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1.成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由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姬鹏飞
副主任委员:
安子介 包玉刚 许家屯 费彝民 胡 绳 费孝通 王汉斌 李国宝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马 临 王汉斌 王叔文 王铁崖 毛钧年 包玉刚 邝广杰 司徒华 邬维庸 刘皇发 安子介 许家屯 许崇德 芮 沐 李 后 李国宝 李柱铭 李裕民 李福善 李嘉诚 肖蔚云 吴大琨 吴建璠 张友渔 陈欣(女) 陈 楚 邵天任 林亨元 周 南 郑正训 郑伟荣 项淳一 荣毅仁 胡 绳 柯在铄 查良镛 查济民 费孝通 费彝民 勇龙桂 莫 应 贾 石 钱伟长 钱昌照 郭棣活 容永道 姬鹏飞 黄丽松 黄保欣 释觉光 鲁 平 裘劭恒 雷洁琼(女 廖 晖 廖瑶珠(女) 端木正 谭惠珠(女) 谭耀宗 霍英东
秘书长:李 后
副秘书长:鲁 平 毛钧年
在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有两个人均参加了《宪法》和《基本法》的起草,一个是胡绳,两次都是正式委员;另一个是许崇德,《宪法》起草是田家英点将的起草辅助人员~法律资料提供人员,第二次《基本法》起草是正式参与起草的委员。
2.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起草与征集民意
同年7月起草委员会开始工作,1990年2月完成起草任务,历时四年零八个月。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高度民主、开放,广大香港同胞积极参与起草工作。在起草委员会59名委员中,来自香港各方面的人士有23名。起草委员会还委托香港委员在香港成立由180位各界人士组成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广泛收集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公布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98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香港基本法(草案),先后两次在香港和内地广泛征求意见。香港和内地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讨论,其中,仅香港人士就提出近8万份意见和建议。香港基本法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凝聚了广大中华儿女的集体智慧。
3.香港基本法的表决与通过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作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邓小平高度评价香港基本法,称它是“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4.香港基本法的执行
①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基本法颁布后,中国政府着手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预委会);1996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委会)成立。预委会和筹委会为实现香港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做了大量工作。
②全国人民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释法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享有无可争议的最终解释权,而且在实践中它十分审慎并节制地行使着这种解释权,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还是不断引导香港民众相信人大释法会破坏香港法治、破坏一国两制,这些人只看到基本法中关于“两制”的条款,而对确保“一国”的条款似乎视而不见,也不愿提及香港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已经作出的判断,这是对香港终审法院的不尊重,是对法治本身的不尊重。
对于解决《基本法》解释程序和解释技术方面的认同问题,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包括内地和香港两方面的《基本法》专家)的作用,使之成为一个针对香港问题的“宪法实施机构”,解决中央政府与香港人之间涉及重大宪制问题的争议。这样做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避免“释法”程序的政治化,彰显人大释法程序的公正性;二是理顺中国《宪法》与《基本法》之间的关系,使港人不仅知道《基本法》,还了解中国《宪法》,不仅知道“两制”,还理解“一国”,在港人中培育“宪法爱国主义”;三是为我国内地落实“宪法实施”提供一个参照,使“依宪治国”早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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