,他说,是在往极权主义的道路上走。如果你可以决定人们该听什么,也就可以决定人们想什么。道格拉斯总结道,「对任何试图控制他人思想的人,隐私权都是一种有力的威慑。」

    「独处的权利」不是道格拉斯发明的说法。这个说法被用在一篇最著名的法律评论文章——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Brandeis)于 1890 年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中。(这篇文章是沃伦和布兰戴斯从 1879 年出版的一本侵权法专著中摘取出来的。)而 Sarah Igo 的新作《被看透的公民》(The Known Citizen,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也就从「隐私权」说起,这是她从隐私焦虑的角度阐述当代美国故事的一本力作。

    Igo 的处女作《平均化的美国人》(The Averaged American)是一本广受好评的书,研究了二十世纪的社会研究者如何创造出「大众」(mass public)的概念。之所以说她的新书是一本力作,是因为她在开篇就承认隐私是一个多变的概念——她用的是「弹性的」(elastic)这个词——而且一旦开始寻找,隐私就无处不在。技术、法律和文化的每一次发展,似乎都会促使一些人担心隐私危在旦夕。十九世纪,明信片的发明引发了人们的震惊,因为它竟然请陌生人看你的邮件。邮件就该是隐秘的。

    Igo 的书没有提到 Muzak 一案,但提到了其他很多东西。她提到了电报、电话、拍立得、指纹、社保号码、郊区化、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6、第四修正案7理论、堕胎权、同性恋解放、人体试验、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电视节目《六十分钟》、贝蒂·福特8、1973 年的 PBS 纪录片《美国家庭》、斯塔尔报告9、回忆录热潮、博客,和社交媒体。Igo 对事实能做出智慧的解读,而她的智慧频频让她得出结论:「隐私」缺乏任何稳定的意义。隐私关系着自由,但也关系着特权(私家道路和私下交易)、保密(秘密谈话)、叛逆和异议、耻辱和骚扰、越轨和禁忌(Igo 没有论述这点),以及诡计和隐瞒。

    正如道格拉斯的反对意见所说,有时候,如果发生了损害,而又援引不了其他合适的权利来起诉,隐私就会被当作一种兜底(default)的权利。1965 年,在 Griswold 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中,道格拉斯再一次试图应用他的宪定隐私权理论。这个案子争议的是一部康涅狄格州法,该法规定采用避孕措施是犯罪行为。道格拉斯代表最高法院在多数意见中写道,「《权利法案》10提供的具体保障投下了半影(penumbra),这是它们散发的光芒形成的,正是这光芒让权利保障鲜活而坚固。」11隐私权就形成于这种外散的光芒。

    是什么让避孕措施不处于州的治安权——通过立法保护其公民健康和福利的权利——支配之下呢?道格拉斯说,答案在于一种比宪法更古老的东西:婚姻制度。「婚姻是一种无论顺境逆境、期盼长久的结合,这种结合亲密到近乎神圣,」他写道。婚姻是超越政治、甚至超越法律的。(碰巧的是,道格拉斯结过四次婚。)八年后,在另一起关于生育权的案件——罗伊诉韦德(Roe v. Wade)中,Griswold 案成为了关键的先例。「隐私权,」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称,「广阔到足以涵盖妇女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Igo 提出,隐私很多时候仅仅是社会斗争中被顺手抄起的武器。什么时候对自己有利,人们就会援引隐私权。「毒树之果」的抗辩——被告请求法院不予采纳通过未经授权的搜查获取的证据——显然就是如此。但这结论也适用于明星们抱怨自己的隐私被摄影师和花边新闻写手侵犯的时候。记者们以维护公众「知情权」为名侵犯隐私,而一旦被要求揭示消息来源,他们却又很愤怒 ,[觉得这是隐私]。

    人们对于曝光的容忍程度是摇摆不定的。我们不愿被政府机关提取指纹,把这种行为和采集罪犯照片、国家监控联系在一起,但却乐于把自己的指纹交给苹果,尽管天知道他们会拿指纹来干什么。要求人人身份证不离身似乎不是美国的作风,但我们都记得住自己的社保号码,无论什么时候被问起,都背得出后四位数字。

    很多人认为关于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租过什么录像的报告关系到他有没有资格当上最高法院大法官,还有很多人希望特朗普的个人收入报税单被谁泄露出来。但同样一批人中,很多都对揭露比尔·克林顿白宫韵事的斯塔尔报告义愤填膺。性事就该是隐秘的。

    换句话说,隐私是有价值的。而且如 Igo 所指出,这种价值的实现有时是靠囤积,有时是靠变卖。过去人们认为同性恋人群最好隐瞒性取向,后来的观念则是公开性取向更有好处,保持隐私几乎一夜之间变成了伪善的标志。

    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人们开始使用一种能使自己成名、时而还能致富的手段——在电视和书中曝光自己和他人的生活。这种对私人生活的窥视有时还被精编细制,譬如电视节目《富人和名人的生活方式》(Lifestyles of the Rich and Famous)。有的则是揭露报道,譬如许多关于肯尼迪家族的书和节目。还有一些,像 PBS 拍摄 Loud 一家的纪录片《美国家庭》(An American Family),既是在披露隐私,也是在自我营销。但真人秀和忏悔式回忆录并不标志着隐私的终结。相反,它们证实了商品化的隐私能有多值钱。

    隐私对于罪犯特别有价值。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在没有搜查令时进入你的房屋、监听你的谈话;但也正是这一条修正案给参与非法活动的人提供了保护。判断执法部门在对嫌犯取证时,何时越过了法律界限,是法院一项永无止尽的工作。

    这项工作之所以永无止境,是因为技术永远在变化。政府如今有很多手段来知道你在做什么,而不仅仅是靠在你电话线上做手脚——你甚至可能都没有一条电话线。Cyrus Farivar 的《数据保护令:隐私与监控技术的崛起》Habeas Data: Privacy vs. the Rise of Surveillance Tech,Melville House 出版)是一本记录第四修正案新近理论的生动历史,它的主题正是宪法规定的隐私权能被扩张到多远。

    回望沃伦和布兰戴斯在 1890 年论述隐私的文章,文中并没有提到宪法,而是主张隐私权是普通法的应有之义,并提出了多种「隐私侵权行为」,诸如披露私密事实、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等等。Igo 对「隐私权」略显轻蔑,称之为「一种重新建立适当社会边界、管控公共道德的策略」——特权阶层以法律诉讼为要挟,将不愿见人的照片和桃色传言拦在报纸之外的企图。确实,正如很多公民权利一样,隐私权既可以用来保护权利所有者,也可以推而广之、用来维护现状。但「隐私权」里藏着的是一枚定时炸弹;差不多四十年后 [的一个案子里],它被引爆了。

    Roy Olmstead 是西雅图的头号私酒贩子,因共谋违反《禁酒法》(Prohibition Act)被定罪,定案依据的一部分是政府通过监听电话获得的证据。在 1928 年宣判的 Olmstead 诉美国(Olmstead v. United States)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这项定罪。但当时的路易斯·布兰戴斯已经成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发布了一则反对意见。布兰戴斯主张,因为政府违背了法律——窃听电话在华盛顿州是犯罪行为——通过窃听获得的证据就应被排除于 Olmstead 案的审理之外。他的权利被侵犯了。「独处的权利,」布兰戴斯写道,是「众多权利中最全面的,也是最被文明人所珍视的。」这当然正是威廉姆·道格拉斯二十四年后在 Muzak 案中所重述的观点。

    布兰戴斯在 Olmstead 案中反对意见的生命力超过了原案判决。1967 年,在 Katz 诉美国案(Katz v. 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推翻了 Olmstead 案的判决。Charles Katz 住在洛杉矶日落大道的一所公寓里。几乎每天,他都要沿街走向三座电话亭,走入其中之一,拨出一通长途电话。Katz 以制定体彩赔率为业,他的电话是打给马萨诸塞州的庄家。三十年来,他就以此为生。

    为了抓住他,FBI 在其中两座电话亭的顶部安装了麦克风,在另一座上放了「暂停服务」的标牌。在录下了 Katz 六天的通话后,特工逮捕了他,获得了搜查他公寓的搜查令,并在里面找到了他赌博的充足证据。最高法院面对的问题是,在电话亭上使用麦克风的行为,是否侵犯了 Katz 的第四修正案权利。

    人们此前一直是从非法侵入(trespass)的角度理解第四修正案的。它禁止政府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侵犯私有财产——住宅或办公室——的神圣性。但 Katz 并不是在住宅或办公室里。他是在一个公共空间里打电话。FBI 没有搜查令就监听他的通话或许是不对的,但既有法律理论很难解释为什么这是违宪的。

    最高法院找到了一个解决办法。它接受了 Katz 的律师 Harvey Schneider 和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大法官的书记员、年轻律师 Laurence Tribe(如今是知名的哈佛大学法律教授)的意见,改变了对第四修正案的解释。最高法院现在的说法是,隐私权不是依附于财产,而是依附于人身。隐私权附着在 Charles Katz 的身上,他「带着对隐私的合理期待」所做的任何事,政府都被禁止窃听。

    Katz 案成为了第四修正案相关案件的关键先例。直觉上,该案判决的说理似乎很完备。如果未获搜查令而窃听电话是违宪的,那么用麦克风录下通话(Katz 案中是半截通话)很显然也应该是违宪的。但 Katz 案有两个核心问题。其一,麦克风和耳朵是不一样的。如果 Katz 说话的声音太大,足以被站在电话亭外的特工听到,他说的话就可以在法庭上被用作指控他的证据。而麦克风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个义肢一样的设备,是特工耳朵的延伸。麦克风并没有改变听的方式,只是听力更强。

    正如 Farivar 向我们展示的,技术会不断提出这类问题。以 Jones 诉美国案(Jones v. United States)为例。该案中,警方在贩毒嫌犯 Antoine Jones 的吉普车上安装了 GPS 追踪设备,记录了他四周的行踪。最高法院判决使用该设备侵犯了 Jones 的隐私权。理论上,警方可以开汽车或者直升机追踪 Jones 的吉普车,或者在这片区域的每条路上部署警员,这样收集的证据就是具有准入资格的。追踪设备只是提高了执法效率,怎么就触犯了第四修正案呢?在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中,最高法院又回归了非法侵入理论:追踪设备是对 Jones 的财产——他的吉普车——的实体侵入,需要搜查令才能这么做。

    在另一个案件——Kyllo 诉美国案(Kyllo v. United States)中,警方使用热成像仪监控了一个名叫 Danny Lee Kyllo 的人的公寓。设备记录下了从墙壁和屋顶辐射出的不正常热量。警方用这一信息获取了搜查令,并发现 Kyllo 在他的公寓中开了一家大麻作坊。最高法院裁定,从热成像仪获得的证据不能被用来获取搜查令——尽管走在人行道上并注意到发热的警察可以凭借他的观察获得搜查令,而热成像仪只不过让警探从远处「感觉」到了发热。

    Katz 案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对隐私的合理期待」的标准。法院判决似乎仍然是很好理解的。人们在电话亭里打电话的时候会推定自己没有被监听。但谁可以主张对隐私的期待、在哪里可以主张,并不是不证自明的。一个人开着租来的车、租赁公司的合同上写的却不是他的名字,他能 [主张对隐私的期待] 吗?上个月,最高法院在一则一致判决中给出了肯定答案。而正如代理该案并胜诉的法学教授 Anthony Amsterdam 所说,著名的死刑案件、1972 年的 Furman 诉佐治亚州案(Furman v. Georgia)表明,人们的合理期待是嬗变的。

    如果人们被政府或服务提供商告知他们的行为正被监控,他们立刻就失去了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例如,二十年前走在街上的市民可以推定自己没有被拍照。如今,光是在芝加哥的街道上就有三万架闭路监控摄像头。理论上,警察凭一张照片就能匹配街上的面孔;闭路电视系统依靠面部识别技术可以自动做到。

    警方如今有了装在警车上的车牌读取器,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记录车牌号码。Farivar 说奥克兰市每天要收集四万八千个车牌号码。他所担心的不是车牌被读取,而是读取和记录车牌的是机器。我们不会抗拒警察对着笔记本上的清单核对车牌号码,而会觉得这是警察尽职,能揪出逃避罚单的人、找回失窃的汽车。而用机器人取代警察就会唤起人们对《1984》中画面的想象。但你也可以反驳说,机器人只不过是效率高得多而已。

    简而言之,Farivar 正确指出了科技行业是颠覆第四修正案理论的诸多因素之一。法律一直扮演着亦步亦趋的角色。在数字时代,几乎所有的交易都被记录在某处,几乎每条值得保密的信息都牵扯到某个第三方。我们大多数人存在云上的东西,多过我们存在保险箱里的。没有理由仅仅因为科技让执法更高效就限制执法部门的技术能力,但这种能力也会带来一个公民无处藏身的社会。

    再者,即便第四修正案的适用跟上了时代发展,它也只在对抗政府的时候管用。限制公司对个人数据的利用需要立法,而国会几乎不是一个正常运转的机关。至于特朗普政府,它似乎对任何没有列举在第二修正案中、能保护总统及其亲信的权利,都漠不关心。科技行业还有着不同一般的经济实力。它是经济发展的巨大发动机;在它巨额的现金储备面前,法庭和解引发的资本变动无关痛痒。

    Igo 做了历史学家的工作:她告诉我们,尽管我们或许觉得如今隐私面临的威胁是空前的,但自从明信片被发明以来,每一代人都有过这种感受。政府的行为一如既往,无非是对它认为会威胁社会的个人和群体实施监控。商业媒体的行为也一如既往,无非是利用消费者的信息来卖广告。Facebook 当然是这么干的,但 CBS(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和《人物》杂志也是这么干的。

    如今 [真正] 让我们感到无力的是隐私受威胁的规模。五十年前,政府不可能记录每一次通话的元信息长达十四年。这种技术尚不存在(或者昂贵到无法实施)。广播和电视让广告商踏进客厅,但网络行业的染指范围比他们大上好几个数量级。上个月,CBS 最热门的电视剧《生活大爆炸》(The Big Bang Theory)大约有一千五百万观众,《人物》杂志每周预计被送到四千一百万读者手中。这都是些零头。Facebook 有 22 亿月活跃用户。Google 每天处理着 35 亿次搜索请求。

    「公司利益和国家安全这两重迫切需求,」Igo 说,阻碍了对隐私更有力的保护。圣贝纳迪诺枪击案发生后,三者之间出现了一次经典的冲突。在这场 2015 年发生的恐怖袭击中,Syed Rizwan Farook 和 Tashfeen Malik 夫妇杀死了十四人,使二十二人受伤。Farook 和 Malik 在与警察的枪战中被击毙,警方从 Farook 身上搜出一部 iPhone。国安局解不开这部设备的锁屏,于是 FBI 要求苹果解锁设备。

    苹果拒绝了,理由是如果消费者得知第三方可以破解进入他们的手机,苹果的业务就会受损。政府抨击苹果是在向罪犯做广告,并将其告上法庭。案件待审期间,FBI 找到了一家手机解锁工具的销售者,并撤回了诉讼。三家媒体随后根据《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起诉政府,要求披露卖给 FBI 解锁工具的人或公司;但去年秋天,一位联邦法官判决称这则信息关乎国家安全,属于保密信息。一个公职机关获得了一家私营公司试图保密的东西,而获取方法也是保密的。这就是我们生活的世界。

    关于国家安全和私人便利,问题永远都是:代价是什么?要放弃什么?在犯罪与正义之争中,执法部门是在和违法者进行一场军备竞赛。据称 Timothy Carpenter 指挥跨越两州的持枪抢劫团伙靠的是手机,而法律让警方难以得知他是如何使用手机的。美国枪支协会(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的游说让联邦立法禁止国家追踪中心(National Tracing Center)从可搜索数据库中识别犯罪现场查扣的枪支持有人身份。这是在保护谁的隐私?

    多数人欢迎 Griswold 案中那种隐私保护,而对 Katz 案中的隐私保护不甚认同。在《数据保护令》一书中,Farivar 分析了与第四修正案相关的十起案例;每个案子的原告都是罪犯。我们一边希望他们的权利得到尊重,一边又希望把他们关起来。

    而在商业方面,[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的] 权衡就是等价交易了吗?市场理论的预期是,如果 [市场] 对于更强的隐私有需求,那么就会出现竞争来供应它。Signal 和 Whatsapp 这样的服务已经开始这么做了。当然,消费者将要在隐私和便利之间做出平衡。问题是,他们真的平衡得了吗?《通用数据保护规定》5 月 25 日甫才生效,欧洲的隐私倡导组织就已经开始提起诉讼,声称 Facebook 和 Google 等公司发布的隐私政策更新不符合规定。你怎么搞得清楚谁在朵颐你的信息呢?12

    或许整场讨论都用错了词。对于一项被商业开发和国家监控威胁的利益,「隐私」不是一个合适的名字。隐私的潜在含义是「与任何人无关」,而这并不是罗伊诉韦德案争议的问题,也不是欧盟新规针对的问题,甚至也不是 KatzCarpenter 两案争议的问题。13与隐私真正相关的,是 Pollak 和 Martin 在他们对华盛顿特区的诉讼中提到的问题:自由。隐私意味着选择你有自由选择身体受到何种对待,谁能看到你个人信息,谁能监控你的行踪、记录你的通话——谁能监视你的生活、凭借什么依据。

    正如我们逐渐明白的,网络公司收集数据的危险,并不在于他们会试图用你的数据来推销商品。危险在于,你的数据很容易落入那些远非善意的第三方之手。比方说政府。担心警察监听通话通常会收到的反应,正如 Gary Hart14 听说记者会尾随查证他有没有婚外情时的反应一样:「杞人忧天。」事实证明,这并不是杞人忧天。我们或许都低估了自己有多么容易受到迫害。「我们只是在说硬木地板的事情啊!」我们说。但对于那些被政府认定为不爱国、不受欢迎的群体,在总统特赦的许诺下,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司法部的默许下,壮了胆的当局就会毫无顾忌地侵入他们的私人空间。而我们现在的政府就是这么做的。♦

    [1]: 指特别检察官 Robert Muller 就美国 2016 年总统竞选是否受到俄罗斯干预的调查。
    [2]: 作者的意思是,政府可以直接通过向电话公司(数据提供者)出示相对较易获得的法院令调取数据,绕过了向嫌疑人(消费者)出示相对不易获得的搜查令才能取证的麻烦。
    [3]: 指美国国安局从 2001 年根据《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的模糊规定收集电话记录的行为。该行为在 2013 年被斯诺登曝光,后被 2015 年通过的《自由法案》(Freedom Act)所禁止。
    [4]: 指亚马逊公司推出的 Echo 智能音箱内建的语音助理功能,Alexa 是该虚拟助理的名称。
    [5]: 作者这里指的是弗兰克福特持有的「司法克制」立场,认为法院不应该把联邦宪法解释成要对立法和行政机关施加严格的限制。
    [6]: 心理健康领域最常用的人格问卷之一,以评测精神病人的个人的、社会的以及行为的问题为目的。
    [7]: 指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8]: 美国前总统福特的夫人,以推动女权运动、乳癌防治、反药物与酒精滥用等公益活动著名。
    [9]: 指时任独立检察官肯·斯塔尔(Ken Starr)就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性骚扰案向国会提交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因描述露骨而受到诟病。
    [10]: 指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其中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
    [11]: 「半影」是天文学术语。发生日食时,太阳光线被月球遮挡,产生的影子有两部分,完全暗的部分是本影,本影周围半明半暗的部分是半影。道格拉斯这里是用比喻的说法,意指隐私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于宪法,但却是宪法权利所隐含和衍生的。
    [12]: 原文「who is eating your cookies」为双关,「cookie」作为技术术语指的是网站为记录信息和追踪用户等目的存储在用户设备上的文件,具有一定的安全和隐私风险。
    [13]: 因为隐私(private)的拉丁文词源是 privatus,意思是「回避公共生活」。
    [14]: 美国政客,在 1988 年民主党总统竞选提名中原本处于优势,后因被控有婚外情被迫退出。

    这是 ONES Piece 翻译计划 的第 163 篇译文。ONES Piece 是一个由 ONES Ventures 发起的非营利翻译计划,聚焦科技创新、生活方式、未来商业。如有优质内容推荐或想要加入计划,请发送邮件至 embrace@onespie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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