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长官为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此外,省级地方官署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刑狱和军事,与承宣布政使司合称“三司”。
下有府或直隶州,长官为知府或知州;再下为县或州(散州),长官为知县或知州。这就正式形成地方政权的省、府(或直隶州)、县(或散州)三级制。
省府之间有“道”,道员由布政使僚属参政、参议分理各道钱谷的称“分守道”;由按察使的佐官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司法事务的称“分巡道”,是一种监察性的小区。
明代由中央派监察御史到地方执行监察职权,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简称“巡按”。
后来有“巡抚”。巡区有的为一省,有的为几省的边区,使原来的布政和提刑按察使几乎成为属员。再后来,为了军事目的,地方上又有总督的设立,往往加衔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号。自从有了总督,巡抚又渐成为副手,有些地方甚至不设巡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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