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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辩(二)

“三年之丧”辩(二)

作者: 陈建军 | 来源:发表于2024-06-18 08:59 被阅读0次

    ——《论语》学习之17·21-2

    【原文】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白话】宰我向孔子问到:“守孝三年,期限也太久了吧。君子三年不用礼,礼就会荒废掉;三年不用乐,乐就会散乱掉。旧谷已经吃完了,新谷已经收获了,钻燧取火也更改了好几次,守孝一年就可以了吧。”

    【思考之三】宰我“一年之丧”与孔子“三年之丧”的根本分歧在哪里?

    宰我作为言语科的首席代表,所以,他讲话我们要认真琢磨,注意他说话的方式。前面已经说过,他说“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君子三年不习礼乐,就会导致会礼坏乐崩,“礼坏乐崩”就是指社会秩序混乱,也指人文世界和政.治秩序混乱,这是三年丧礼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接着他又说“旧谷既没,新谷既升”,这“旧谷新谷”又是自然世界的运转规律,一个周期;“钻燧改火”则是人们的经济生活,也就是人类活动必须符合万物生存的天道规律。

    我们看,宰我的论点、论据和论证,既严谨又合理,说明守丧三年,对人类生存的社会和自然两个客观世界都造成了伤害!所以,“期可已矣”,一年就行了。

    《论语注疏》曰:“夫人之变迁,本依天道。一期之间,则旧谷已没,新谷已成。钻燧者又已改变出火之木。天道万物既已改新,则人情亦宜从旧,故丧礼但一期而除,亦可已矣。”皇《疏》说:宰我的意思是“人情之变,本依天道,天道一期,则万物莫不悉易。”天道一年万物都变易了,新谷替代了旧谷,钻木取火的木头也轮了一遍,所以“人情亦宜法之而夺也”。人情得效法天道自然的规律。所以守丧一年就可以了。

    可是冷静下来想一想,孔子为什么坚决反对呢?守丧三年本身就是为礼之事,又怎么说礼崩乐坏呢?我们再来看《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

    滕定公薨,......然友之邹问于孟子。孟子曰:“不亦善乎!亲丧,固所自尽也。曾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且志曰:‘丧祭从先祖。’曰:‘吾有所受之也。’”谓然友曰:“吾他日未尝学问,好驰马试剑。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尽于大事,子为我问孟子。”然友复之邹问孟子。孟子曰:“然,不可以他求者也。孔子曰:‘君薨,听于冢宰,歠粥,面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风,必偃。’是在世子。”然友反命。世子曰:“然,是诚在我。”五月居庐,未有命戒。百官族人可,谓曰知。及之葬,四方来观之。颜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悦

    于是滕文公就守丧五个月,没颁布任何命令。结果呢?“百官族人可谓曰知”,大小官员和族人都很称赞他,说他知礼。等到下葬的那一天,“四方来观之,颜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悦。”四面八方的人都来观看,对太子对丧礼都特别满意。

    “父兄百官”一开始是都不同意的,可太子这么做了他们又都高兴称赞!这就说明做对了!《孝经》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在上位的君子守丧守礼,必然会更好的推进民风民俗和社会的礼乐秩序。曾子说:“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诚挚谨慎地料理父母的后事,追怀纪念祖宗,这种行为就可以引导人民忠厚淳朴。

    【思考之四】“三年之丧”的历史演变?

    历史上,秦始皇首先以法令的形式强制人守丧,规定大臣和百姓一律为天子服丧三年。《晋书》说这是“制不称情”,是不合情理的。所以守丧三年不是规定别人做,而是自己发自内心的至诚去做。西汉初年,汉高祖曾下令“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但实行不久,汉文帝便意识到“其制不可久行”,便在遗诏中改变了这一制度,要求“出临三日,皆释服”;三年之丧变成36天。到哀帝时,又开始提倡三年之丧。到东汉光武帝刘秀,则在遗诏中说“丧葬制度务从约省”,可这一时期,三年之丧在社会上已经蔚然成风。《后汉书·韦彪传》记:“彪孝行纯至,义母卒(zu),哀毁三年,不出庐寝。出丧后,羸疾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三年之丧已深入民心。

    总体来说,汉朝的居丧礼对于贵族的规范是十分严格的。汉武帝时,贵族陈融、陈须兄弟因为在给母亲守丧时奸淫、争财,后来服罪自杀;常山王刘勃因在父服丧期间饮酒作乐,被削去爵位。甚至是已经继承了皇位的昌邑王刘贺,因为守丧期间宴饮作乐、与宫女淫乱。即位27天就被废去皇位。整个两汉时期,三年之丧是在王公贵族范围内施行,法律上并未强制居三年丧。两晋时期,三年丧期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但是对于违制的处罚大多不是出于法律、诏令,而是出于清议。南北朝时期,居三年丧入于刑律。隋唐时不仅居丧制度全面入律,而且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十恶不赦”罪。如《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军人可以“遭丧不服”;皇帝也可专门下诏,令臣下释服,称为“夺情起复”。还有的守丧期未满,但皇帝下旨让他回朝办公,这种人大都十分重要,无人能替代。如张居正、曾国藩

    【思考之五】“三年之丧”到底展现了什么?

    《四书解义》曰:“夫论父母罔极之恩,虽三年之丧犹未能遽尽其情,何况期年?宰我亦甚昧其本心之良矣。故孔子责之,并以教天下万世也。”

    我们对这个世界上对于我们恩德最大的人——父母——有怎样的真情实感?要不要守丧三年?这是自己的良心问题,无关乎外人。如果一个人,明明对父母的养育深情都缺乏最基本的感知,却还说三年守丧阻碍了社会的进步、耽误了时间,这算什么问题呢,只能是“女安则为之了”。在人生命的情感世界,孝悌亲情最为真挚强烈,这种情感能以客观世界的“新谷旧谷、钻燧取火”的标准加以衡量、限制吗?春秋时期代表人文世界的就是礼,而孔子将礼安放于内心的仁德之上。“人而不仁,如礼何?”儒家的态度:客观世界的一切,最终都要回归服务于每个人内在人格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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