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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社发言(64)

悦读社发言(64)

作者: 冯雪松_4d76 | 来源:发表于2018-12-10 13:46 被阅读0次

    两种概念交叉带来的启示——《正义的成本》读后

    《正义的成本》的副标题是“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这本书的作者熊秉元,是台湾经济学家。在华人经济学界,他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

    在我们普通人的思维中,正义是一种道德原则,而成本是一种经济学概念,两个词几乎是风马牛不相及。当它俩被强行摁到一块儿,组成“正义的成本”这个概念时,给我们一种强烈的思维冲击。它迫使我们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个社会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公平正义时,需要斤斤计较地去考虑成本吗?为了维护正义的尊严,难道不应该是不计代价的吗?本书的主题,是为普通读者来介绍这门相对冷门的学科——法律经济学。作者讲述了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内涵,就是: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

    正义是一种工具性概念,它不是目的本身。人类社会需要靠正义来维持运作、创造价值,因此,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地域,正义的内涵是不同的。在传统社会里,正义的内涵已经渗入了效率的成分。这就要求法庭判案时,不仅需要考虑案件本身,还要考虑重复博弈和长远利益问题。而在现代社会中要确定什么是正义,则需要从效率的角度来衡量。人类社会需要靠正义来维持运作、创造价值,所以,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正义也有不同的内涵。

    法律经济学里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以及由此推出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是指,法官在判案时需要考虑怎么判,才能使社会里的财富越来越多?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是指,在一个责任事件当中,谁防范意外的成本最低,就值得由谁来防范意外。我们经常说,亲情无价,生命无价。可是在法律实践中,偏偏就需要对亲情甚至生命定价,该怎么处理呢?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同样无价的生命,当法律不得不为它们定价时,都不可避免存在差别待遇。比如,同样是在交通意外中丧生,坐汽车、火车和飞机的赔偿金额是不一样的。坐汽车所付的票价最低,事故时赔偿的金额也最低;坐飞机最昂贵,事故时赔偿的金额也最高。

    无论是生命或物质,本身并没有客观的价格,而是通过经济活动中的服务契约,直接或间接、明白或隐晦地被赋予了某种价格。采取生命无价的立场,除了满足心理上高尚尊崇的虚荣之外,对于解决问题无能为力。正义的生命无价,立场看上去正义,但是对于解决法律实践中的定价问题没有帮助。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正义有价。一方面,对正义的追求需要社会付出相应的资源,在资源约束条件下,只能实现有限正义;另一方面,在经济活动占主导的现代社会,经济效率成为衡量正义的重要依据。这其中经济与法律的微妙关系,或许是我们以往不常意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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