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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大屠杀遇难者人数是怎么来的!!!

关于南京大屠杀遇难者人数是怎么来的!!!

作者: 神霄灵噩 | 来源:发表于2021-12-19 02:28 被阅读0次

    关于上海震旦职业技术学院宋庚一老师一事,我不做表态,只写有据可查的历史证据。

    1. 这30万人是怎么统计的,谁统计的?
    2. 法理依据依据是什么?
    3. 有可靠性吗?

    逐一回答:
    1945年11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成立的南京法庭,通过对战犯审判,将他们列为三个等级,

    1946年2月中国南京国民政府军事法庭查证:日军集体大屠杀28案19万人零散屠杀858案15万人。日军在南京进行了长达6个星期的大屠杀,中国军民被枪杀和活埋者达30多万人。

    日军侵占南京期间强奸强迫乱伦案超过20000宗。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从1946年6月起至9月底全部完成,计有确实人证案件2784件,根据调查结果制成被害人伤亡统计表、侵华日军罪行各类统计表、可出庭作证被害人住址姓名表,撰写了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分别供远东法庭和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作为审讯日本战犯之证据。从调查罪行种类来看,其中枪杀1159件,用刺刀刺杀667件集体屠杀315件拉夫285件烧杀136件打死69件先刑后杀33件先奸后杀19件炸死19件强奸16件等。从受害者性别来看, 男性死伤及生死不明者计2292件女性死伤及生死不明者计478件性别不明者计14件。在个案调查方面,该委员会提供了较为典型的10名受害者的案例,除庄少德案同南京大屠杀没有关联外,其他9人如柏鸿恩、李秀英、殷有余等均为大屠杀受害者。


    1937年9月19日,日军第三舰队司令官长谷川清下令对南京等实行“无差别级”轰炸。

    1937年11月,日本陆军航空本部通过了《航空部队使用法》,其中第103条规定:“战略攻击的实施,属于破坏要地内包括政治、经济、产业等中枢机关,并且重要的是直接空袭市民,给国民造成极大恐怖,挫败其意志。”这是人类战争史上第一次明文规定可以在战争中直接以平民和居民街道为目标实施空袭,突破了战争伦理的底线。

    1937年12月12日谷寿夫(乙级战犯)率所部由中华门侵入南京,并伙同第16师团18师团114师团等制造了南京大屠杀,仅他一个战犯直接指挥和参与的集体屠杀达到了28起零散屠杀达到了858起仅在中华门附近零星屠杀就370多起占零星屠杀的43%

    1937年12月13日日军全线攻入南京,开始了为期40天的无差别屠杀

    12月15日(日军占领第3天):已放下武器的中国军警人员3000余人被集体解赴汉中门外用机枪密集扫射,多人当场遇难。负伤未死者亦与死者尸体同样遭受焚化。12月15日夜,押往鱼雷营的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9000余人被日军屠杀。又在宝塔桥一带屠杀3万余人。在中山北路防空壕附近枪杀200人。共计:42200余人

    12月16日(日军占领第4天):位于南京安全区内的华侨招待所中躲避的中国男女难民5000余人被日军集体押往中山码头,双手反绑,排列成行。日军用机枪射杀后,弃尸于长江以毁尸灭迹。5000多人中仅白增荣梁廷芳二人于中弹负伤后泅至对岸,得免于死。日军在四条巷屠杀400余人,在阴阳营屠杀100多人。共计:5500余人

    12月17日(日军占领第5天):中国平民3000余人被日军押至煤炭港下游江边集体射杀。在放生寺慈幼院避难的400余中国难民被集体射杀。共计:3400余人

    12月18日(日军占领的第6天)下关草鞋峡。日军将从南京城内逃出被拘囚于幕府山的中国难民男女老幼共57418人,除少数已被饿死或打死全部用铅丝捆扎,驱集到下关草鞋峡,用机枪密集扫射,对倒卧血泊中尚能呻吟挣扎者以乱刀砍戮。事后将所有尸骸浇以煤油焚化,以毁尸灭迹。此次屠杀仅有伍长德一人被焚未死,得以逃生。大方巷难民区内日军射杀4000余人。共计:61418余人

    1937年12月13日,《东京日日新闻》(即现在《每日新闻》)报道两名日本军官的“杀人竞赛”。日军第十六师团中岛部队两个少尉军官向井敏明野田毅在其长官鼓励下,彼此相约“杀人竞赛”,商定在占领南京时,谁先杀满100人为胜者。他们从句容杀到汤山,向井敏明杀了89人野田毅杀了78人,因皆未满100,“竞赛”继续进行。12月10日中午,两人在紫金山下相遇,彼此军刀已砍缺了口。野田谓杀了105人向井谓杀了106人。又因确定不了是谁先达到杀100人之数,决定这次比赛不分胜负,重新比赛谁杀满150名中国人这些暴行都一直在报纸上图文并茂连载,被称为“皇军的英雄”。日本投降后,这两个战犯终以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中人员“实为人类蟊贼,文明公敌”的罪名在南京执行枪决

    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于1946年4月29日到1948年10月12日,调查、核对、审理为时长达两年半。东京法庭对南京法庭做出的认定进行核实,也做出了一个认定,除去 抛江弃尸焚烧后死难者的数量仅平民和投降战俘屠杀的数量就超过20万

    至此这30万遇难者的数量是通过国际军事法庭认定后公布


    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军事法庭审判席成员(共11国)

    国家 法官 职务 备注
    澳大利亚 威廉·韦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 法官团主席 *
    加拿大 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前法官
    中国 梅汝璈律师 立法院立法委员 *
    法国 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 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
    印度 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 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 曾提出异议
    荷兰 贝尔特·罗林( Professor Bert R?ling) 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
    新西兰 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 新西兰军法处长 *
    菲律宾 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最高法院成员 律政司
    英国 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 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
    美国 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
    美国 密朗·C·克莱墨尔将军(Major-General Cramer) * 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苏联 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 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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