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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刑法(一)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累犯

你不知道的刑法(一)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累犯

作者: 罗伯特狗胜 | 来源:发表于2018-07-14 23:13 被阅读0次

            露露在本市的帝国KTV做点歌公主,凭着自己的姿色,混迹在男人堆里,倒也过得无忧无虑,日子很滋润。

            露露是家里的独生女,平日里被庞得很坏,初中毕业后就辍学了,干来干去,还是觉得在KTV工作既轻松又来钱快,还能认识许多社会大哥,这一干就是三年。 露露的工作属于昼伏夜出型的,白天睡大觉,晚上才开始夜生活。平时认识的人大多是来消遣的,免不了三教九流,各色人等。

            两个月前,二十三岁的露露认识了大鹏,大鹏属于不学无术的混子类型,今年二十岁。这个年纪的小年轻喜欢撩妹,撩来撩去,就跟露露认识了。露露架不住大鹏的死缠滥打,想着反正多个钱包和跑腿的,也就跟大鹏保持着暧昧的关系。其实在心底里,露露是看不上大鹏的,大鹏整天混日子,又没钱,跟那些财大气粗的老板是没法比的。

            “在干吗呢?”露露看了一眼大鹏发来的信息,也没理他,倒头又睡了。“在不在?”“到底在不在?说话呀。”大鹏接二连三的给露露发信息,露露也没回。“好想摸摸你的大白腿啊,亲爱的。”露露看了信息后有些火大,她被大鹏下流的言语激怒了。“你以为你是谁啊,你个臭瘪三,信不信我找人收拾你。”露露在电话里咆哮道。“你以为你是谁啊,你不就是个陪唱的,看把你能的。”大鹏也不甘示弱。露露接着说道:“有种你明天九点到江河公园,看我怎么收拾你,你个瘪三,X你妈的。”两个人年轻气盛,互不相让,算是反目成仇。说实话,这年头,年轻人还真不好惹。

            挂了电话,露露立刻找到了雷子,请他为自己出头,教训一下大鹏。雷子是本地有名的地痞,一年前刚因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雷子之所以有名,是因为他心狠手辣。据说当年镇上训练民兵,他用手榴弹把别人的脑袋开了瓢。别人害怕的正是雷子下手重,不计后果。

            第二天,大鹏约了自己的几个狐朋狗友来到了江河公园,想要好好吓唬一下露露,长长自己的威风。刚到公园,大鹏和他的伙计们就吓破了胆,对方呜压压的一大片,少说也有四五十人。为首的雷子、刚子、老鼠个个葫芦头,青龙纹身,身材壮硕。大鹏本是稚气未脱的小青年,哪见过这阵仗,差点吓尿了。

            还没来的及跑,他早被人从背后卡住了脖子,接着身上就挨了一脚,他本能的抡起胳膊乱打,却不知被谁一拳打在脸上,昏死过去了。跟大鹏一块来的王建、新明等人也早被人围殴的不同程度受伤。

            最终,大鹏被打至面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警方逮捕了雷子、老鼠、王健、新明等人,刚子在逃,露露、大鹏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如下:雷子因犯聚众斗殴罪且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老鼠因犯聚众斗殴罪但系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新明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建因犯聚众斗殴罪但有立功表现(协助抓捕同案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备注: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协助抓捕同案犯不能是仅提供线索,还必须亲自带领公安机关现场抓捕成功才算立功。

            非法拘禁罪: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3日

            争议:非法拘禁罪到底受不受24小时的限制,一般情况是要求24小时的。但在拘禁过程中采取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则不受此限制。 案例一:《高国华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第330号],第27-29页; 案例二:《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总第26辑[第179号],第27-32页 。

            聚众斗殴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关说明: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三)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对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我们常见的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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