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2条: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2条: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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