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公司休假体制中的必备项,也是员工最高兴享受并不能100%如愿审批的假期,毕竟核算的是工作日且全额带薪(不含绩效及补助津贴),所以说是被吞没的年休假。
今日早餐时听到三茅里讲解劳资案例中一位员工争取个人权益的案例,想跟大家一起分享。
小A在某家公司在职不足一年,离职后申诉公司需要补偿其年假工资,大家说这个申诉会获批吗?
答案大概有这三种吧:不会、会、不知道。
结果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仲裁结果是获批了。
为什么?
这就要讲讲年假的休假法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一点特别重要,年假的计算是按工龄而不是在某家企业的司龄。
案例中小A曾经在上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折算满一年),所以他是可以在现有不足一年的单位享受年假,只是假期时间会依据出勤天数进行折算(在职天数/365天*年度享受5天,不足1天假期取消)。案例中的被小A维权的单位未给予小A年假及年假工资补贴,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案例告诉我们,在员工普遍了解法律常识并且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尽量多方协商解决,不要最终对薄公堂,耗费更多的人力与司法资源。同样,员工的合理述求及假期尽量的在企业允许范围内给予兑现,若无法兑现也许做好防范措施,进行放弃申请告知、人员新入签署制度等,防范为先,规则为首。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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