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牛大力
这本书是我到目前为止读下来的最困难的一本书,首先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本身就十分复杂,其次吴寿彭先生的语言又时文时白,虽然读起来很悦耳,然而未必适合严密的逻辑思考,特别是在很多最为困难的地方,吴先生竟然突然用文言甚至赋一样的语言,更是加大了阅读的难度。但可喜的是,我还是读完了,花了两个多星期,虽然其中有很多地方还不懂。
记得两个多星期前第一次拿到这本书,下定决心要把它坚持读完,不论遇到什么困难,两个星期的日子里我几乎天天埋首在这一本书里,大概正常的课业都荒疏不少。仿佛在某个下午,我把头埋进了这本梳理,等我抬起头来时,已经过了半个月的,然而若是细想我读到了什么,又觉得自己乏善可陈,与其说我在考验自己的思考能力与阅读能力,毋宁说我在考验自己的毅力。
虽然读不懂的太多,我还是被其中亚里士多德精神博大的思想给震撼了,这绝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游戏。我一直觉得,整个世界摆在亚里士多德的面前,对他来说就是一个危险,一个迫在眉睫的危险,以至于他必须用全副的力量去解决这个危险。当我怀着崇敬读到最后吴寿彭的译后记时,读到亚里士多德的的著作在千百年间在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手中,以不同的文字辗转,最终才放出光芒,读到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的思想内外徘徊时,几乎要落泪。
如果有谁是和我一样的渣渣,或者是亚里士多德的初读者的话,我建议先读吴寿彭先生的译后记,在读本书的卷五。最重要的内容在第7、8、9卷,12卷以及13卷,我个人认为精读这几卷就够了。有条件的话读李真的译本应当比吴寿彭的译本要好。
下面是我对本书做的一个内容概要,有的地方参考了ROSS的英译本,有一章的概要用了江绪林老师做的概要,还有不少章节直接挪用了书后的章节分析,特别是十四卷,由于当时心情烦躁,十四卷一大半都直接挪用了章节分析:
卷一
1. 求知是人类的本性
技术家比经验家更聪明,在于它们知道理论,知其所以然,能教人
只是、理论产生于闲暇
2. 哲学不适用,但高于其他学科
哲学产生于对自然万物的惊异
3. 四因:本因、物因、动因、极因
初期哲学家各种元素说皆是研究物因
为了皆是生灭之所由起,就必须研究东营。主张多元素的人就会指某种元素为主动,某种元素为被动
但事物何以成其善美?阿那克萨戈拉等人就提出了努斯。这似乎解释了事物成其善美的原因,正是始其动变的原因。
4. Hesiod和巴门尼德引入“情欲”作为万物的原理
恩培多克勒引入“友”与“斗”作为引致动变的原因
留基伯(Leucippus)与德谟克利特引入“空”“实”
另有一些人认为元素中各原子形状、秩序、位置的差异导致了差异
但是诸着对于二因的研究止于此
5. 毕达哥拉斯学派特出“数”乃万物之原,为式因,也为物因,或以十类对成为万物原理(有限,无限;奇,偶;一,众;右,左;男,女;静,动;直,曲;明,暗;善,恶;正,斜)。
爱利亚学派:色诺芬尼——“一于神”,梅里苏(Melissus)——“一于物质”,巴门尼德——“一于定义”,在提到感官世界非一时,巴门尼德还提出了两因“热”与“冷”,“热”为“是”,“冷”为“非是”。
总结3、4、5章
6. 大致介绍了柏拉图的理念论以及它与赫拉克利特和毕达哥拉斯之间的渊源
亚氏认为柏拉图的理念论并不健全,并且只论及了本因与物因。
7. 诸家学说都没能悉明四因。
8. 主张宇宙唯一于物质的人遗弃了动因,也不问本因
主张一元素的弊端我没看太懂。。。
多元论者如恩培多克勒对四元素间的关系、转变也未说清楚
阿那克萨戈拉未说清楚“努斯”与“相似的微分”
毕达哥拉斯未说明动变、轻重、以及一切数之所以这样安排的原因和抽象数与物质世界数的不同
9. 对柏拉图学派的意式论做了一大堆批驳,这一章看的条例不够好,所以不总结了,但是非常重要。
10. 哲学旨在研究四因。
(这卷我认为第九章最重要,所以重新看的话,以第九章为重点)
卷二
1. 永恒事物的原理最真实,它们无所赖于别的事物以成其是,反而会被别的事物所赖
2. 世上必有第一原理,四因也不能有无尽数的种类(这里貌似出现了第一因的概念,并且论及了间体的系列或种类不能使无尽的,这是亚里士多德很顽固的一个想法啊)。特别地,若极因失去终点,那么人是在不自觉中抹掉了“善”性,世界也将失去理性,有理性的人总是符合于一个目的而后有所作为。本因若无限,本质就会被无限地定义。总的来说,若四因无限,则知识将成为不可能。
3. 不同知识学问的教授方法不同,因此人们须先已懂得这些方法。
卷三
1. 接着卷一,亚氏列举了哲学研究的十三个主题(问题):
一、 原因的探索属于一门或数门学术
二、 这门学术是只要研究本体的第一原理还是也要研究论理基础的其他原理
三、 如果这门学术专研本体,则所有的本体是否可由一门学术来总括,若不可,则各门之间的关系如何
四、 是否只有可感觉本体才算实际存在,还是另有其它?比如数和通式等等
五、 我们的研究是仅限于本体,还是要旁及本体的其它主要属性
六、 事物的原理与要素是科属还是部分?如果是科属,是否以统属逾广的科属为原理?
七、 是否有“由己”因果,这种因果有几种?综合实体以外是否另有事物?
八、 原理(原理究竟指什么?)在定义上和底层上其为数是否有定限?
九、 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间的原理是否相同,这些原理本身是否可灭坏
十、 元一与实是是否并无分别?(亚氏称这个为最难决最迷惑的问题)
十一、第一原理(ROSS的翻译是the principles,不知道吴寿彭为什么翻译为第一原理)是普遍性(universal)的,还是有类于(like)个别事物
十二、它们(the principles)是潜能还是实现,潜能与实现是什么含义
十三、数、线、点、面是否具有本体的含义?若有,它们是否结合于可感觉事物之中还是与之分离?
(ROSS的英译本提出的是十四个问题)
2. 问题一:许多事物并不全备四因。例如一个性善原理能否应用于不变事物?数学就无所谓善恶。若有几门学术,哪一门更高尚,是研究极因还是式因?
问题二:本体之学与实证之学是否属同一门学术,若不同,我们应当追求哪一门。凡实证之学都凭通则来求证,一切事物须归属于可证明的一个级别
问题三:不同类型的本体归于一门还是几门学术?哪一类属于哲学?它们的属性是否也分属一类学术?
问题五:是只研究本体还是也要研究属性?数理之学为这些属性提出证明
问题四:可感觉本体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本体存在?比如通式或间体。亚氏明显不认同通式或者间体的存在
3. 问题六:事物的要素和元素是基于其组成部分还是其科属。若以科属为原理,是最高科属还是最低品种?若是前者,即为实是与元一(BEING,UNITY),但unity即不可再分割,所以似乎品种又更近于元一。(亚氏应当不认为实是是一个科属,这怎么证明?)
4. 问题七:综合实体之外是否另有事物,若没有,那就只有感觉对象,所有事物都会灭坏,但这样一来就不会有创造,因为必须存在有一个原始的非创造物(非创造即永恒)。又因无知可以不经创造而存在,物质所由以成就本体者,即“怎是”,故“怎是”存在。综上,必另有事物,即“形状或通式”,但这样一来又有很多困难,比如综合实体如何并包物质与通式?
问题八:第一原理是种类为一还是数量为一(对此点尤为费解)?
问题九:可灭坏事物与不可灭坏事物原理相同还是不同。若相同,何以一者灭坏,一者不灭坏。Hesiod与恩培多克勒的解释都不够好。若不同,那么这两种原理本身灭坏还是不灭坏?若灭坏原理灭坏,在它之先必有一其它原理;若不灭坏,何以灭坏之物会灭坏?
问题十:实是与元一是否是事物的本体。若不是,则其它普遍者均非本体,若是,则一切事物将合于一。芝诺认为凡实是者都必有各个量向(长短、阔狭、深浅),那么这样一来,不可分物就不能存在。
5. 问题十三:数、点、线、面是否是本体。古代思想家认为实物是本体,而毕达哥拉斯与柏拉图以数为本体。再者,体较之于面,面较之于线应更逊于本体,因为后者并不依赖前者而独存,但这样一来,我们难以说清线与点是何种实体。若点线面是本体,也会有生灭方面的问题。
6. 问题十四:除了可感觉事物和间体,为何要设立通式?
问题十二:元素是潜在还是实现。(这里把第一原理等同于诸元素,第一原理究竟是什么?)
问题十一:第一原理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若是普遍的,就不是本体,若是个别的,将不可知,除非有其它原理先于这些个别性原理作为它们普遍的说明。
卷四
1. 这门学术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而其它学术都只是从实是上切下一段研究这一段的性质
2. 一切是者,都可以被归结到本体或与本体有关。有多少类本体,哲学就有多少分支,有第一义的哲学,也有相从的各义。研究是,也要研究一,因为是与一是不异的,还要研究各种对成,它们都能被化约为一与是,因此哲学也就要考察实是之所以为实是以及实是的诸质性。(此处回答了第三个问题)
3. 而一切学问应有某种通则,几何学家和算术家均不问这些通则的真假,而哲学家应当研究这些(尤指逻辑),研究三段论法,这其间最确实的原理是“同样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subject)”,即矛盾律。
4. 矛盾律是最确实的原理,但本身是不可证明的,只能通过反正。是与非是各有确定的含义,要限定各种名称的定义
1、 若有“两可”那么就是勾销了本体(怎是),一切属性都是偶然,事物就不能有所定义
2、 若相反的说明都成立,万物必将混一
3、 否认矛盾律就也须否认排中律
4、 对话将没有意义,等于什么都没说
5、 经验显示人们是有判断力的,是承认矛盾律的
5. 许多否定矛盾律的人,是因为对可感觉事物的观察而引起的。一个事物潜能中可能有两端,在现实中却只能有一端。许多哲学家将感受当做实是,而感觉使会变化的,不同人的感觉也不同,但我们是根据物体的形式来认识的,他们只见到了可感事物的一小部分,却要运用到全宇宙。亚氏认为必有全无动变性质的事物存在。并且感觉并不由于感觉自身,必有某种外于感觉者先感觉而存在,作为感觉的来源
6. 实证的起点原本不是另一个实证。如果全部都要求证明,把感觉当做真实(把一切现象都归为真实),那么一切都将会成为“关系”(relative),无一物能脱离人的意想而自行存立。人也将存在于他人思想中,最后世界上便没有能思想物。
7. 排中律也是必要的。相反的叙述之间也不能有间体。灰是白与黑的间体,但并不是非白与白的间体。否认排中律也会出现无穷的间体,比如甲与非甲间有一乙,则有可以引入丙,并为非乙、非非乙。亚氏又强调了定义的作用,以防诡辩和那些对每一事物都要求理由的人。
8. 总结。赫拉克利特所谓“一切皆真”,“一切尽伪”便是不可能的。前者便否定了后者,除非前者假定世上只有一者不真,即“一切尽伪”,那么将会引出无穷的假定。同理,“一切皆静”、“一切皆动”或“一切不永静或不永动”等等是不对的(首先,叙述者本人就在动变,其次一切皆动等同于一切皆假,而这时不可能的)。亚氏在这里提出了“不动的动者”的存在。
卷五
1. 原(beginning):所从来;所由成;所由以说明的第一点(原理);事物内在的基本部分;事物的缘由
2. 因(cause):物因、本因、动因、极因。亚氏还提出了“在作用”的原因与“能作用”的原因
3. 元素(element):内在的基本组成(不能拆分);单一而微小的物质;科属也可是一种元素
4. 本性(nature):生物的创造;生物的内在部分;自然物的根源;自然物的原始材料;自然事物的本质(形式+质料);一切怎是(essence)。总的来说,本性是自然万物的动变渊源。
5. 必需或必然(necessity或necessary):必要条件;阻碍或抑制自然脉动与要求的强迫行动或强迫力量;除了这样,别无他途;实证也是一种必须
6. 一(one):由于属性(accidental)而为一;由于本性而为一:1、延续的。2、底层相同或同一科属。3、“怎是”、定义相同;一还是数的起点,是各级可知事物的开端。亚氏还提到了所谓的“更富于一性”,比如自然延续者较之人工延续者更一,在所有的线中,圆是最一的,因为它是完全的。
7. 是:有属性之“是”与本性(绝对)之“是”,这人是文明的,就是属性之是。主要诸是的分类与范畴的分类相同,是与现是还可表明一个记载为真确,非是则表明是假的。另外还有潜在的是(当是)与完全实现的是(实是)。
8. 本体(substance):1、单纯物体(土水火等)及其组成物,如动物、鬼神及其部分。2、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原因。3、事物的范限与标记,如面之于体,如万物因数以成其范限。4、“怎是”、定义,essence。总的来说,有二义:(甲)处于最底层而不能以其它事物加以说明的。(乙)可分离独立的“这个”,并以指说各个科独立的形状或形式。
9. 同:从属性上说;从本性上说,这里与一的含义相同
异:一般讲来与同相反,不多整理了
似:大多数或较重要的属性相同,相共通
不似:反于相似。
10. 相反:contradictories,contrary,relative,privation
11. 限于,后于:1、在空间、时间上先于;较近于原动者,如小孩先于成人;在序列上先于
2、认识上的先于,定义上普遍为先于,感觉上个别为先于
3、属性的先于,如直先于线,平先于面,直先于平
4、由于本体或本性而有先后。有独立自在而先于;作为主题而先于;由于潜能或实现为先于。
12.潜能(能)(potency):1、动变之源(基本定义)。2、被动变之源。3、做好某工作的能力。4、由于某些品德而不受动或不变化
无能:能的阙失。不可能的反面必真,可能反面未必假。
13. 量:可区分的部分,而每一部分在本性上格式一些个体。有些事物因本性而为量,有些因属性,如文明与白,即由于具有该属性的事物本身有量而有量性。
14. 质(quality):1、本体的差异(本义),指不再动变中的事物。2、列数的素质,可从属于上一点。3、在动变中所起的质变与动变差异。4、善与恶,可从属于上一条。
15. 关系(relative):1、数关系(定或未定的),如超过,如倍半。2、主动与被动者。3、计量与可计量,认识与可认识的事物等,后者并不同前者而存在。
16. 完全(complete):1、除此以外,再也找不到它的部分。2、它的优越(或坏)没有课被超过的。3、事物之已臻至善者,达到它的目的即是完全。
17. 限(limit):1、事物之末点。2、占有空间量度各物的外形。3、事物的终极。4、事物的本体及怎是(此乃认识的定限)。
18. 由何(that in vvirtue of which):1、每一事物的通式或本体。2、由以找到物性所在的近层,如颜色由表面上找到。3、类似于原因。4、应用于位置
由己(in virtue of itself)
19. 安排(disposition)
20. 存(having)
21. 秉赋(affection):1、一些quality。2、变改的实现。3、有害的变改与活动。4、不幸的遭遇。
22. 阙失(褫夺)(privation):1、原应有的属性,它却没有。2、其本身或科属皆有,它没有。3、强有力夺取。
23. 有(持有)(have OR hold):1、自己处理一物。2、事物能接受并持存者。3、能容纳者。4、承受、支撑。
24. 从所来(to come from something)。
25. 部分(part).
26. 全(a whole)。
27. 剪裁(mutilate):量性的事物不能说剪裁(why?),凡剪裁必留下怎是,并且剪去的部分不再生。
28. 科属(race or genus):1、同类的生殖延续。2、同类事物动变之作始者。3、差异或质别所从产生的底层(因此也将属作为物质)
于属有别(other in genus)
29. 假(the false):1.假的事物,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其边计量(这两种东西不能拼合在一起),一个梦(实不存在)。2、假记录。3、作假之人。
30. 属性(accident):1、偶然地附隶于某些事物(在这里,亚氏认为人为植树而挖土,寻得窖金,这种偶然对于人也是一种“属性”)。2、凡处于事物自身而并非事物之怎是者(如三角形内角和等于两直角)。
卷六
1. 一切思想分为三种:实用、制造与理论。理论为高。理论中又有三种:数学、物理与神学。除神学以外的学术,皆不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者,只把“怎是”作为假设为不证自明的常识,并以之为起点。数学研究某些不动变的事物,但不知其是否可脱离物质。物学研究动变而在物质之中者。灵魂也是物学研究之中的,盖灵魂在某种意义上不能脱离物质。而第一学术研究既独立又不动变的事物。“假如自然所成各物以外别无本体,则自然科学(物学)将是第一学术;然而世间若有一个不动变本体,则这一门必然优先,而成为第一哲学……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包括其怎是以及作为实是而具有的诸性质者,便将属之于这一门学术”。
2. 实是(being)有属性偶然之是;真(true)之是;各范畴以及潜在之是与实现之是。关于偶然属性(不经常,不大多数),亚氏强调没有任何学术会研究偶然。亚氏在这里支持柏拉图,批驳诡辩派总是纠缠与属性,而属性是切近于“无是”的。若坚称世上无偶然之事,那么一切将尽成必然。
3. 继续论述偶然事物之存在。若一事为必然,则其必由另一事所决定,层层追溯,一切追溯将迄于某一未定事件而终止,这未定事件就是偶然的基点。
4. “真”为实是的支族,并非“基本实是”。“真假”应以“组合与析离”为断,凡主题与其云谓相合则予以肯定。“但凭组合与析离所成的真假既只在思想而不在事物,因为思想可以将主题取去,依照这样的意义,真与假已是原事物以外的另一类“是非”,那么属性之“是”与真假之“是”均毋庸置论了”。(吴寿彭:真假之为是非则为理知或判断上的或确或误)
卷七
1. 在“being”的诸义中,“what”是其基本命意,指示着事物之本体。其它诸如“好”“坐着”“行”等词语无一能脱离本体而单独存在,正是由于本体这一范畴之为是,其它范畴才得以为是。本体在定义、认识序次和时间上均为第一者。“何谓本体”,古往今来的人们都有不同看法。(亚氏这里主要是从句法开始分析的)。
2. 人们于本体分无定论。一般人以实物为本体,或以实物之外限(面线点单位)为本体。柏拉图认为通式、数理对象、可感觉事物皆为本体。Xenocrates派认为通式与数本性相同,它物皆由此衍生。是故要探讨本体的性质。
3. 本体有四主要对象:怎是、普遍、科属、底层(substratum)。所谓底层,就是其他一切事物皆为之云谓,而它自己则不为其它事物的云谓,作为事物的原始底层,这就被认为是最真切的本体。可能是形式、物质或两者之结合。似乎是物质,因为一切都剥除了以后就只剩下物质。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本体主要地是具有独立性与个别性。所谓本体,与其认之为物质,毋宁是通式与通式和物质的组合,而通式与物质的组合是可以暂予搁置的,它的本性分明后于通式,于是我们又必须考察通式,这是最迷惑的。
4. 在决定本体的四项中有“怎是”,本性就是在谈“怎是”。怎是属于“由己”,即由于你自己而成为你。但这并未说明白,只是用了原来的名词而已。但当一个主题附加了另一个属性时(比如白人),这复合词就不再确切地是原来的个体。只有那些事物其说明可以成为一个定义的,方得有其怎是,而定义必须对一个事物于基本上有所说明才可以。对于怎是,其初级愿义总得隶属于本体,其次级命意则属于其它范畴,如一个质或一个量。亚氏强调了定义与怎是均在基本上以单纯含义隶属于本体。
5. 由主题与属性组成的复合词,不能加以界说,除非属于定义或怎是的别义。本义只属于本体。(例:因为要说明凹鼻,无法离开鼻来说明凹鼻,互相纠缠,说不清。)
6. 属性复词上,事物与其怎是一般认为是相异的。而另一方面,善必与善的怎是是合一,美合于美的怎是;凡一切由己事物,基本上自足于己,无所依赖于其它事物者,都该如是。并且,若意式存在,底层便不会是本体,因为意式必须是本体而它不涵有底层,意式若包含底层,它们就会因参加于个别事物而存在于个别事物之中。
7. 创生所成就的事物可在任一范畴中见到,有自然所成,技术所成,自发生成。对于自然事物来说,万物所凭以创造之自然本性同于通式,创造之前先有物质在,物质是先在事物,在制造过程中改变的不是物质,而是原秩序或形式。
8. 制造既非制作物质,也非通式,而是一个综合实体。例如:我们由同料与球形来制成“这个”;我们将形式赋予这个特殊物质,其结果为一个铜球。形式先不独立存在,形式之创造作用寄托于同种个体。
9. 自发创造:自然事物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为生产。
一个综合实体,其物质与形式必须先在(如铜块在成为铜球以前也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对于质量(quality and quantity)只要先有所潜在就够了。一动物之产生必须先有另一动物,但质量则不须先有另一质量。
10. 这一章的概要我借用了江绪林老师的概要又添加了一部分:
江绪林:本章询问定义和公式中的部分与整体问题,这也是涉及到本体。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灵魂先于动物这一综合实体,因为灵魂这一本体不分解;“但在另一意义上灵魂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开整个动物而存在。”【162】这里,亚氏说“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做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162】这里,亚氏是在否定科属为本体。只有形式的各部分才是公式的各部分。“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知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163】
另外,在阐述灵魂对于综合实体之先后时可以参考: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
11. 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物质部分并不存在于本体的公式中。人有灵魂为公式,在于灵魂是原始本体(无物质为底层的本体),但又物质本性的事物的怎是与其自身就并不相同。
不能认为人可以脱离骨肉而存在,和圆可以脱离铜一样,专以通式论事物,摒除物质是无意义的。
12. 本章叙述分类法的定义,定义中包含着基本科属及其差异。次第附加,不断细分诸差异,就是形式与本体。最后以终极差异包括逐级差异
13. 普遍性事物不是真正的本体。因为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普遍性只能只是such,不能只是this。又,本体不能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均非组合,则本体不能有任何公式,于是本体就无定义,则任何事物皆无定义,这是一个困难之处。
14. 一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后果已经明了了。以意式为独立本体而又以意式为可由其它意式组合而成是荒谬的——以动物为例(动物的通式与两脚的通式与人的通式与多足的通式的关系)。
15. 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可以称是,也可以成为不是,故其既无定义也无证明。意式也不能界说,因为界说必用类似,可以指称许多其它事物。同样,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像日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加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如太阳旋绕于地球,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这一点有疑问,如果说太阳发热呢?)
16. 感觉事物的各部分是潜在的(比如动物的各个部分,分离之后便不能如之前独立自存,并且成一个整体);元一与实是用法相似,但并不是本体,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有无感觉本体,不灭坏本体,如星辰,但并非独存的意式。所以,普遍性名词均非本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17. 从另一起点来研究本体,由于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所以可以问“怎么”(why),而由于形势,故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如是的b(希腊字母不会打)与a能形成音节(ba不同于简单的b+a)。
卷八
1. 亚氏先总结了卷七的内容,这一段对梳理卷七的内容应当很重要。一般公认的本体是自然本体(火地水气等)、动植物各部分。有些学派认为通式或数学对象,或怎是与底层为本体。也有人认为普遍性与科属更加使本体,从而又联系到意式。上卷已说了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还剩意式和数理对象。
回到可感觉本体,本体有三义,一义为物质(潜在地是“这个”),二义为公式或形状,三义为二者之符合。
而物质显然是本体
2. 物质是潜在本体,形式是实现本体。事物的实是既得之于基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
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可感觉本体可以这样分析,一为物质,二为形式或实现,三为两项的结合。
3. 形式本体与组合本体之别。形式本体是永恒的,或者可生灭,而未参加生灭的过程(没有什么能够单独制造形式,都是制造形式与质料的复合体)。安蒂瑞尼学派认为“什么”是不能定义的,只能说明它像什么。
最后,用本体与数作了对比。
4. 物质本体有其共同的原始物质和不同的切身物质。并且,即便物质只有一种,如动因有异就可产生不同事物,有些事物的形式与物质是有关的。有四因,人们可以据此研究事物,但是对于永恒本体,就应作别论,比如月球,它们也许没有物质,也许有不同于地球上的物质。又分析了月食与睡眠这一类非本体的事物。
5. 而有些事物诸如点,以及形式的存在不同于物质。并不是一切事物都具有物质,只有那些生成而互变的事物具有物质。又分析了物质在对反演变中的作用。
6. 定义如何能合一?如铜圆的定义为“x”,则铜与圆合一的原因是什么?若以一项为物质另一项为形式,其一为潜在,另一为实现,则疑难就消释了。其一潜在地是一,另一实现地是一,动因使潜在成为现实。但事物之既无可理知物质,也无可感觉物质者,自身原就是某种元一与某种存在,——有如个别本体,如质或量(这一点有些费解)。至于一切非物质事物则原都是全称元一。
卷九
1. 谈潜能。潜能最严格的解释总指某些动变渊源。一,受作用的被动潜能;二,不因别事物的作用(或将自己当作别一事物)而变坏以致毁灭的动变渊源。有主动与被动的动变潜能,与潜能相对反的是阙失或无能。
2. 相应于有灵魂之物和无灵魂之物,有有理知潜能与无理知潜能,而只有有理知潜能能起相对反的作用,如热只作热,而医疗技术就也可以致病。
3. 反驳了麦加拉学派认为实物只有发生作用才成为“能”。这是混淆了潜能与实现,使一切动变均不可能。
又区分了“actuality”和“complete actuality”的区别,前者被认为是“movement”,处在movement中的事物会变得实际存在。
4. 凡是可能的就不包含不可能因素,若当A是真实时,B亦必真实,则当A是可能的,B亦必可能。
5. 得于实习与理知的潜能,必经时常操练。理知潜能在面临抉择时,意志和愿望是决定因素(desire or will),但亚氏似乎认为意愿总会选取适合其潜能的方式。当境况都适合时,恰能就必实现。
6. 对比了潜能与实现。实现存在的含义也不同,有些偏向于“动变”,有些则类似本体与某种物质。
“无限”与“空”只在潜能上存在,并不能实现为独立存在。
活动有一个过程,如消脂与消脂成功
实现:如看与看到,恰是同时
7. 制造物或自然物,当其外因或内因均已齐备,又无外因阻挠,这就实现。
吴寿彭的注释:亚里士多德指陈了两类次要云谓:1.由主题的物质(如“木制的”一类)所得之云谓。2.由主题的属性(如文明的一类)所得之云谓。两者都不是主要云谓(都不是事物之所由成其怎是者)。他又同时指陈了两类底层:1.物质(如土)为形式之底层,2.完全个体(如人)为属性之底层。
8. 本性是动变原理,也是与潜能同科属的。
实现在公式上先于,因在认识潜能前必先已认识实现的公式
实现在时间上可先可后。由于那些潜能均由已实现的事物产生,故先于。
实现在本体上先于,因为实现就是目的,事物获得潜能就是为了达到目的。产品形式、本体、功用都可是实现,若无产品,则实现归之于主动者。一个实现在时间上为另一实现为先,则可追溯至用在的原动者之实现。
可灭坏事物的潜能都包含相对反因素,而永在事物与必然事物(基本事物)均非潜在。后者若没有,则世上一切都没有。对于永恒运动者来说,运动处于实现而非潜在。
9. 好的实现比好的潜能更好,而坏的实现比坏的潜能更坏。
论证了原始与永在诸事物是没有恶、没有缺点的。(why?)
又以几何辅助线的例子说明了实现先于潜在。
10. 是非三类:一、各范畴之是非,二、潜在与实现,三、真与假——组合事物之是非在于理智判断的真假;非组合事物之是非问题则在感觉认识。
卷十
1. 元一的四义:一、自然延续者。二、整体。三、在数上不可区分之个别。四、在形式上不可区分之普遍。
一之要以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成为一个“这个”,可在空间、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特为重要的是,一是量上以及各计度的起点。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是通性而想通的,知识与视觉可看作事物之计量,普罗泰格拉的名言就在说这点。
一的不可区分又有两类,一为绝对是一,一为当做是一。
2. 元一不是本体,和“是”一样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另一方面,一也不是科属,正如实是与本体一样。此外,还有个别的一,如在音乐中,“四分之一音程”就为一,这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在诸本体上就是“一本体”。元一与实是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之中。(这一点貌似被陈康用来解释巴曼尼得斯篇。)
3. 一与多。单与众。一又对应相同、相似、相等,众又对应相别、不似、不等。同之三义,相似四义,别之三义,异之二义。
别与同均要谓述现存事物,不相同可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
4. 最大差异为“对反性”(是否应当翻译为相对性?),包含两极,无其他能超越之。每一事物只能有一物为之堆成。
相对三义。
只有完全阙失可与其正面状态配为基本堆成,其他对成则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对反含有:相反、阙失、相对、相关。相反无间体,相对则可以有间体,阙失又是可容有间体,有些例子中有这种现象,有些无折中。
5. “抑或”(whether)只能用在有关对反的问题中。
等的对反是不等,可这样一来,等就同时与较大或较小相对,显然荒谬。等更像某种间体,相对者不能使间体。
还有某些东西,既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间体(如鞋与手)。
6. 一与多之对成。但多的相反是少,亚氏认为少属于众(少是众的不足)。多与一在数的方面才相对。在计量上,一为计量,多为被计量之物,两者是相关的关系。因此,“众”在某些方面不与“少”或者“一”对成,但在可不可区分上,两者对成。
7. 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二)站在对成之间,(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
8. 品种之别不在物质差异而在形式差异,而科属可看作物质底层。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差异必须是对反。
诸对成隶于同一科属,对成即是完全差异。
9. 有些对反使品种有异,有些则不能使(如男女)
盖因品种之别不再物质差异而在形式差异。
亚氏似乎认为男女只是物质不同。
10. 可灭坏事物与不可灭坏事物相对,异于级类(kind)比形式之异更重大。可灭坏与不可灭坏均属必然禀赋。
而在意式论者那里,必将有一可灭坏人,和一不可灭坏人,那是不可能的。
卷十一
1. 概述卷三2、3章,重述了哲学上的诸主要问题。
数理对象是否在通式与可感事物之间?
一与是不是科属与原理,在于一与是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而科属仅云谓于事物之所同(没看懂)。
2. 概述卷三4、5、6章。
究竟有无永恒常在的独立实是?若没有,宇宙何以确立其秩序?
最不能变的诸原理要:1.若不能指明为你一个个体,如何能独立存在?
2.若如此,则一切事物悉成本体
3.若元一是本体,2以后的数何以成本体?
若本体是一特殊而非一普遍,那么第一原理是否是本体之学?
3. 概述卷四1、2章。数学。
物学:事物之属变动者。
辩证法/诡辩术:事物不以自身为是而以其属性之所以为是者
哲学: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包括实是,就实是而论的诸属性与所涵的诸对反。因其从各个方面都显现了实是,而每一对反又均归同一门学术。
4. 概述卷四3、4章。数学、物学为哲学之分支,哲学也涉及属性和动变原理,但只是因为在属性与动变上另有为之底层者存在。
5. 概述卷四3、4章。主要为矛盾律辩护。矛盾律是基本之原则,不能证明。否认矛盾律是完全破坏合理语法的。
6. 概述卷四5、6章。批评各家之违反矛盾律。部分由于自然哲学家的教义,部分由于世俗寻常之见。批驳了普罗泰格拉“人是万物的尺度”与赫拉克利特“万物皆在流变中”的说法,诸天体就保持常态,并且事物常常与量(quantity)上变坏,而不于质(quality)上变化。阿那克萨戈拉“物各相混”也不正确,讨论的双方必须要认可某些事物而不求解释。
7. 概述卷六1章。第一哲学优于一切学术。其它各学术所得的“怎是”(what)或出于感觉,或出于假说。
8. 概述卷六2、3、4章。属性(偶然)之是不像本性之是那样具有原因与原理,亦不可以作为学术研究对象。
真实之是依于思想(理智)的结合,也是思想的一个演变(因此我们所探索的原理就不在实是之本义而为实是外在的客观义理)。
概述物学卷二5、6章。偶然出于机遇,机遇幽隐,非人智所能算,是无原因的原因。但偶然原因之先必有一自然原因,因为本然事物必先于偶然事物。
9. 概述物学卷三1、2、3章。动变出于潜能与实现之间。动变是事物作为潜在事物而进入完全实现。吴寿彭:可建筑事物之为可建筑物限于实现过程中。(实现过程之前,可不可以作为可建筑物?)
10. 概述物学卷三4、5、7章。不存在无限本体,否则其动静都会产生问题。只在运动激励与时间上因某些相关而可称无限。
11. 概述物学卷五1章。分析了变化与运动,照吴寿彭说,本体之变只是变化,而其它范畴之变才是运动。负入于正是生成,正入于负是灭坏,正入于正才是运动(比如穷人变为富人),本体之变则非运动,因为本体没有与它相对者。
12. 概述物学卷五2章。所举七范畴中,“本体”与“关系”不论运动,“主动”与“被动”范畴不能有动变的动变,故运动只归于“质”、“量”、“处”三 范畴。
运动的运动或变化的变化是没有的——第一论证,第二论证,第三论证,第四论证。
概述物学卷五,第3章。若干词义:“共处”,“分离”,“对处”,“接触”, “间在”,“串联”,“贴切”,“延续”。
卷十二
1. 除本体而外,其它个范畴均不能独立存在
本体有三类:永恒可感本体,可灭坏可感本体,不动变非感觉本体。有人认为第三类是通式或数理对象。
动变由对成,而并非能由任何相非的事物进行(声音非白,但声音不能变白)
2. 变化有私累:本体之变(生灭);质变(改换 alteration);量变(增减);处变(运动)。变化三原因或原理:通式;通式相应的阙失;物质。
3. 切身物质与通式均非不创生。创生出于1.技术。2.自然。3.机遇。4.自发。本体三类:物质;形式;综合个体。形式能否离综合事物而存在(比如灵魂中的理性部分)。
在解释原因上来看,假设意式的存在是没有必要的。
4. 不同事物各有不同原因。
但比拟而论,一切事物之原理或原因为类相同,或四(形式,阙失,物质,动因)或三(形式与动因合一)——动因有近有远,远因即万物总因——动因有内有外,自然产物出于外因,思想产物不出于外因。
此外还得有一最初的事物为一切事物动变之始因。
5. 实现与潜能为一切事物共有之原理,但在应用时实例各异。——一切事物之原理可以相喻而各自为别(人类之形式、物质与动因皆同,而尔我各别;世间所问询者为各别个人,非“普遍人”)。——所可通解者:(一)物质、形式、阙失和动因为一切事物所共有,在这个意义上可称原因相同或可想比拟;(二)本体之诸原因为一切事物之诸原因,在这个意义上可称原因相同;(三)最初的完全实现也可以称作是一切事物的总因。
6. 运动与时间是常在的,故必有一永恒不懂变的本体。意式是不够的,因为它未说明有什么制动之能力。而只有潜能也不够,因为那样的话,万物就不必有,永恒运动也不能存在。所以必须有这样一个原理,其要义即实现,又,这些本体必无物质。
亚氏批判了hesiod以混沌为先天。阿那克萨戈拉的理性就类似于永恒的实现。一切事物活动的来源必由己或由他,由此推到“第一因”。
7. 于是必有某些常动不息的事物,其动程为圆形(只有圆运动为延续不息),故第一天是永恒的(最远的一重天,恒星天,宇宙之昼夜旋转)。又必有致动者,故又有某些永恒的不动的动者,其为本体亦为实现。欲望和理性之作用也是这样的方式,致动而不动。欲望求表面的善,而理知求真善,而理知又为起点,故先于欲望(why?)。在理知对象的系列中,本体为首,本体中,单纯而实现者又为首。故位在最先者常是最好的。至于极因,极因于其所喜爱产生动变,其它一切事物则依所动变而行其动变。空间运动为动变之第一类,圆运动为空间运动之第一级;第一主动者引致第一级运动。这里,原动者必需存在;既然其存在为必须,则其实是之本旨也必善。
这第一原理(本源),是一种有如我们享有的最好的生命,但我们只短暂地享有它(因为它永远处于这种状态,而我们不能。它的实现就是愉悦)。思想(vous)思考它自身,思想与思想对象是相同的。思想的现实就是生命,神就是那种现实,生命和连续的寿命都属于神。故有一本体是永恒的、不动的、独立的,没有大小,没有部分,不可分。(因为它经无尽时间创造运动,而一切有限事物均不能有无限能力。每一量度或为有限或为无限,而无限量度并无实际存在,有不能有有限量度,故不可能有量度)。
8. 这样的本体有多少个?第一主动本体而外,另有与诸星体动轨等数之致动本体——凭欧多克索与加里浦之计算而加以损益,其数或55或47。第一天之运动出于神,即原动者之喜爱。但其它致动者与此关系如何,亚氏并未详言。并且,亚氏认为,所有运动的终极目的将必由经行天穹的诸神物(星辰)之一为之表现。但矛盾的是,亚氏又说原动者为数只一,定义也只以,故世上只有一个宇宙。亚氏又说,如果人们把神话中的附会去处,就会发现原始本体为诸神。
9. 若以理性为至善,理性(神心)就只能致想于神圣的自身,而思想就成为思想于思想的一种思想。于是,这里在非实物事例上,思想不异于思想活动,思想便合一与思想对象。人心因思想对象之纷歧,思想不能常净而全善,神心以量神圣事物(即神本身)为思想对象,故常净而不失其至善。
10. 善在宇宙间,独立于万物之上,为万物做安排。
又说了各家哲学之疑难。
凡属原始性(第一)事物均无对成,因为一切对成均具有物质,而物质所存仅为潜在。苟做对成,它就可能成为“非是”,或者,至少,其实现活动后于其潜能。
卷十三
1. 明晰了本卷的大致思路:1.数理对象是否存在以及如何存在。2.对意式作一般的讨论。3.现存事物的诸本体与原理是否为数与意式。
2. 梳理对象不能独立存在于可感觉事物之中或之外。
论证一:两个实体不可能占一个空间;可感觉实是不可区分,故数理对象不可能在可感事物之中(否则体要分成面,面要分成线)。
论证二:数、面线点重合发展不合实际(举例来说,可感觉立体、点线面之外有无感觉者,按同样论点,自由存在的面又先于那固定了的诸立体。数理立体身上的面线与此立体同在,而在这些先天面线之外,又有另一套先于它们的面线。在此套之外,又有先于它们的线点,又有更先的点,到此才算为止)。
论证三:这样一来,天文对象与几何对象一样,也将有抽象实是独立存在,这是不合理的。
论证四:这样将在意式与间体之外另有一套中间本体。并且,未完成的空间量度在本体上后于空间量度,故不能独存。
论证五:数理量度之众多性不能统一。(干嘛要统一?)
论证六:立体可以成实,抽象的点线面则不能成实。
论证七:先于定义者,未必先于本体。在本体上为先于者,应在分离之后,更具独立存在的能力。
故它们全无存在,或在某种特殊意义上存在,总之不是“全称存在”(in a full sense)
3. 数学各门分别研究各具有某些特质之数理对象——数理对象在实现上不能独立存在,在思想上可以姑为分离。
数学亦尝涉及美学。
4. 意式论之来历。论及了苏格拉底的两大贡献:归纳思辨与普遍定义,这是一切学术的基础,但苏格拉底并未要让定义与事物相分离。
意式论可导致:否定(非是)也有通式;已灭坏事物也有通式;第三人论证;绝对二与一般相关数二(未定之二)的矛盾;意式与参与意式的个别事物必有共通性质,否则就只是名字相同;意式与科属是否相同?(最后一点没看懂)
5. 通式对可感觉事物不起作用,对认识也无帮助(因其不是这些事物的本体),也不是原因(未论证),无论有无通式,世上的事物总会出现;并且“两脚”与“人”都是人的通式;通式也是自身的模型,又是蓝本又是抄本;有些无通式的东西也生成了。(如一幢房屋和一个指环)
6. 试以数为本体而证验其理论方式:(甲)一切数内诸单位均不可相通(意式之数);(乙)均可相通(数学之数);(丙)一部分可相通,一部分不相通;或(丁)三类数系并存而互不相通。
列举柏拉图、斯泮雪浦、毕达哥拉斯、某些柏拉图学派、齐诺克拉底各家所持之数观念。
7. 批评柏拉图之“数”观念:(一)如一切单位均可相通,这只能有算术数,意式数不能成立。(二)如为不可相通则算术数与意式数均不能成立。——数不能照柏拉图学派所主张的方式为之创制;这必须由诸“一”的连续加法制数。(三)如同一数内诸单位可相通,而各数间诸单位则互不可相通,结果亦属荒谬——以10,以4,以2、3为例——综结,诸单位应无种类之别。
(这里着重反驳了意式不可能是数,否则意式生成有先后,并且所有通式都将成为一个通式的诸部分。这章没完全看懂,每次涉及到数都觉得相当怪异)
8. 单位怎能于质与量致其差异?
批评斯泮雪浦——批评齐诺克拉底。
毕达哥拉斯学派之传统观念亦有其困惑之处。
故数非独立实是——若为独立存在之数,(一)试问各单位如何由未定之两衍生,(二)试问此数为无限抑有限:(甲)无限非实是;(乙)若为有限,其限何在?以十为限是荒谬的。
关于单位性质之诸疑难。(这章与先前颇多重复)
9. 以“大与小“诸品种为物质原理创制几何对象之诸困难。
意式论之一般困难[旁涉]。
以相似于“单与众”的原理创制几何对象,其困难相同。
以“单与众”制数同样不合适。众为有限抑无限?
点如何创制?
综结对于数论之批评。
关于意式论之批评——苏格拉底之定义普遍不离个别,意式论者则使之分离而独立。(其症结在于它们“既成为普遍而又还是个别”)
10. 本体的第一原理为个别性抑普遍性?答案:潜能不离实现,普遍不离个别。
(这一卷我读得很吃力,尤其是数论一部分,完全无法理解古希腊人怎么会有这样的想法,我完全被这种“不自然”的思考方式震惊了)
卷十四
1. 各家应用对反为第一原理;但诸对反不能作为第一原理。
柏拉图学派应用“元一与众多”对反之诸品种为第一原理,颇为混淆。
“元一”或“单位”为一计量而涵存有底层事物,不是一个本体;与此相似,“不等”和“大与小”,由量性而入于关系范畴者,也不是一个本体。
2. 永恒本体不能由要素组成。由要素组成则合形式与质料,有物质则不能永恒
柏拉图学派以“虚假”论“其是”,以“非是”符“众多”,其目的在解释实是之为本体,何以由一〈单〉而成多〈众〉。
但他们于实是范畴与量范畴间的疑难始终未能交代清楚。——“非是”作潜在论方可成为物质要素。
批评数论:数何必独立存在?
3. 继续批评毕达哥拉斯学派以数为独立实是之理论。
点线面亦不能为独立本体。
斯泮雪浦的理论于实是土不能贯通——齐诺克拉底的理论无以解释可感觉宇宙。
柏拉图并未说明算术数的独立存在。——如数为永恒事物,便不应为之设立创造过程。
4. 关于善。假如基本而永恒的,最为自足的事物竟然并不主要地富有“善”这样最自足自持的素质,这正该诧异了。事物之自足而不灭坏这,除由于其本性之善而外,实在找不到其它缘由。所以,说善是第一原理,必不错。但若把善与一或数结合起来,就会产生许多荒谬的结果。
柏拉图体系(这里大概是指柏拉图去世之后阿卡德米学院里的主流思想)的四个基本错误:1.把每一原理均当成了要素;2.把诸对成作为原理;3.把一当做一个原理;4.又把列数作为通式,也作为能够独立存在的原始本体。
5. 对于斯泮雪浦的反对意见。
数怎能由其要素制成?
数何得为事物之因?
6. 数轮会导致许多荒谬结果,而事物之与数也只是“相符”或可以“比拟”,并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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