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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刑事证据规则在证据审查中的运用

若干刑事证据规则在证据审查中的运用

作者: 陈叔华 | 来源:发表于2022-12-26 16:58 被阅读0次

    本人就多年来的刑事证据法学习与办案实践,对刑事证据规则在证据审查中的运用作一个小结,形成此文: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证据,要提供相应的材料与线索,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均据理力争,予排除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二、同一性规则。此规则不仅适用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电子数据等。只要证据的提取、保管、移送、送检及法庭展示中不能保证证据的客观的原始状态,均是违反证据同一性规则,不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来历不明的物证、书证以及鉴定样本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全面且客观规则。针对证据真实但不客观问题,即该证据只表现部分的真实状况,但未全面记录、体现全部内容,因而得出的结论是片面的,不准确的。

    例如:照片只抓取局部,或只提供局部照片;证人只说部分情况,并非全面完整陈述;被告人的笔录只记供认内容,不记录辩解内容:鉴定只取样部分进行鉴定,并无进行全面提样鉴定;电子数据只摘取部分,而删除其他内容等等。

    四、隐蔽证据规则。即隐藏在案件中的个别事实或细节情况,披露该事实或细节的证人(被告人、被害人)亲历相关事实,排除串供、逼供和诱供的可能,则有较强的证据证明力。

    如:被告人送被害人回家时,被害人告诉她家大门门锁密码;证人反映被告人身体上某个特性;被告人作案后遗弃在某地的作案工具等。

    但要注意:审查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相对而言,先供述后再按供述取得该隐蔽证据更可靠。

    五、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存在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情况下,原始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如书证的复印件、手抄件与原件;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笔录与当庭供述(陈述);未经转录的视听资料与转录件等。 

    六、证据印证规则。即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方可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印证,视为孤证,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只是案件待证事实、存疑证据而已。

    注意:1、上述可资印证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合法、真实与关联)。 2、同源证据不能印证。同源证据,是指同一证据来源而形成的证据,如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自述,被告人的辩认指证,被告人的悔改书,以及由被告人传闻而形成的传闻证据等均出自于被告人一个人,均属同源证据。多个同源证据均不形成印证关系。

    六、传闻证据规则。由被害人或证人道听途说,不能证实来源可靠且客观真实的证据均为传闻证据。国外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均视作传闻证据,除非符合特定情形,否则不采信传闻证据。

    七、品格证据规则。即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品格证据,一般与案件定罪事实无关联性,但可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

    八、意见证据规则。证人、被害人的推测性、评论性和判断性的意见,由于主观性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九、瑕疵证据规则。即对部分瑕疵证据,不能进行补证或不能解释说明的,不可作为定案依据。如样本被污染、取样有误、鉴定人单位鉴定人无资历、和鉴定方法不科学的鉴定意见;对未成年人询问无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场所形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不确认记录真实性的笔录等。

    十、翻供需有合理理由规则。即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需说明合理事由及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原供述不真实不客观不合法,否则不予采信翻供的供述,而采信原来供述。

    十一、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慎重采信规则。对有密切关系或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应当慎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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