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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众最容易沦为他人作祟的工具

吃瓜群众最容易沦为他人作祟的工具

作者: 67f554e32bbd | 来源:发表于2018-04-16 23:53 被阅读74次

    按:今天阅读人民日报微信号推送的文章《不再沉默!遭校园欺凌长达十年,她将带头者送进牢狱》,很有感触,遂写篇短评,和大家聊一下网络语言暴力的现象和问题。

    这是一个不错的时代,网络言论成为思想交流的便捷工具。

    在过去,想要大范围公开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不容易。首先这是官家或文人的“特权”,其次,“合法”的文字必须发表在官方的刊物上,如近代以前的官报、显赫名家的题壁诗,以书信形式通过驿站传递发布的文章,《诗话》中就记载了元稹和白居易的书信往来,“元微之守会稽,白乐天牧苏台,置驿递诗,往来谓之诗简。”就连市井传抄的非法小报文字也多来自于进奏官、 使臣、 政府机关的中下级官员和书肆主人。

    直到近现代,报纸当中才允许出现评论和广告。《远生遗著》是民国初年著名记者黄远生的文集,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报刊通讯集。

    再说现在,微博、微信、说说、动态,你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心得体会、技能经验和观点评判。每一条官方或非官方新闻几乎都允许被点评,自媒体盛行,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成为网红。

    越自由,越危险。当你忘记自由言论之外还有他人的质疑和点评、“社区公约”的承诺和制约、网警和SNS大数据的监督与管理、道义及法律的红线和判决,那么迟早有一天,你会自掘坟墓,“赢得看守所七天包食宿超值游,赠送脚镣手铐,时髦秋衣套装,警车接送”。

    下面,我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开场合,特别是网络公开场合,如微信群、QQ群、直播社区等说话要“靠谱”,否则随时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2016年9月4日,爱开玩笑的张强将自己的头像换成本.拉登,然后在微信群里随口说了句“跟我加入ISIS”(ISIS,阿拉伯语:الدولة الإسلامية‎,英语:Islamic State,是一个自称建国的活跃在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极端恐怖组织),没想到1个月后的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根据《刑法》第120条之规定,以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名传唤他。

    2017年12月9日,肖某和同事苏某开玩笑说,领导让每人交2万元培训报名费,领导让他收齐。肖某说完就把这事儿给忘了,没想到苏某筹钱着急,回家后和老公秦某去银行取钱,在路上开车时和秦某因“培训费”吵起来,秦某摔坏了手机,苏某在和秦某扭打中,行进的车辆撞向人群,造成3名重伤,2名轻伤,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苏某还是将2万元转账给了肖某,肖某确认转账后本想第二天再转给苏某,谁知苏某请假处理事故。事后苏某得知肖某是开玩笑,以“诈骗罪”将苏某告上法庭。

    现在有的人,喜欢在微信群里肆无忌惮地发表自己对社会、政治、事件的个人见解,殊不知,这很可能有违法的风险。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该规定已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党建网曾发文提醒广大群主,以下九项内容一定要特别注意:

    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不信谣不传谣

    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军事资料不发

    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二是网上的犯罪并不比现实面对面的犯罪要判得轻。

    2014年12月12日,全国一拆迁互助交流群中,一名叫陈强的当事人在群里求助——“晚上拆迁队来砸,求支招”。50多岁的咸阳无业人员许杨上网回复他:“把汽油装成小瓶,瓶口用棉布堵住,让汽油渗出,点燃从楼上向拆迁人员投掷”,并且告诉陈强这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主要责任。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许杨有期徒刑七个月。

    由此可见,公、检、法只会根据你行为的破坏程度和后果来量刑定罪,网上犯罪只是犯罪的一种形式,不会降低犯罪内容的影响力。

    2017年9月19日-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上发表讲话,他指出,现在网络犯罪已成为第一大犯罪类型;未来绝大多数犯罪都可能借助网络实施。

    8月28日凌晨,深圳网警收到网民举报,昵称为“惊鲵大人”的用户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信息,扬言要炸深圳高铁站,同时晒出枪支照片。深圳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于28日上午将嫌疑人(罗某杰,男,21岁)在宝安区其住所抓获。罗某杰对其发帖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发表该信息目的是为增加粉丝量,信息所附枪支图片是其在网络上下载。

    对此,深圳网警通报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千万不要以为在网上随便说说话,跟人讲讲事情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请注意现在很多人都会一个技能,那就是——截图。

    所有证据都在截图上,百口莫辩,“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少说、慎言,时刻在心中记住道德和法律的红线,就不会因为“胡说八道”而给自己惹麻烦。

    三是谣言止于智者,治于刑法,知于敬畏。

    2013年9月6日,两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们回到开头讲到的温岭的王女士,她将十年来网上一直追随诽谤她的蒋某告上法庭,虽然法院只做出了拘役三个月的判决,虽然蒋某不满判决还要上诉,但这对于王女士来说,已经是不错的结果。很多如王女士同样命运的被害者,可能到现在都没有翻身。那些如蒋某一样作恶的人仍然在逍遥法外,那些蒋某的帮凶们——吃瓜群众还在为蒋某义务效力!

    十几年来,蒋某利用自己在百度贴吧等社交媒体的影响力,为诽谤污蔑王女士可谓是上了瘾了,造成王女士巨大的伤害。面对这种人,无论是现实中的还是网络上的,因为某个权威,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往往把瓜皮砸向无辜的人。

    刀子嘴,蛇蝎心。老话讲,嘴上无德,罪至自己,殃及后代。

    这里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梅兰芳曾经遭到一位小报记者的公开诽谤、挑衅。小报记者的目的就是提高报纸的发行量。没想到梅先生不予理睬。这位小报记者就更是嚣张,愈演愈烈,梅先生仍然不理不睬。

    若干年后,小报记者穷困潦倒,四处借钱,因为他为人刁钻,说话不及遗矢,没有人肯接济他。没有办法,他硬着头皮来找梅兰芳,没想到梅兰芳以德报怨,送给他200块钱。小报记者扑通一下跪在梅先生面前,梅先生让他走了。

    梅先生每每用此教导自己的家人,影响自己的朋友。嘴上留德,一生幸运。说话如屙屎,会给自己招致麻烦,甚至厄运。

    常在今日头条等APP看一些内容,评论区里真是五花八门。有的人,真是带着没有进化好的驱壳行走在文明世界,动不动就骂人,什么操、sb、尼玛什么的,都是低级的骂人方式,那些“键盘侠”才不屑于使用这种手段,骂人不带脏字,损人逼人内伤才是他们的追求。

    有的人,社交网络小有名气,什么网红、网紫,管它怎么来的,只要现在牛B就行,牛B等于有钱,有钱高于一切,什么法律,什么监管,更牛B才更有钱。内涵段子就是一个例子,内涵的没有底线,就跟社会公共价值观相悖了,时至今日,很多人为失去内涵段子而咬牙切齿,不以为耻,反以为憾,甚至在微博上不惜被封号为张一鸣鸣不平。而一鸣自己却早已忏悔有加。

    那些徜徉在网络言论的海洋中被别人簇拥的人,自认为不会触犯法律,顶多起到恶心人的效果。却不知,这样的任性迟早会惯坏自己,出事是迟早的,因为互联网围观是一场纵容人臭美到极致的活动,“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局中人的局很容易被坐实,到时候大家散场了,你只能到监狱里数那些粉丝给送的大游艇、佛跳墙了,恐怕那里没有电脑,也没有WIFI,只有冰冷的锁链和坚固的牢笼。

    作为吃瓜群众,千万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你不是当事人,你不在现场,你不清楚真相,不要擅自揣测,更不能造谣生事。无论任何事,你不知道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仅靠某些媒体不负责任的一些碎片信息就妄下结论,这是非常愚蠢,也是相当遗憾的一件事情。

    想一想,你拼命伤害的那个人很可能是一个无辜的、可怜的、没有多话话语权,更需要你支持和帮助的人,你和他无冤无仇,你却成为间接甚至直接伤害他的人。而你所做的一切,只不过成为具有话语权的一方压倒对方的最后一根稻草。换句话说,你在稀里糊涂中做了一个恶人,而你不仅不知,却乐在其中。

    我们一些自媒体,就经常做这样的事。为了蹭热点,赚粉丝,以最快速度未经甄别和论证就把尖锐的观点亮出来,虽然确实沾了香带了蜜,“名利双收”,却不知可能让无处求助者陷入绝境,置当事人于死地。

    我羡慕那些说话负责的人,包括有态度、有良心的媒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执法、司法的基本原则。我认为,这条原则同样适应于在网络自由世界行走的人和媒体,只有我们放眼真实,说话讲究,才能无愧于这个时代赋予我们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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