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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史第六话:清末的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史第六话:清末的学前教育

作者: 玄春读旅吧 | 来源:发表于2019-11-10 16:19 被阅读0次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社会动因:

1904年1月《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第一部全国性的近代学前教育法令颁布。

教育改革——1907年,《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第一部近代女子教育法令+《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

经济方面——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促使教育体制像社会化转变,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持续发展的情况下,传统教育模式所培养出的人才,已经不再能够满足新兴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需求。清末学前教育的改革,也是在社会各界成人是积极要求变法的思想推动下进行的。

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张之洞——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教育改革过程中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

《大同书》描绘了一个人人相亲相爱的美好世界,在这个被称为大同之世的美好世界中儿童完全由社会公育。未出生之前享受胎教,从一出生开始就送到公立育婴育院,由社会抚养,三岁后转到慈幼院或继续在育婴院接受良好的保育。

《大同书》的学前教育主张了:①保育员的选择。“静细慈和而有耐性”②育婴院的内外环境。内部多设置游戏玩具和器具之类玩具。③育婴院的保育方式。保育为主,儿童能说话时教以言,待其知识稍开始时,将世界各种有形之物,“皆为雏形,教之制作”,则习惯若性,逐步掌握各种谋生的技能。

《大同书》关于未来社会教育模式构想的核心有两点:①教育的社会化。②公养公育。

梁启超:上海《实务报》,国家强弱的根本在于民,而每一个民的强弱则取决于早期所受到的教育,这就是梁启超“新民”学说的核心要旨。

他主张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心理特点来划分不同阶段学校教育的任务,参照日本的学制,根据身体、知、情、意、自观力等五个方面发展的年龄特点,将人的年龄阶段划分为幼儿期(五岁以下)、儿童期(六至十三岁)、少年期(十四到二十一岁)、成人期(二十二到二十五岁)。

他认为“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儿童在上学之前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与母亲朝夕相处,母亲对儿童影响最大、最直接,母亲是所谓幼学中主要的教育者。因此发展女子教育不仅仅是一个男女权利平等的问题,更涉及幼儿教育师资的实际问题。

二、学前教育法律的颁布和蒙养院制度的建立

清末蒙养院制度的建立就是以“癸卯学制”中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正式颁布为标志。《女子师范学堂章程》的颁布也标志着清末学前教育体制在形式上得到了完善。

三、清末学前教育的实施

官办的蒙养院湖北的武昌蒙养院最为著。

一九零三年湖北巡巡抚端方在武昌创建的幼稚园。

湖北幼稚园改名武昌蒙养院,这是中国最早的公立学前教育机构。

清末蒙养院制度的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初步体现了由家庭向社会化的转变。反映了中国教育制度向近代化演变的必然性。②仍然以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为宗旨。制约了学制改革的成就。③对妇女的歧视以及教育权力的剥夺,导致了清末蒙养院制度从一开始就残缺不全。直接的后果是蒙养院师资的严重缺乏以及优质蒙养院的极度稀少。

外国教会在华的学前教育活动。

教会在华办学的目的:①培养优秀的基督教人才,使他们将来可以在中国占据领袖的地位,从而更好的支配中国。

②吸引更多的民众信仰基督教,以扩大基督教在中国发展的社会基础。

③使得基督教更好的融入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减少双方之间的误解和冲突,使西方的势力更方便的进入并支配中国社会。

清末的教会学校可概括为三个特点:①以《癸卯学制》的颁行为标志,划分为两个时期,前期发展缓慢,规模小,后期发展速度快,并且与中国的教育现实的联系加强。

②办学程度较低,主招收贫困人家的子弟,有些具有慈善的性质。

③教学内容方面,早期的女学、幼稚园多属于慈善性质,只能教一些粗浅的宗教知识和生活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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