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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归纳是逻辑学上的名词,不是数学名词。归纳的思维方法被人们广泛运用,但人们所归纳的结论就是必然的吗?不一定。归纳结论可能是正确也可能是不正确的。
归纳结论正确的前提是归纳的对象是全体对象,从全体对象中归纳出一般的特点或属性,这就是完全归纳法。而绝大多数结论都是用不完全归纳法得来的,即归纳的对象是全体对象的一部分对象。
那么留给人的疑问是另一部分对象就具有归纳出的一般特点或属性吗?这是不确定的。为了对这个问题检验,也对归纳结论进行检验,可以找到另一部分对象,不断重复进行检验。
若检验有误,则归纳结论错误无疑。若检验无误,则归纳结论正确。但真的正确无疑吗?不一定,因为找到的另一部分对象不一定是另一部分对象的全部,而只是另一部分对象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归纳的对象不是全体对象,结论自然就不一定是正确的。而且,这种情况的存在不是少数的,而是多数的。但是,此种情况下的结论就一定是不正确的吗?不一定。
推理到现在,所有推理过程正确的前提之一是“归纳结论正确的前提是归纳的对象是全体对象”,但这个前提是有问题的。难道从部分的对象中就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吗?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一个正确的结论是在全体对象中有所体现的,但不一定要从所有对象中才能归纳得出正确的结论。从部分的现象中是可以认识到本质的。
与归纳时常一起出现的是演绎,演绎的前提来自归纳的结论。既然归纳的结论不是必然的,那么演绎的前提也不是必然的,由演绎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必然的。但是演绎不会因为得出结论不是必然的而停止,演绎是在不断进行的,归纳也是在不断进行的。演绎得出的结论也会成为归纳的对象。
此时归纳的对象有很大的可能性找到全体对象,在具体到某一对象时是可以得出必然结论的。而且,对于某个个体来说,部分对象和全体对象是等同的,因为全体对象不会出现,出现的只是那一部分对象,归纳的结论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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