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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一有关合同履行

情势变更一有关合同履行

作者: 6727e4d82014 | 来源:发表于2018-10-14 16:32 被阅读0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关于情势的类型。

      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总体上说,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实际上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的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实质上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由双方当事人来分担由于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类型有很多,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应认定这种情势的变化是重大的,也就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不仅发生了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对原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有重大影响。如国际市场需求大的变化,价格大的起伏,国内政策法律重大调整等。

      若只是一般变化,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没有重大影响,则不认为是情势变更,如价格正常变化,货源相对减少等。应严格按照本解释第26条之规定的条件,严格认定合同订立的前后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严格与其他情况相区别,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灵活运用,审慎适用,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果断停止有偿服务,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国际民商事活动中解决因客观情况异常变动而造成合同履行困难问题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订立合同时的“情势”——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反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其目的在于适用诚信及公平原则,消除情势发生变更所带来的利益失衡后果,实现损益平衡。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首先,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现在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丧失,履约的前提发生了动摇,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构成要件。其次,军事单位与地方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在今年《通知》发布时,许多合同都处于未到期状态,符合第二构成要件。再次,中央军委下发《通知》是军事单位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现在军事单位按照中央军委指示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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