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知多少?

作者: 薇雨清寒01 | 来源:发表于2019-08-14 16:57 被阅读0次

    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性

    1.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举例: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2.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举例: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的权利,投保人则具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应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义务。

    3.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4.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举例: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

    5.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举例:在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形式时,保险条款已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规定在保险条款中,投保人一般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协商,增加特别约定条款,或对保险责任进行限制或扩展,但一般不能改变保险条款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保险合同内的人或物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a.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b.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a.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b.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般说来,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4.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

    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目的是明确保险合同的履行地点,确定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目的是明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关系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3.保险标的。

          目的是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法规定的适用;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危险;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确定诉讼管辖。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目的是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5.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方法,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

    11.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需要,而约定的事项。

    常见保险合同的形式

    1.   保险单。

            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

    2.   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举例:在团体保险中也使用保险凭证,即在主保险单之外,对参加团体保险的个人再分别签发保险凭证。

    3.   批单。

           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批单列明变更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凡经批单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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