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释法的核心内容正是香港存在很大争议的政改问题。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条和第三条作了解释。当时香港正在进行政制检讨。2004年三月两会期间,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强烈要求人大释法。在这个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释法,明确了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即“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大常委会要根据行政长官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后提交的报告,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作出决定。
按照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回归后享受了极大的政治民主,《基本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最终大致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头几届选举直选议席逐届增加至2007年后再探讨,最终达到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这种安排,既符合香港实际,又保证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特区成立后,不时有人对基本法设计的香港政制看不顺眼,泛民派屡屡鼓噪要修改基本法,大力鼓吹全面直选、提前直选、“一人一票选特首”等,一些人还要求全民普选行政长官。
2002年9月24日,香港特区政府推出《实施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开始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咨询。2003年春,由于“非典”在港爆发,国安条例在立法会的进程并未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2003年6月,“非典”过后,关于国安条例的争议进入高峰,泛民派强烈反对条例草案中一些被指为过于严厉的条文,开始用“脚步说话”,组织七一大游行,表达不满,过后还组织了多次集会游行。泛民派虽以“民意代表”自居,其背后往往有外国政治势力的身影,实质上成为香港政制循序渐进发展的阻碍力量。
对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2008年立法会选举方式争论的焦点在于香港政改的主导权在谁,是中央主导还是香港特区可以自行更改政治体制。泛民派要求在2007年(第三届特首选举年)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年)实现双普选。他们的依据是《基本法》本身的一些条文,因为它一方面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普选;另一方面,《基本法》又表明2007年以后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有可能修改。实际上,特区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予的,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包括改变现行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的权力,香港政改的主导权属于中央,中央有权全程参与。这就与香港泛民派和一些法律界人士对香港自治权和《基本法》的理解有很大不同。
2004年3月,原为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民主党的前任主席,自称“敢于当殖民主义走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李柱铭等3名泛民派议员赴美出席美参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举行的所谓“讨论香港民主”听证会后,美国参议员在《亚洲华尔街日报》撰文称如北京继续妨碍港人对民主的意愿,美国将质疑基本法是否作为管治香港的适当基础,
3月26日,董建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特区政府已收到中央政府相关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第158条行使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为这些问题作出权威性的决定,不但可以消除香港社会的疑虑,减少争拗,还可以确保今后更好地处理具体方案和相关立法工作。”
3月27日,香港各界人士纷纷发表言论欢迎人大常委会释法。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曾宪梓认为,人大此时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释法的做法适当,有助平息香港现在的争拗。香港《大公报》的社评认为,宪制性争议的最终解决途径是回归宪制层面,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统一对有关条文的理解,可减少无谓的政治争拗和社会耗损,对香港全面正确地实施“一国两制”方针,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是很有必要的,时机也是恰当的。
2004年4月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2004年4月6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第二次释法,为香港政改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在香港政改问题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次释法,坚持了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政制的原则,明确了中央政府在香港政制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对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颁布,及特区政改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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