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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辱母杀人一案”看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权利意识

从“辱母杀人一案”看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权利意识

作者: 小布谷 | 来源:发表于2017-03-29 10:47 被阅读131次
    小布谷

    如果知识分子不能拿起文明的戒尺,那么暴徒必将怀揣野蛮的武器。——— 小布谷

    知识分子是有权利的,并且应该是有权利的,这种权利是知识本身所具有的,高贵的,神圣的,与不可反驳的。这是有着丰富的历史渊源的,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就曾以“美德即知识”为荣,将知识赋予了更高层次的涵义,这是一个在几千年前就崇尚“文明,思想,权利”的民族,在狭小的城邦之中,就能焕发出的伟大智慧。而伟大的社会学家米歇尔·福柯也曾在其恢弘的学术创作中,领会到“权利和知识是密不可分的,知识本身即是权利”。那么在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拥有这种权利意识么?或者说,知识可能成为权利么?

    现实复杂,不好评判,但最起码就“辱母杀人一案”来说,很难看到知识拥有权利,捍卫人性,道德,和正义的表现。知识只是知识,权利只是权利。知识有关学术,权利则有关政治。

    “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高利贷。她在还了一部分后还欠一些。为了逼债,吴学占恶意寻衅滋事,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其后,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将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是很多媒体争相报道的,版本颇多,其中原由也各有说辞,但重点很明白,“杜志浩等人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侮辱其母亲,于欢为保护母亲挥刀相向。”结果是:“法庭以不构成正当防卫为由,于欢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很可惜,这算得上是无知法典的判罚,刻板木讷,且法官有着自己的理由,因为你总不能跟拿着一大堆法律法规的法官辩论法律,在他们翻阅法典的时间,你往往都能想出更好的解决办法。但论及法的起源,这种判决,多少是怠慢了这一神圣事物的,早在古希腊智者学派就曾思考过,法律何以成为法律,具有权利,于是就有了自然法和人为法的概念。“如果说,人为法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大家约定俗成而得;那么自然法乃是人性本然要求,当人的自然性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时,人应依据更高的自然法而行动,而不论各人所主张的自然者是什么。”所以,自然法在某种意义上,就能说明法律应该保障的是人的本性的、自然的、无可争辩的原始权利。倘若一定要说,中国的法律,完全不源自于西方自然法的思想,中国的法律有自己的起源,我们也必须得承认。因为,为了避免被扣上崇洋媚外的帽子,我们多少是要说些违心的话来,一来是看起来像个好人,二来是不给人抓了把柄,借用他人一句话,“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你很难想象,坐在法官席上的是黑的还是白的,从一张故意表现正义的脸上,你永远不可能读出其他罪恶的味道,大腹便便的法律,往往富得流油,这是人们早就习以为常的事情。

    所以,不能从西方的思想来批判中国的法律,因为,老实说,很多人自己都搞不清楚我们的法律是一种怎样的法律,或者说法律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使用的人,和使用的时机。

    因此只能从传统上找出路,看看孔孟之道能否有所益处。单就“辱母杀人一案”类似的情况,孔子有过很令人欣慰的观点:《礼记·檀弓上》记载: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看看吧,孔子的意思就是——这种情况就得撸起袖子跟他干。

    所以,不知道这种传统的思想有没有体现的今天的法律之中。在这一点上,不是专业的法理研究者,所以不好妄下论断。

    但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法律本身在这过程中表现出了怎样的难以理解,当下知识分子的态度却让人很迷惑,什么算是知识分子,是受过教育的人,还是指那些受过高等教育,并且有一定身份地位及影响力的人,诸如科学家,文学家,思想家,大学教授,知名设计师,建筑大师,法官,政府干部……我想真正的知识分子,除了有一定教育经历,身份,地位,影响力,更多的他们应该是有良知,嫉恶如仇,有权利,能够捍卫正义、人性与善良的一群人。

    当下的情况,似乎并没有看到知识分子发挥权利的身影,或者说,只有部分知识分子在含沙射影的表达自己的见解,这会是这个时代的现状么?

    早在100多年前,施剑翘为父报仇刺杀孙传芳一案,我们就能够看到,真正的知识分子该有的权利和作为。当年施剑翘因为其父遭孙传芳无辜杀害,卧薪尝胆十余载,终将孙传芳刺杀,以报杀父之仇。杀人后,施剑翘主动放弃抵抗,自首警局,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当然,如今来看,姑且不论其历史功过,重点在于当时政府对施剑翘给予的判决——“替父报仇,人性之本,法不追究,无罪释放。”

    很难得,在当时军阀混乱的局面中,能有如此合人伦本性之判决。毫无疑问,在这其中,当时的知识分子,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案件审理期间,当时多位有名望之人,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均联名署信,致当时之政府,替施剑翘请愿求情,以下稍微节选了信中几句,也足以看到当时知识分子该有的公理与气节:

    “桐城县教育会常务干事张起元等致国民政府呈:

    施从滨之女施剑翘为父报仇, 枪杀孙传芳, 当场立即自首一案, 经天津地方法院判决, 依照普通杀人罪判处十年徒刑。这个判决对报仇和自首两个因素都没有充分采纳。此事关系到全社会的共识。报纸刊登之后,各界舆论异常重视。因此向您略述薄见。

    孩子为父报仇,古籍上的记载不可胜数。虽具体主张各不同,但大都从具体情况出发,赞叹这种志向,宽容这种做法,从没有断然否定的……《春秋公羊传》上说,父亲要是无辜被杀,儿子可以复仇。《周礼》上说,符合法度的杀人,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这都是跟施剑翘的案子非常吻合的。施剑翘为父报仇无可争议,这是应该从轻判决的理由之一……自首减刑是所有法律的通则。施剑翘枪击孙传芳后,当场大呼为父报仇,立即散发传单,立即用电话报警,电话不通,立即请人代报……这说明施剑翘蓄意复仇之日,早无希图逃罪之心。按古代法律,亲身报官或请人报官的都算自首,何况施剑翘甘愿就法,无意逃刑,这是人所共见……施剑翘自首情节无可争议。这是应该从轻判决的理由之二。

    运用法律贵在不忘初心。刑罚的目的是教育大众。如今的社会,道德衰颓,读书人不孝顺,老百姓混日子,喧嚣浮躁,污言秽语,相习成风。像施剑翘这样,具有无畏的精神,敢作非常的举动,当场奋身,则英风凛凛。事前送母,则孺慕依依。坚定不挠,神情不乱,英雄儿女,可泣可歌。往小了说足以报答亲人,往大了说足以报效国家。即使不是自首,也该从轻发落,更何况明明是自首,而且手续完备。尊法之意,足以抵犯法而有余……希望您能核查,依法重新审理,从轻减刑,并请法外施恩,予以特赦。这可以让孱弱的百姓挺起腰杆,让玩劣的歹徒看到正义,让腐败的风气得到改变……

    冒昧陈词,无任惶悚。

    谨呈:国民政府主席林森

    桐城县教育会常务干事张起元

    教育局局长朱伯健

    女子职业学校校长姚慎思

    桐溪女子小学校长吴竹其

    桐城中学校长方琛

    财委会委员长崔腾伯

    桐城县商会委员张松祖

    公民方守敦、郑辅东、吴汝澄、姚佐清、叶芬、方彦忱、吴复振等”

    在当时动荡不安的时代,知识分子尚能以知识为权利,为戒尺,以求公理,正义。“往小了说足以报答亲人,往大了说足以报效国家”,这才是知识分子该有的视野,不能追究于法理,更应关乎于伦理本性,人心所向。同样,当时的政府也能考虑其理,通达人情,谨慎判决。实乃公平之幸。

    为什么到如今,政通人和,诸事安稳之时,面对“辱母杀人一案”,仍然能有法官,通读法典,只字不落,做出“不构成正当防卫,罪名成立,无期徒刑”之虚妄判决,要知道,这一纸判决不是一出儿戏,更不是一顿饭,一层关系,可以解决的。倘若,结局以此盖棺定论,实乃法之不幸,国之不幸。

    而如今的知识分子,诸位学者,法官,各领域有名望,有气节之人,更应该详诸考虑,直面良知,众志成城,以求公理。

    这不是要利用舆论争得一个胜负,也无关政治,只是在任何一个时代,知识理应比法典更入人心,知识本身即是权利,不是要一个正直的法官,而是应当以知识的权利还公民一个公道。

    如果知识输给政治,是时代的不幸,但倘若知识分子输给政治官员,那么则是民族的不幸。不能指望一个缺乏良知的法官政客能给一个民族带来文明和希望,他们自身本就束缚在契约之下,凡是能够分出利好的都被明码标价,写在契约上,法官翻开法典,根据价格高低,就会有不同的判决,这是滋生腐败的沃土,公堂之上约定俗成的规矩。

    单就“辱母杀人一案”知识分子理当挺身而出,这不仅是对自然法赋予的人类本性权利的捍卫,更是对知识本身的坚守。

    因此,对于涉事的杜志浩等人,当以知识的权利呼吁,望其给予公正的判决,重点在于其下:

    其罪一:杜志浩等人涉黑,本身即为不法之徒,不守法之徒何以为法情,固应详究尔等之罪,彻查到底,严惩不贷。

    其罪二:杜志浩等人涉嫌拘禁自由人,危害人身安全,罪责必究。

    其罪三:杜志浩违背人伦,罪当死,不言轻,其父母养教之过,当共罚。

    而对于为母报仇的于欢,我们更应该有着清醒的认识,究于人伦,兼顾法理。

    其一于欢属防卫过当杀人,为母报仇,孝勇并存;其二于欢直面罪责,无逃脱之意,固当决无罪,理应褒奖。以匡扶正义之举,彰显公理之情。

    当然还有必须值得深思的是,在这其中当地官员警务人员的所做所为,是否符合其为国为民的身份,是否对得起他们手拿的饭碗,身穿的制服。这必须是要追究的,并且当给民众一个公正透明的解释。

    倘若万事皆能草率,何需法庭判官,“辱母杀人一案”也恰恰考验了中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同时也考验了知识分子理应扮演的身份。

    不得不承认,社会的管理是一个无法面面俱到的工作,加之国情的现实,因此像是“辱母杀人一案”绝不仅仅是一个个案,而是它恰好被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所以才引起舆论的声讨。可以说,在被人称为“小人物的无奈”的底层群体中,还有多少的心酸往往都还隐藏在当前巨大的平静之中,这是一个或多或少很不正常的状态,湖面平静惬意,湖底“暗流涌动”。

    当有一天你不能指望所有的警察都能惩奸除恶。

    当有一天你不能指望所有的法官都能公正判决。

    当有一天你不能指望所有的官员都能安守本分。

    那么那一天,令人寒心的不是饱受痛苦的公民的生活,而是整个国家和民族虚无缥缈的未来。应该说,公民真正需要的,不是国家能给予多少财富,而是在生命和尊严受到损害时国家能给予多少公正保护。

    而这正应该是当前知识分子所急需要关注的,当法律无法处置不公,知识就应该行使权利,这并不是要推倒法律,而正是在保护法律本身。国家是有阶层的,但知识是无差等的。知识分子理应担负时代的重任,在任何不公、丑恶、罪恶面前守护人类至善的本性与高贵的公理。最后借用著名知识社会学家曼海姆一句话作为结束,诸公共勉——知识分子作为现实社会的“守夜人”,面对现实社会中的各种丑恶与黑暗,理应以精神教化和意识形态批判来为人类迷途导航,呼唤人们从漫漫黑夜中走向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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