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及各地发改委、物价部门、工商机关对公用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处罚力度屡创新高,多家公用企业被媒体曝光,企业形象严重受损,并且商业模式遭受严重危机。充分认识政府的反垄断执法行动,是燃气企业有效防控反垄断风险的前提。
一、执法主体将统一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16日,国新办举行《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在发布会上说,目前,总局层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已经完成,地方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整合工作也正在有序推进,预计12月能够改革到位。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的执法职能,设立了反垄断局,反垄断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反垄断局。这也意味着,原来分别属于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权力将统一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二、执法行动将继续强化
2018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之后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强调要强化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三、执法重点仍然是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从目前的执法态势和处罚情况来看,执法机关已经摸清了公用企业的商业模式,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由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处于机构改革期间,新的执法重点和观点值得关注。在机构整合完毕之前,近两年工商机关和价格监督机关的执法重点和观点值得关注:
(一)工商机关的执法重点
近年来,各地工商机关陆续对公用企业开展了竞争执法检查,公用企业因违法《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处罚的案例不断出现。其中,燃气行业已有重庆燃气、青岛新奥燃气、四川达县天然气、四川雅安天然气、湖北鄂州绿燃、海南通卡公司等企业受到行政处罚,近期可能还有相关行政处罚和执法案例公布。经过近几年竞争执法,工商机关已经较为熟悉公用企业的运作模式,并总结出了当前公用企业在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5种主要表现形式: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我们理解,就燃气企业而言,该条主要针对燃气企业强制用户购买气表、管材等专供设备材料。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我们理解,就燃气企业而言,该条主要针对燃气企业指定或限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收取用户“用水(电、气)押金” “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我们理解,就燃气企业而言,该条主要针对燃气企业强行收取预付气费或用气保证金。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我们理解,就燃气企业而言,该条主要针对燃气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燃气保险或炉具灶具等商品。
5.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我们理解,该条主要针对燃气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行为。
(二)价格监督机关的执法重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的湖北省物价局的案例,我们理解,执法机关重点关注的是非居民用户领域,执法机关认为燃气企业的主要违法行为有:
1.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经营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剥夺了交易相对人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自行购买建设安装材料的权利。
2.收取的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明显大幅度高于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
3.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中使用建设安装材料(含配套设备)的计费价格,大幅高于实际采购价格。
4.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和利润,明显大幅高于其他相同经营者。
四、执法依据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主要依据是《反垄断法》。
通过对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及各地执法机关相关文件的研究及对近年来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则执法机构、处罚依据、调查措施、处罚措施也不同,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同,具体的条款解读详见附件。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反垄断法》是我国最为严厉的法律,违反《反垄断法》不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商业模式也将受到巨大冲击。一旦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企业不仅要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必须停止相关行为,这意味着企业必须调整商业模式,同时,企业还将面临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10%的巨额罚款,如青岛新奥燃气被处罚的罚款是其2013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3%。有的燃气公司在当地的销售额高达数亿甚至数十亿元,一旦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将面临天价罚单,并将波及资本市场,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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