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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相关疑难问题研究(一)

公司诉讼相关疑难问题研究(一)

作者: 9e81bf904ee4 | 来源:发表于2017-01-07 20:00 被阅读13次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雷继平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

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往往会引起纷争。

股东撤换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被撤销的法定代表人抵抗的时候,事情往往就不那么简单了。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梳理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来确定。因此,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谁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都可以,但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27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上述变更,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司诉讼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

在原法定代表人不愿意退出的情况下,新选法定代表人如何获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这是实践中面临的一个诉讼难题。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还是章程规定?

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十分明确,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通过“决议”确定还是通过“决定”确定?

这就要看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是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还是“董事会决议”的职权范围。

公司法没有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是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确定的权利,即如何确定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章程来决定。

章程可以约定由股东会决定,也可以约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既可以通过“决定”方式,也可以通过“决议”方式任命法定代表人,这属于公司章程的自决事项。

但现在大多数公司章程,都没有规定法定代表人的选择程序。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呢?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如发生变更,在没有规定其他程序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改变很有可能被理解为是变更章程,按法定程序,需要公司2/3以上的股东决定通过。

因此,如果没有设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就给公司设置一个很大的难题,本来可以由简单程序解决的问题,本来可以由董事会自决的问题,被演化成了一个需要经由2/3多数股东决定的复杂问题。

同时,公司章程修订不仅需要有股东会决议,按公司登记条例第27条的规定,还应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这个“法定代表人”,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

我的理解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申请书,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这才是立法本意。

原法定代表人如果拒绝退出公司,这个程序走的下去吗?答案的否定的,走不下去。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想到的是诉讼解决。谈到诉讼,先要解决公司印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交织与纠缠”。

如果被罢免的法定代表人拒不交出印章,也不让出自己的位置,该如何处理?

我们还是先梳理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章刻制办法规定,一般公司应当凭合法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公司的印章刻制手续。其中,手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委托书可以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需要加盖公章或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从前述规定可见,公章的刻制,离不开法定代表人。因为需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还需要法定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公章刻制离不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又离不开公司公章。因此,发生争议时,想通过工商机关变更登记来解决这个问题,面临着解决不了的困境。

因此,就有了公司证照、印章的返还之诉,就是请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证照和印章。当我们取得了公司的证照和印章的情况下,用公司的证照和印章去提交公司变更所需要的相关申请文件,最终取得变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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