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削藩镇,集权中央,节度使成为空衔,因地置不同名称的州、府、军、监,都有属县,仍然是二级制。州县政务都由中央另派京官带原衔出任,称“知某州军州事”(“州”指民政,“军”指地方军队)、“知某县事”,简称“知州”、“知县”。
宋在两级行政机构外,又设立称为“路”的监察区。
路有都转运使,负责监察吏治和收纳地方上缴中央的赋税;有提点刑狱,稽考一路的民刑案件;有提举司,长官称“提举某路常平公事”,管仓储和茶盐专卖;此外有经略安抚使或安抚使,掌一路的地方军事,按例都以当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实为一路的军政长官。
宋代一路设官分职很多,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散权力,避免地方割据。
元代设州和县。州上有“道”,一种道是掌军政民政的宣慰使司,一种道是掌稽查司法的肃政廉访司,基本上可以看做一级行政机构。道之上有行中书省,作为中央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权力很大。
这样,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为省、道、州、县四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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