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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参议院;总统;国务员;法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

人民;参议院;总统;国务员;法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

作者: 97d4ca77ad9f | 来源:发表于2019-08-24 10:00 被阅读0次

    民国380、人民;参议院;总统国务员;法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

    10、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11、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12、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13、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14、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15、本章(指5~15条)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参议院:

    16、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17、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18、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19、参议院之职权如左:议决一切法律案;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承诺第34条、35条、40条事件;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受理人民之请愿;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可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可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80% 以上之出席,出席员75%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75%以上之出席,出席员66%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20.、参议院可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21、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有国务员要求,或出席的参议员…一半以上觉得需秘密开会,则可秘密开会)

    [if !supportLists]22、[endif]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23、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

    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22条办理。

    24、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25、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参议员在院内的发言及表决受到保护,法官不得将院内发言、表决当成违法证据)

    26、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现行犯:指正在预备犯罪或实行犯罪以及犯罪实施完毕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

    27、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28、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国会:全国性议会。

    “国会就是议会…其实和议会没有什么不同!只是权力范围和叫法不一样!一般来说总统共和制国家的议会叫国会!”网友cinnc说。

    Cinnc:没什么具体含义…可能是网友设用户名时,啪啪啪随便打上的。

    总统:

    [if !supportLists]29、[endif]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75%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66%以上者为当选。

    30、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31、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32、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33、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34、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国务:国家的事务。

    员:指团体组织中的人。

    国务员:官名。指国务总理与各部部长。民国初年置国务院,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由民国元年(1912年)3月12日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同年6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官制》进一步规定:国务总理为国务员首领。

    35、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gòu)和及缔结条约。

    媾:1、连合;结成婚姻。2、交好。3、雌雄交配。

    [if !supportLists]36、[endif]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37、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38、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39、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40、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41、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42、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国务员:

    43、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44、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45、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46、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国务员及其委派的人可出席参议院并发言)

    47、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

    法院:

    48、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49、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50、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51、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52、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附则:

    53、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54、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55、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66%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80%以上之出席,出席员75%以上之可决得增修之。

    56、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后,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府…为使各独立省份行动一致,11月12日,雷奋,沈恩孚(fú),姚桐豫及高尔等以江苏都督府代表和浙江都督府代表名义通电全国,催促各省派代表到上海商讨筹组临时政府事宜…

    请看下集《民国38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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