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看到一个问题,某单位将自产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自用,如何进行处理呢?有人说这不简单吗,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马上有人说,你这样处理不对,自产设备转为自用,应该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那么,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到底算不算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由于这是涉及货物的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上述8条规定中,没有找到自产货物自用视同销售的规定,难道这不属于视同销售?可能有人要说,视同销售的情形很多,规定只有8条,条文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形都包括吧。其实,是真的只有这8条的情形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规定还想包括其他情形的话,会加个“(九)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类似规定”。熟悉法律条文的都明白,“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可以为”,同样,“法无明文规定可为的可以不为”。因此,从条文规定上看,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不属于视同销售。
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说,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分析如下:
之所以规定视同销售,是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某一环节允许抵扣进项税了,那么为了保持链条的完整,也必须产生销项税。从上述8条规定(尤其是后5条规定)来看,购进环节已经抵扣进项税,如果不视同销售的话,该环节是不能产生销项税的,因此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产生销项税,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同时,自产的产品由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过程中,既没有发生增值也没有流转出企业,也不符合增值税的定义,因此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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