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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运用中的八大误区

竞业限制运用中的八大误区

作者: 殷志祥 | 来源:发表于2018-09-27 21:35 被阅读0次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企业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围绕泄密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频频出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限制员工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企业最常见的手段是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然而,在竞业限制的实际运用中,大部分企业的竞业限制协议经不起法律的考验,一旦涉诉,企业既输官司,又输人,最后人财两空。以下是竞业限制运用中的八大误区:

    1.将竞业限制等同于竞业禁止

    2.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并用

    4.离职不签竞业限制协议,不给办理离职手续

    5.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

    6.将保密津贴等同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有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8.只能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主张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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