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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辩证法:四

甲骨文辩证法:四

作者: 一灯山人 | 来源:发表于2024-03-30 16:39 被阅读0次

    四 甲骨文(上图) “四”用四条横线代表“四”,表示在“三”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体现了从阳到阴的变化。

    造字本义:三增加一,为四数,为阴数。作形容词,引申指全面的、全部的、所有的、全方位的。后又引申为序数第四、工尺谱记音符号之一等,也引指姓氏。该字形体沿用到战国时期。金文字形像鼻子喘息呼气的样子。隶变后楷书写作“四”。

    古代中国文化认为,"一"代表混沌太初。混沌太初分出天地"二"极,天地间生出人;"三",即天地人,衍化出宇宙万物。"四"是特殊指事字,甲骨文的字形,表示其为"二"的两倍。造字本义:两倍于二的正整数。金文承续甲骨文字形。将金文的横笔竖写;将与(二,表示4是2的倍数)合写。有的金文在的基础上再加"二",强调"四"与"二" 的倍数关系。篆文省去金文中的"二"。《谈文》:四,阴数也。四分之。《道德经》第十章:“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专气致柔,能婴儿乎?涤除玄览,能无疵乎?爱民治国,能无知乎?天门开阖,能无雌乎?明白四达,能无为乎?”

      阿拉伯数字“4”源自于中国,源于中国汉字“四”,其取于“四”字形的一半后稍加变形而形成“4”。

    (郑裕波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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