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势力与政治制度
政治共同体水平反映着政治制度与构成政治制度的社会势力之间的关系。社会势力指的是种族,宗教等方面的集团。政治组织或程序正是为了促进多个社会势力形成共同体,在简单社会中,共同体建立在纯粹的宗教,种族,职业的基础上,具有机械团结的统一性
机械团结:在劳动分工较低的传统文化中,大多数社会成员从事相似的职业,共同的经验和信念使他们结合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社会势力的集聚化与多样化导致对政治制度的功效要求更高。
亨延顿也指出社会政治发展水平取决于政治活动家隶属和认同各种政治机构的多寡。在大家都同属于一个社会势力的社会中,可以通过社会势力自身结构加以解决。在较少的社会势力中,可能会出现某一集团支配其他集团的情况。在社会势力复杂社会里,我们就必须创设一个与各派社会势力有关联且独立存在的社会机构。
共同体的形成是具有一定基础的,组成社会各团体必须存在利益上的相互适应性,并且也需要在基本原则或道义职责上界定能够联结个社会团体的纽带。
政治共同体也必须包含三个方面,道德和谐,互利互惠,能建立起包容并能反映道德和谐性和互惠互利原则的政治机构
亨延顿又指出复杂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水平取决于自身政治机构的力量与广度。政治机构正是道德和谐和互惠互利原则的行为性表现。他也指出在复杂社会中只有政治行为才能造就共同体,只有政治机构才能维持,不进行政治活动而到达社会和谐只是一个梦想
政治机构是在各种社会势力的相互作用和歧见中,从解决歧见的程序和组织环节中发展出来的。人少而性质单纯统治阶级的解体,社会力量多样化以及社会力量之间日趋激烈频繁的相互作用是产生政治机构先决条件。
同时他指出在实现现代化国家中,国家发展落后于社会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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