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市场监管局陆续发表动态,将大力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其中,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再次成为关注焦点之一。例如,据新华网于2019年10月19日报道,河南省将严查公用行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其实,早在1993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执法一直在进行中,每年都是执法机构的一项重点工作。
这一期,我们就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梳理,分享关于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执法历史。
1993 | 竞争执法开始
我国的竞争执法开始于1993年。
1993年9月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当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一些本属于反垄断内容的条款,其第6条和第21条都是关于公用企业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限制竞争情形与后来的《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的情形有所重合,且与《反垄断法》第6条规定的“限制、排除竞争”内涵一致。
不同的是,与《反垄断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执法层级较低,处罚力度较轻,在相同情形下,执法机构的执法和处罚有一定的空间。
1993年12月2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后不久,原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包括燃气企业在内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范。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于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垄断的条文具体化,成为了当时较为系统的反垄断规章,曾被称为“现阶段的反垄断法”。
因此,也可以说,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执法其实开始于1993年,比《反垄断法》正式施行的时间(2008年)早了15年。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列举了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的7种限制竞争行为,与近几年公布的执法案例中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情形基本一致。
可以看出执法机构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关注由来已久,已经较为熟悉公用企业的运作模式和相关情况。
1994年,《反垄断法》的制定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加上《反垄断法》的制定又涉及多种利益博弈,《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
2007年8月30日,经历了漫长的13年之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反垄断法》。
2008 | 反垄断法正式施行
2008年8月1日起,《反垄断法》正式施行。
2009年5月2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并施行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2009年7月1日,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2010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至此,《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已经较为成熟。这个时期关于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执法也日趋成熟,尤其是适用《反垄断法》处理的案件,执法级别更高、处罚力度更大,有些案例经过执法机构公布后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2016 | 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集中爆发
2016年4月8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
该公告指出,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因此,原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此后,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继续严厉查处重点领域公用企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延续至2017年底。
截至2017年底,各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查处违法案件1447起,罚没金额3.55亿元,退赔多收费用及减少消费者、经营者损失7.15亿元。
原国家工商总局开展2016年专项执法行动时,国家发改委及各地发改委、物价部门也对公用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例如,2016年7月1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5个处罚案例,均为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
2017年11月4日公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
2019年 | 反垄断执法进入新的阶段
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查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将主要依据《反垄断法》以及配套规章、地方性法规。至此,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执法将统一适用《反垄断法》。
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生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是唯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至此,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4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2018年4月-11月期间继续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2018年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完成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
2019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完成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3部配套规章的起草并征求意见。
该3部配套规章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发布,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后续执法将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和这3部配套规章,执法行动也将更加频繁、高效和统一。在新的反垄断执法环境下,公用企业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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