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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疏忽大意导致的受伤

工伤认定:疏忽大意导致的受伤

作者: 不知浮沉 | 来源:发表于2019-09-16 00:00 被阅读0次
    工伤认定:疏忽大意导致的受伤

            今天来看一起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最高法院归为指导案例的案件。

            关键词为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过失。

      案件事实:孙立兴系中立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上午受中立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下楼去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地面上,经医院诊断颈部、上唇、左手臂、左腿皮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孙立兴向劳动局提出申请,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疏忽大意导致的受伤

      被告园区劳动局亦辩称:孙立兴因公外出期间受伤,但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摔伤的。其受伤与所接受的工作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且据被告陈述,中立公司实行位末淘汰制,在事故发生前孙立兴已经被淘汰,但因其从事销售工作,有义务收回剩余货物的义务,才偶回公司。事发时他已经不是本公司职工了。

    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所做的《工伤认定书》;限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劳动局提起上诉,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  因工作原因

      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工作场所

    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

    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疏忽大意导致的受伤

    (注意:另外一个指导案例中特别的强调 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不应该割裂开来的

    而被淘汰的孙立兴是否是职工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即使他已经被淘汰,但其仍旧是受此公司负责人的委托去行使任务的人员,理应还是职工。

    工伤认定:疏忽大意导致的受伤

    参考最高法院指导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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