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成本》
熊秉元,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在华人经济学界,他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熊秉元被公认为是经济学家中散文写得最好的一位,他的经济学散文著作广受好评,屡次获得台湾地区出版界最重要的奖项“金鼎奖”。
关于本书
这是熊秉元的代表作之一。作者用散文体书写,引用大量法律案例,来为普通读者介绍一个相对冷门的学科——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法律的根本目标是实现正义,但社会的整体资源是有限的,追求正义也不可能不计代价,而是必须考虑成本。特别在现代社会中,正义的内涵需要由经济学中的“效率”概念来填充。
核心内容
一、正义是一种工具性概念,它不是目的本身。人类社会需要靠“正义”来维持运作、创造价值,所以,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正义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
二、法律经济学里有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以及由此推出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
三、“生命无价”的立场,看起来是正义的,但是对于解决法律实践中的“定价”问题并没有什么帮助。
一、正义是一种工具性概念,它不是目的本身。人类社会需要靠“正义”来维持运作、创造价值,所以,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正义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
在原始社会中,面对严酷的自然环境,生存问题是最重要的。为了提高生存概率,人类选择用群居方式来共同抵御风险。如何恰当地处理群居生活必然出现的纠纷,对原始人类来说,首先并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性命攸关的生存问题。为了生存,以及生存所必须的和平共处,人类才逐渐发展出了“正义”的概念。同时,因为资源的极度匮乏,原始社会必须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最低限度的正义。
如果说,在原始社会里主导力量是大自然,正义的落脚点是生存问题;那么,进入以农牧业为主的传统社会后,主导力量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义的落脚点是契约精神。这时候,“正义”的内涵变得丰富,逐渐有了“效率”的考虑。书中举了英国的一桩著名官司,“帕拉丁起诉简”的案子来做具体说明。在这个案例中,租地农民简因为客观原因颗粒无收,法院却仍然判决其必须按契约规定缴纳地租,就是从执行社会契约的效率来考虑的。
进入现代工商业社会,经济活动成为主导社会的决定性力量。经济活动中所强调的“效率”,也自然而然地变成规范人际互动的最主要原则。换句话说,在现代社会中要确定什么是正义,需要从效率的角度来衡量。书中举了“台北市议会”的一个医疗补助法案来做具体说明。在这个案例中,看似追求公正的“排富条款”,由于需要过高的实施成本,反而损伤了普通人的利益,这种没有效率的“正义”是经不起推敲的。
二、法律经济学里有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以及由此推出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
“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是由当代法律经济学的领军人物,波斯纳法官提出的。这条原则很简单,就是在面对官司时,法官可以自问:怎么判,才能使社会里的财富越来越多?书中举了一起胶卷索赔案例来说明,冲印公司不小心弄丢了顾客送来的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才拍到的珍贵底片。按照“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应该判决冲印公司只需要按照业内公认的标准赔偿几卷胶卷,而不是重新拍一套这样的照片的昂贵费用。
这是因为,如果让顾客得到足额补偿,那么他就不会吸取教训,以后交印底片时仍然不会对一般底片和特殊底片差别处理。冲印公司为了避免损失,必须对所有底片采用更精细、成本更高的方法来处理,这必然要提高所有底片的冲洗费用,增加所有人的成本。相反,如果冲印公司仅仅赔偿几卷胶片的费用,以后顾客冲洗底片时,一定会对特殊底片进行特别交代。冲印公司可以对需要特殊处理的底片收取较高费用,同时对普通底片维持价格不变。显然这对交易双方都有好处,实现了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从“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出发,可以推出另一个原则,也就是“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意思是说,在一个责任事件当中,谁防范意外的成本最低,就值得由谁来防范意外。书中举了幼儿乘坐电梯意外事件和幼儿地铁坠落事件来说明,在这两起事件中,由于幼儿的监护人最清楚自己孩子的情形,能用最低的成本来防范意外。因此必须对意外事件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将责任简单推脱给电梯制造商或者地铁管理方。
三、“生命无价”的立场,看起来是正义的,但是对于解决法律实践中的“定价”问题并没有什么帮助
我们经常说,亲情无价,生命无价。可是在法律实践中,偏偏就需要对亲情甚至生命定价,该怎么处理呢?书中举了一个案例:存放骨灰坛的陵园发生火灾,上百个骨灰坛损毁,骨灰散落一地,分不出彼此。陵园管理方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对家属进行赔偿呢?
这时,需要把“亲情无价”之类的观念先放一边,看看与亲情无关的类似情况。洗衣店把顾客送洗的衣服给洗坏了,一般赔偿送洗价格的20倍。如果银行金库失窃,顾客租赁的保险箱被偷,无论顾客的实际损失是多少,银行只会赔偿保险箱租金的某一个倍数。按照同样的道理,陵园也是提供一种服务,当服务出了问题时,就可以以每年所收取的保管费为基准,斟酌适当的理赔倍数。这里,赔偿的基础在于“契约没有履行”,而不是抽象的“生命”或“亲情”。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同样无价的生命,当法律不得不为它们定价时,都不可避免存在差别待遇。比如,同样是在交通意外中丧生,坐汽车、火车和飞机的赔偿金额是不一样的。坐汽车所付的票价最低,事故时赔偿的金额也最低;坐飞机最昂贵,事故时赔偿的金额也最高。这其实与洗衣店和银行保险箱的例子一样,“服务契约”价格的高低决定了赔偿金额的大小。
因此,无论是生命或物质,本身并没有客观的价格,而是通过经济活动中的“服务契约”,直接或间接、明白或隐晦地被赋予了某种价格。采取生命无价的立场,除了满足心理上高尚尊崇的虚荣之外,对于解决问题无能为力。
金句
1. 在原始社会中,“正义”不是出于道德目的的奢侈品,而是出于生存目的的必需品。
2. 由于资源的极度匮乏,原始社会只能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最低限度的正义。
3. 衡量双方当事人有理无理,不应该从个别正义的角度着眼,而应该从社会整体效益的角度评估。
4. 在一个责任事件当中,谁防范意外的成本最低,就值得由谁来防范意外。
5. 采取生命无价的立场,除了满足心理上高尚尊崇的虚荣之外,对于解决问题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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