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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能否以承包人未先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发包方能否以承包人未先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作者: 太阳煜炎_王冠华 | 来源:发表于2022-10-27 00:12 被阅读0次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承包方因发包方欠付工程款起诉时,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先开具发票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其拒付工程款有着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对此,问题就在于,发包方这一抗辩事由能否成立?现予以具体分析。

    1.建设工程合同未就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义务的履行顺序作出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可以成为违约救济权。

    在同一合同法律关系中,通常包含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根据合同性质而决定的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些规定中提及的“主要义务”“主要债务”的概念,即为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的特点就在于,它与合同的成立或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紧密相连,对主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将会导致债权人订立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会构成根本违约,甚至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而附随义务是相对于主给付义务而言的,它能够辅助主给付义务更完美实现,不履行附随义务通常并不会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明显不具有同等对价。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有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则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建设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在合同未就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的履行顺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显然开具发票的义务并不属于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由于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因此,承包人违反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也不能仅因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司法实践中,也普遍持这一意见,如(2018)最高法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申2634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申6050号民事裁定书等。

    2.建设工程合同已就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义务的履行顺序作出明确约定

    如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无论基于何种动机,发包人与承包人书面约定了开具发票义务和支付工程款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则可视为双方以合意的形式,将本属于附随义务的发票开具义务提升为了主给付义务。在此情形下,开具发票义务与支付工程价款具有同等对价。承包方不及时开具发票的,发包方有权以此作为抗辩事由拒付工程价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附随义务是否因当事人约定而上升为主给付义务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差别。有些法院认为,只要约定了“开具发票后付款”,即可认定为将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提升为了主给付义务。在(2021)最高法民申7246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若双方仅约定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发票,但并未明确约定如果承包人不及时开具发票,发包人则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开具发票仍然只是附随义务,发包人仍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9重印)一书第52问中,倾向性观点进一步明确:“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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