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5年3月1,吕某某先容留吸毒人员王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后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1月21日法院判决: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二
2015年9月:匡某某从丁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付某在其车牌号为鲁l×××××的轿车内吸食。
2016年6月27日法院判决:匡某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律变化
2012年5月16日: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2016年4月1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案件分析
吕某某的判决生效后,新毒品司法解释才施行,不适用新司法解释。
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发生在2015年,新毒品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审判在2016年6月新毒品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所以存在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规定,应该适用一个处刑较轻的法律。2015年9月,匡某某实施了两次容留付某吸毒的事实,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定罪标准发生变化,两次容留他人吸毒不构成犯罪,很明显新司法解释处刑轻,匡某某应该适用较轻的法律,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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