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和思辨之间,逻辑首先要突出的是多和一的关系,突出问题意识,突出基于多的统一的诉求所带来问题意识。思辨是嵌入从多怎么统一的方法的审视。就是说,逻辑在整体上的框架是多和一的关系的问题意识存在意识,思辨只是嵌入这个框架之内作为工具或方法而言的绝对原理。比较起来,to be的要求或问题意识才是第一逻辑,思辨只是处于其下如何一的方法论。离开前者的问题意识,思辨就失去了寄身其间的框架,无从谈起。
多和一的关系,一方面作为范畴而言的普遍的或先天的命题,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东西之中总是落到具体的给出来的多的耐心踏实的审视上。对于给出诸多事实的审视就是一个审题的工作,基于何种关注或眼光产生相应的统一的要求,产生相应的问题意识。这里,眼光是一个东西,另一个东西则是多和一的关系意识带来的对于多自身的贴近,从事实出发的立场。后者的立场使人脚踩大地,踏实。前者则使人勇于判断。
但是,辩证法还可以谈论,作为分析的方法所得分析命题。基于多的给出产生出问题意识,所基于的统一的述求,这诉求作为分析的产物被认识到,但是这诉求却没法落实到人的理性的内容之中,或者说没法落实到意识的内容上。它就是意识的存在本身,作为任何意识的内容所赖的框架的东西。意识的存在一方面落到感质的存在,另一方面就是统一的诉求和机能上。
理性在笛卡尔,又称为良知、自然的光明,每个人均等分配的东西,这样看突出来的是统一的诉求和机能,是提出问题或问题意识,而非怎么一的着眼。它落到人性固然上,再没有原因。这里的原因,指的不是物理主义把意识置于意识之外的物理现象的背景下考察那样的原因,而是突出一种意识自身之内对象意识的内容的可以考察的根据。理性在苏落到思辨的眼光下对于多的审视,产生出来目的的东西。理性是对于目的的合法性或正义的标准或根据。
一的诉求和机能,不能作为一的内容。这里指出来的是它作为being的内容的可意识可经验的不可能而非作为分析和推断的结论的不可知。意识的存在不能作为意识的内容。
一的诉求的机能是实践中的本体,它还不是完整的本体,非得受到辩证法或思辨逻辑的补充,才作为实践领域的本体,伦理学的逻辑。一的诉求和机能,作为实践领域的东西,和它作为感官的观念,作为理解的对象,作为知识之间,是逻辑上根本的不同。试图把一的诉求和机能归于知识问题的问题在于,知识问题在于知识作为理性的产物,只要认识到一个理念,就能在向下运用中做出来,而一的诉求和机能本身并非知识的产物。它不是思辨的产物,反而是思辨籍以存在置身其中的整体背景,就是那多和一的关系那问题意识本身,是它作为思辨受到召唤的源头,而非它作为思辨的产物。是它作为问题意识作为整体的逻辑的指出思辨补充其不满足性,而非思辨作为整体性的东西。一的诉求和机能,在经验的审视中,它逻辑上先于思辨。
在一的诉求和机能,与思辨的辩证法之间,它们一体作为本体。辩证法可以作为知识或非实在的理念。但一的诉求和机能并不能归于知识并非理念的东西。它可以基于分析认识,但并不能基于认识作为理念产生出来相应的行动。告诉机器这个分析命题,机器并不能基于这个分析命题的给出就具有了一的诉求和机能。在这里有一种感受质的第一人称私有的情况,其存在与否不受到整套语言中的论证系统所勾到。相反,其存在作为论证的条件参与论证。但是,其存在本身无从论证。我没法证明我真的疼还是装疼。这说明日常生活并不以私有的东西为必要条件。但是日常生活的轴心,经常是它们。这里,有的情况,是谬误,哲学病。但是在伦理命题和审美而言,又是真理。其存在作为语言之外的东西,又作为语言的轴心。不是个别语言游戏的轴心,而是它们总体的轴心。总体的东西总是归于某种理念,某种审美和伦理命题的统一。
逻辑的辨析和认知是第一位的,然后才是用这逻辑作为眼光向下运用来作判断。
结果是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虽然这里人类生活中结果的东西之于可见世界的东西之间,始终还是存在一种逻辑上的不同。但是后者是始终存在的,并不影响理念之作为本体和其践行的结果之间的不同的区分。结果的东西可以还是可思而非可见的东西,比如正义的善果。其结果的好,比如城邦的秩序,法制,富足,都非可见的东西而是可思的东西。但是它们可以通过可见的东西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苏的论述,从地府之行开始,走一条向上的路。就是从变化现象开始,探究其不变的本质或本体。从多推进到一。这一的知识最后还是作为造就多的统一的理念,反过来作为多之中的实践和创造的轴心。使得理念从作为本体论推进到现象中创造出如此这般的东西来。在这里,存在理念和现象的构连,衔接,以前者为统一的轴心。
就本体作为可知的知识,并且,世界作为创造的产物是基于此认知的理念为本体所造就的东西而言,可见的东西和可思的东西之间,存在一种表征关系,或者,语言和意义的联系。实践通过可思的东西认知和把握可见的变化的东西,并且基于可思的理念的差异基于相应理念切入,导致结果的整体上根本不同的可见东西。结果的东西在质料上是雷同的,但是它们归于一个秩序之下的形式,可以是根本不同的。如同一块铁可以打钉可以铸剑可以做铁艺。
从现象或地府开始,最后又回到这里。区别的是走通向上的路带来一种眼光,使得结果的东西作为基于这种眼光才可能的,以及才能领会的东西。在这里,结果的东西也非认识论上完全直接的东西,只是相对于某种眼光是直接的。这就是理念作为向上探究的产物,又以向下运用为使命。可见的东西在人类生活中总是并非仅仅作为所见的东西,而总是置于某种可思的东西为逻辑之下的理解的产物。
自然科学则直接分析物理现象。基于自然规律的认知而基于方法的自觉造就现象。信息科学中的频谱分析和直接在频域层面介入处理,带来结果上特定现象的造就。这是对于现象本身的理解,以及基于理解造就现象本身,有别于社会生活中所造就的作为社会现象的结果。
理念上的本体,和时间中变化的现象,作为因果关系。后者是认识论中在先的东西。理念是本体论上在先于现象的。善这个理念可以看作第一因,最先的理念。但是,它的非实在,使得它只是作为分析所得的分析命题而非综合命题。而实在的理念,伦理命题,作为对于人类世界的判断,是一个综合命题。它是作为基于某种形而上学预设的逻辑,一个综合命题,向下在具体的东西中普遍运用的先天命题。譬如实体和属性的关系就是一个形而上学预设,是综合的逻辑命题。它负责经验的判断,把实体作为物自体和属性作为表象或观念的东西带入一个命题中来(或一个意识中来的统一)。
时间在认识论中展开,是认识论中直接的东西。现象,结果的东西。而原因的东西是本体。本体作为时间中的变化的相对不变的轴心,它能贯穿时间而不变。本体的作用回到认识论回到时间贯通结果的东西上,达成一种远见或预见,而称之为知识。
线喻的四分中相邻的不同东西之间的贯通统一,是一个在下的基于在上的东西为所思的东西为关注或变化的东西之不变的轴心的统一。一环一环这么递进统一。轴心的东西规范着变化的东西的统一的形式。
言行在理解中统一于所思,行动统一于目的下,为目的所规范。目的为诉求或人的需要意愿所规范。但是,人基于意愿的达成,可以造成毁坏这意愿的存在的基础或条件的东西,这时称为意愿的无知,是为恶而非善。因此,意愿并非终点。还要进一步推进人对于自身意愿或欲望的认识。其中得到的真理,是一种对于种种有节制有边界或带有条件的认知的意愿或欲望。而对于认识人自身的方法,基于的是辩证法。并且,联系线喻划分中任何相邻的东西之间的统一,都基于思辨的条件之上。辩证法是理性的条件,并且作为核心的机能。无论何种经验条件的给出,对其统一的诉求都要落到思辨的统一所得到的结论之上。这是对于理念的生成的描述,理念作为伦理命题。还是,理智中基于给出目的确定怎么做之间,基于的是同一个思辨的作用。只是这里,思辨作为服务于目的的东西在目的之后,而非理性中逻辑在目的之先的情况。
理念的产生,无论真假,在于一个统一的诉求的存在。假的理念在于作为一个随意的,没有根据的设想,其中蕴含了经验的东西。为经验的东西寻找根据,如果逻辑的认知不到位,使得从经验探究其原因时,把原因的东西落到一个作为假设的经验自身之上,那么,这个伦理命题的理念是有问题的。
存在形而上学的预设。形而上学预设是基于某种逻辑的眼光之下穷尽思辨还原到再无可还原的东西之上。从经验出发探究其原因,把原因归于某种复杂的东西里,基于逻辑它还是可以进一步分析其原因的,这样的复杂的东西本身作为经验把它看作本体的理念,这是对于理念本身的真的追求的不具有。对于偶然的经验,有别于总是为真的理念。而一个理念的合法性或逻辑配置,在于它要求总是真的。这是基于它要用作实践领域总的起点。从一个假的出发点开始的一切都是成问题的。虽然从真开始,结果的东西也未必为真:中间总是可能混入种种谬误。理念为真是实践的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求真,求的是一个类,其为真的理念的类。它并不介意这条路引向这个真理或那个真理,它在意的是杜绝假的那些。因而,它并不对于思想的内容作出预设,因而使得对于整个真理类或真理系统持敞开。就结论的开放性而言,求真因而也是一条兴之所至的路。
理念的存在,无论其真假,源于我思的统一的诉求或机能里。首先,是基于这总是存在的统一的诉求,to be的要求,产生出理念作为达成对于多的统一的那个落脚的一的诉求。理性首先体现为这一的诉求或对于多的统一的要求。然后,才是对于辩证法的认识的要求,或者说基于思辨达成怎么统一的方法论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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