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9条: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9条: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文标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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