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其中仅列举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但公司股东损、第三人也有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法律只是没有全部列举而已。
如果是董事或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可以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起诉;如果监事有侵害行为的,可以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
举个例子: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配给他一辆豪华轿车,他外出时将车丢失了。假设这辆车估价70万,车丢失之后,如果让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会是个什么情况?
如果公司诉讼由法定的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就会形成公司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而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又与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是同一人,形成自己告自己的奇怪局面。自己起诉自己,就可能出现被告以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撤诉,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扭曲事实从而导致败诉。
此时,公司小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公司,或者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
在本文所述案例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丢失公司车辆,小股东向谁提出请求呢?
如果法定表人是董事,他只能向监事会或监事提出请求;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申请。
小股东提出请求后,董事或监事有可能愿意提起诉讼。董事或监事起诉的,原告还是公司,但诉讼代表人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监事提起诉讼,诉讼代表人就是监事;如果董事提起诉讼,诉讼代表人就是董事。
实践中,董事或监事有可能不接受小股东的请求,此时小股东可以原告身份直接起诉。在此情况下,原告是小股东,被告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是第三人。
在此情况下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呢?肯定是无独第三人。因为公司没有主张权利,不能成为有独第三人,这是不同于普通的诉讼之处。
在小股东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是请求法定代表人将70万元赔给小股东吗?当然不是,是赔给作为第三人的公司。
小股东起诉为了第三人的公司的利益,势必会引发一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诉讼费谁交?
肯定是作为小股东的原告自己交。原告掏了钱虽不能获得胜诉利益,但可以在胜诉后要求公司支付诉讼费,这叫诉讼利益补偿。
第二个问题:如果原告请求被告将70万赔给公司,有没有“胜诉利益分享”呢?
比如律师代理诉讼,胜诉后律师可以按照胜诉结果,提成10%、5%。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我们国家不允许分享诉讼利益。
第三个问题:原、被告有没有可能和解?
因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公司利益,很容易被收买。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势必要设计一个更为严格的调解、和解制度。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和解,要经过股东会同意,而不能让原告一个人决定。公司股东必须要形成股东会决议,才能进行和解、调解。
股东代表诉讼可以适用的范围,侵权之诉是最常见的,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从字面理解就是侵权之诉,但也不排除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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